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环境用防爆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83 1引言 1.1本标准适用于温度为-20~+60℃、气压为0.8~1.1巴的工厂爆炸性气体 环境和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的制造与检验 1.2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还须分别符合下列各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 准的规定: a.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b.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c.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d.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p e.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o” f.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砂型电气设备“q” g.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1.3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本标准和1.2条专用标准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 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后,作为特殊型电 气设备“s”,报国家标准局备案。 1.4对于电压不超过1.2伏、电流不超过0.1安,且其能量不超过20微焦或功 率不超过25毫瓦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单位认可后,允许直接使用于工厂爆炸性气 体环境中和煤矿井下。 1.5本标准是参考下列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订的: a.IEC(中央办公室)44(198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 求》(草案) b.EN50014(1978)《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本标准全部引用下列国际标准: a.IEC79-12(197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按照气 体和蒸气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对气体或蒸气混合物的分级》;
爆炸环境用防爆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1—83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为-20~+60℃、气压为 0.8~1.1 巴的工厂爆炸性气体 环境和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的制造与检验。 1.2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还须分别符合下列各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 准的规定: a.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b.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c.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d.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正压型电气设备“p”; e.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f.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q”; g.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1.3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本标准和 1.2 条专用标准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 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后,作为特殊型电 气设备“s”,报国家标准局备案。 1.4 对于电压不超过 1.2 伏、电流不超过 0.1 安,且其能量不超过 20 微焦或功 率不超过 25 毫瓦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单位认可后,允许直接使用于工厂爆炸性气 体环境中和煤矿井下。 1.5 本标准是参考下列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订的: a. IEC(中央办公室)44(198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通用要 求》(草案); b. EN 50014(1978)《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本标准全部引用下列国际标准: a. IEC 79-12(197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2 部分:按照气 体和蒸气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对气体或蒸气混合物的分级》;
b.IEC79-4(1975,第二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引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c.IEC79-8(196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最高表面 温度分组》; d.IEC79-1A(1975)《对79-1(1971)标准的第一次补充附录D:最 大试验安全间隙的测定方法》 第一篇概述 2名词术语 2.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2.2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2.3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 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2.5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 用作试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所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 2.6引燃温度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试验时,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2.7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 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髙温度。 2.8防爆型式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对电气设备采取的各种特定措施的型式
b. IEC 79-4(1975,第二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4 部分: 引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c. IEC 79-8(196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8 部分:最高表面 温度分组》; d. IEC 79-1A(1975)《对 79-1(1971)标准的第一次补充 附录 D:最 大试验安全间隙的测定方法》。第一篇 概 述 2 名词术语 2.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2.2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2.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4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 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2.5 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 用作试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所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 2.6 引燃温度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试验时,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2.7 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 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温度。 2.8 防爆型式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对电气设备采取的各种特定措施的型式
