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论。一个处于运作状态的法律制度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是结 构要素。这涉及法院的数量和要素、宪法的存在或缺乏、联邦主 义或多元主义的存在或缺乏,法官、立法者、总督、国王、法学 家、行政宫员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同机构中的程序模型以及其它 类似的情况。其二是实体性要素,这是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实 际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诸如规划、学说、法规及政令等等。其三 是文化要素,这是“把法律制度联结起来的价值和态度,它决定 法律制度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文化中的地位”。〔1)上述三个要 素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律制度。弗里德曼强调,具有新的内涵 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社会的活生生的法律,即把法律作为一个 现实的过程来认识。在这个经过修正了的法律制度定义中,关键 的概念是法律文化。它是决定法律结构和法律实体怎样被运用以 及为什么被运用的价值和态度。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反映了法律制 度的差异性。特别是在一个急刷变革的社会里,随着社会从部落 制度转向货币经济体制,法律必然要发生变化,并且成为促进和 支持新的政治、社会与经济现实的重要手段。如果法律传统不能 依靠自身来支持这一新的现实,那么新的法律就必须被创制出 来,或者必须从外部世界引进。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律的新的 态度与价值观念,常常成为社会变革的推进力量。弗里德曼的上 述看法,清楚地表明揭示法律与法制的文化内涵,是研究现代社 会法律发展的重要概念工具。这可以使我们从社会主体从事法律 活动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方式及其价值态度的角度,深入规察.个 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内在精神,探究“书本上的法律”与“生 活中的法律”之间的内在矛盾运动,阐明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内 (1 Lawrence M.Friedman."Lega]Culuure and Social Devekpment".in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4.6.1,1969.p.34. 。==-
第一章法制现代化的研究范式 17 在逻辑。如果我们仅从规则、规范与制度体系的角度去分析法制 现代化进程、那就不可能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变革过程作出富有历 史精神的解释,也不可能把握影响或制约某一民族或国家法律发 展的更为深厚、更为久远的文化机理。〔) 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发展问题研 究所关注的重点,乃是社会变化与法律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关 系,特别是研究社会变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恩格斯在分析唯 心主义法学家的思想根源时指出,“在许多唯心主义法学家那里, 往往抱着一种法的独特幻想,认为法具有自已独立的历史,因而 似乎政治史和经济史就纯观念变成了一个换一个的法律的统治 史”。“公法和私法被看作两个独立的领域,两者各有自已的独立 的历史发展,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描述,并要求彻底根除一切 内部矛盾,以便作出这种描述”。〔2)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见 解,“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历史的”。3】在社会发展的每 一个阶段上,在社会交往的历史进程中,也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 形式。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它们 相互作用、相互冲突,产生了伟大的社会历史运动。在马克思看 来,生产力作为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 会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 用语的财产关系发生茅盾,这种矛盾日益扩大和加深,社会危机 和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 间的急剧冲突,迫切需要变革社会现存的“官方政治形式”,改 变旧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旧法制向新法制的历史飞跃。“旧法 〔1】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有出版社1994年版.第245一25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樂》第3卷,第1页
18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口社会关系 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 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际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 凳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 对成热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持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 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会导致 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利益”。“你们不 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 社会关系一样”。〔)同样,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产生的新法制,应 当表现新的社会关系。一旦新法制不能同新的社会关系相适应, 它照样要被废弃。诚如马克思指出的:“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 Codle Napole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 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 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 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2】 不过,法律发展具有自身显明的相对独立性,它与社会发展 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平衡的关系。这就是说,在特定社会条件下, 法律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革,它有时 会落后于社会生活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决不是 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正比例的。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研 究的法律文化现象。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指 出:“进步这个概念决不能在通常的抽象意义上去理解。理解艺 术等等的不平衡还不象理解实际社会关系本身内部的不平衡那样 重要和那样困难。例如教育。美国同欧洲的关系。可是,这里要 〔1】(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樂》第6卷,第22页
第章法制现代化的研究范式 19 说明的真正困难之点是: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怎样进入了不平 衡的发展。例如罗与私法(在刑法和公法中这种情形较少)同现 代生产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给子充分的阐发,只 是提出了问题。不过,沿着马克思所指明的方向进一步深入探 究,就会看到,马克思关于罗马私法同现代生产的关系的思想, 实际上表明,虽然一定的先前的法权体系赖以存在的社会机制已 经被瓦解,但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体系运行规则的罗马私法, 由于其中凝结着人类关于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因而成为调节近 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生活的法律机制的渊源。法律发展的这 种相对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自身的独特价值。 进而言之,法律发展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文明的进程的指示器。法律作为一种社 会规范以及价值体系,乃是社会生活本身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法 律以其特有的形式,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及其阶段。“每 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2)即 以法律调整方式的历史嬗变为例。法律的衍化史,就是从个别调 整发展到规范调整,进而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过程。早在远古时 代,由于生产:力极度低下,人们的认识能力也很低,氏族成员处 于氏族共同体和大自然的双重羁绊之中,因而人与人关系标准则 体现了自然的必然性。因此,马克思说,在原始公社制度下, “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3】 与此相适应,社会调整方式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个别性调 整。这种个别性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任意性的支配,难以 1】(马克想恩格斯全集》第6卷(上),第47一48页。 〔2】《马克思恩格渐全集)第46卷(上),第25页。 〔3】两克思恩格期全集》第46鞍(上),第485项
20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形成必然的普遍的社会秩序。随着某种杜会关系获得必然的普遍 的存在形态,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确定在一切条件下一切 人都要遵行的行为准则的规范性调整便应运而生。规范性调整保 证各个人的行为服从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 稳定的、普遍的秩序。这种有规则的秩序,旨在于排除个别人的 主观性和随意性,以便把社会生活纳人一个有机协调的运行轨道 上来。()这样,法律调整便应运而生了。此后,随着社会文明 的进程,法律调整体系日趋完善。因之,遍过法律调整方式的演 变,社会文明的历史轨迹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清醒把握;并且, 这种演变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程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具有特殊的涵义,它意味着从传统型 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而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发展概 念,是同战后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发展理论密切相联系的。按照有 的学者的看法,所谓发展理论,是指一门研究非西方不发达国家 的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条件、方法和途径的综合性杜会科学理 论。它由现代化理论和依附一世界体系论这两种范式所构 成。〔2)这一理论关注的重心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模 式何题,它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形成相应的学术分支,诸如发展经 济学、发展政治学、发展社会学、甚或发展哲学,等等。同样 地,在法学领域,出现了法律与发展的研究运动。〔3】因此,这 种特殊意义上的法律发展概念,实际上是同法制现代化概念内在 〔1】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较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4年版,第31一32 页。 〔2】参见严立贤:(发展理论与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利于(中国社会科学)1988 年第5期。 〔3)参见D社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履运劲》(上),刊于《比较法研 究》199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