·(三)行政法律 •1、中央三省制和地方州县制的建立 ·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 •2、确立科举制
•(三)行政法律 •1、中央三省制和地方州县制的建立 •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 •2、确立科举制
评价《开皇律》 其一,篇章体例定型化 其二,五刑法定化 其三,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其四,“十恶”罪的确立 《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 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 典
评价《开皇律》 • 其一,篇章体例定型化 • 其二,五刑法定化 • 其三,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 其四,“十恶”罪的确立 • 《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 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 典
隋文帝依法惩子 隋文帝的儿子秦王俊是并州总管,因奢侈、 骄纵而触犯刑律被免去官职。杨素启奏道: “(对于)秦王,陛下十分疼爱他,臣请求陛 下不追究他的罪过。”文帝说:“谁也不可违 反法律。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处理这件事,我就 仅仅成了秦王俊的父亲,而不是天下人的父亲 了,倘真如此,为什么不另外制订专门适用于 天子的儿子的法律呢?我怎么能像你说的那样 做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最终隋文帝没有 答应杨素的请求
隋文帝依法惩子 • 隋文帝的儿子秦王俊是并州总管,因奢侈、 骄纵而触犯刑律被免去官职。杨素启奏道: “(对于)秦王,陛下十分疼爱他,臣请求陛 下不追究他的罪过。”文帝说:“谁也不可违 反法律。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处理这件事,我就 仅仅成了秦王俊的父亲,而不是天下人的父亲 了,倘真如此,为什么不另外制订专门适用于 天子的儿子的法律呢?我怎么能像你说的那样 做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最终隋文帝没有 答应杨素的请求
隋文帝晚年用刑越来越苛酷 ⑩ 《隋书·刑法志》载, 文帝后期,“用法益峻,帝 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 律”。 ⑩ “盗边粮者,一升已上 皆死,家口没官。” ⑩ “盗一钱以上皆弃市。” ⑩ 《隋书·刑法志》
隋文帝晚年用刑越来越苛酷 《隋书·刑法志》载, 文帝后期,“用法益峻,帝 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 律”。 “盗边粮者,一升已上 皆死,家口没官。” “盗一钱以上皆弃市。” ——《隋书·刑法志》
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 立春后秋分前不执行死刑。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 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 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 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 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 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 立春后秋分前不执行死刑。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 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 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 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 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 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 (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