2.9外壳防护等级 电气设备外壳防护措施的分级,其目的为: a,防止人身接触或接近外壳内的带电部件;防止人身触及外壳的运动部件 (不包括旋转轴和类似物);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部形成有害的影响 b.防止水浸入外壳内部对电气设备形成有害的影响。 2.10电缆引入装置 将电缆引入电气设备而不改变该设备防爆型式的装置。 2.11导管引入装置 将导管接到电气设备上使导线引入电气设备而不改变该设备防爆型式的装 置 2.12外壳 包容电气设备内部电气元件或电路的整个壳壁(包括门、盖、观察窗、电缆 引入装置、操纵杆和轴等)。 2.13电气设备类别 根据电气设备使用环境而划分的类别。该类别可再划分为级别。 2.14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2.15特殊紧固件 防止非专职人员造成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失效的紧固件。 2.16护圈 按规定要求环绕螺母而构成一个特殊紧固件的凸圈。 2.17沉孔 按规定要求环绕螺钉头或螺母而构成一个特殊紧固件的凹孔。 2.18密封圈 为了达到外壳所要求的防护等级而采用的可压缩材料或弹性材料部件
2.9 外壳防护等级 电气设备外壳防护措施的分级,其目的为: a. 防止人身接触或接近外壳内的带电部件;防止人身触及外壳的运动部件 (不包括旋转轴和类似物);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部形成有害的影响。 b. 防止水浸入外壳内部对电气设备形成有害的影响。 2.10 电缆引入装置 将电缆引入电气设备而不改变该设备防爆型式的装置。 2.11 导管引入装置 将导管接到电气设备上使导线引入电气设备而不改变该设备防爆型式的装 置。 2.12 外壳 包容电气设备内部电气元件或电路的整个壳壁(包括门、盖、观察窗、电缆 引入装置、操纵杆和轴等)。 2.13 电气设备类别 根据电气设备使用环境而划分的类别。该类别可再划分为级别。 2.14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2.15 特殊紧固件 防止非专职人员造成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失效的紧固件。 2.16 护圈 按规定要求环绕螺母而构成一个特殊紧固件的凸圈。 2.17 沉孔 按规定要求环绕螺钉头或螺母而构成一个特殊紧固件的凹孔。 2.18 密封圈 为了达到外壳所要求的防护等级而采用的可压缩材料或弹性材料部件
2.19绝缘套管 固定在外壳隔板上使单根或多根导体穿过隔板,且不改变电气设备防爆型式 的绝缘件。 2.20样机 作为以后生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代表原型。 2.21试样 从批量产品中抽出作试验用的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样品。 3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3.1电气设备分为二类: Ⅰ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Ⅱ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矿井中,在正常情况下除有沼气外,还有其他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时,电气设 备须按Ⅰ类和Ⅱ类的相应规定制造与试验。铭牌上须标明相应的防爆标志。 3.2Ⅱ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 电流比分为A、B、C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T6六组。 3.3对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须在设备的铭牌上标明可 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 4温度 4.1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Ⅰ类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150℃:采取措施 防止堆积时,则为±450℃。 Ⅱ类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温度组别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450 200
2.19 绝缘套管 固定在外壳隔板上使单根或多根导体穿过隔板,且不改变电气设备防爆型式 的绝缘件。 2.20 样机 作为以后生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代表原型。 2.21 试样 从批量产品中抽出作试验用的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样品。 3 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3.1 电气设备分为二类: Ⅰ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Ⅱ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矿井中,在正常情况下除有沼气外,还有其他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时,电气设 备须按Ⅰ类和Ⅱ类的相应规定制造与试验。铭牌上须标明相应的防爆标志。 3.2 Ⅱ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 电流比分为 A、B、C 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 T1~T6 六组。 3.3 对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须在设备的铭牌上标明可 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 4 温度 4.1 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Ⅰ类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150℃;采取措施 防止堆积时,则为+450℃。 Ⅱ类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温 度 组 别 允 许 最 高 表 面 温 度 ℃ T1 T2 T3 450 300 200
135 T6 85 4.2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一般为一—20~十40℃。若环境温度范围不同时,须在 铭牌上标明,并以最髙环境温度为基准让算电气设备的最髙表面 4.3电气设备局部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总表面积不大于10厘米2的部件(如本质安全型电路使用的晶体管或电 阻),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部件的最髙 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T1、T2、T3组设备为+50℃ b,T4、T5、T6组设备为+25℃。 第二篇通用规定 5概述 5,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 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a,1、ⅡA设备:200微焦: b,ⅡB设备:60微焦: c,ⅢC设备:20微焦。 52内装电热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 间隔须大于电热器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髙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5,3按51、5,2条规定的时间间隔,须设有警告牌标明。 6电气设备的耐潮、耐轻微腐蚀性能 Ⅰ类电气设备和Ⅱ类有耐轻微腐蚀要求的电气设备,均须按第28章的规定进 行湿热试验。 7塑料外壳 7.1塑料外壳须能承受下列试验:
T4 T5 T6 135 100 85 4.2 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一般为-20~+40℃。若环境温度范围不同时,须在 铭牌上标明,并以最高环境温度为基准计算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4.3 电气设备局部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总表面积不大于 10 厘米 2的部件(如本质安全型电路使用的晶体管或电 阻),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部件的最高 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 T1、T2、T3 组设备为+50℃; b. T4、T5、T6 组设备为+25℃。 第二篇 通用规定 5 概述 5.1 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 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a. Ⅰ、ⅡA 设备:200 微焦; b. ⅡB 设备:60 微焦; c. ⅡC 设备:20 微焦。 5.2 内装电热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 间隔须大于电热器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5.3 按 5.1、5.2 条规定的时间间隔,须设有警告牌标明。 6 电气设备的耐潮、耐轻微腐蚀性能 Ⅰ类电气设备和Ⅱ类有耐轻微腐蚀要求的电气设备,均须按第 28 章的规定进 行湿热试验。 7 塑料外壳 7.1 塑料外壳须能承受下列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