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的,可以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效果(如反对商家“洋奴 意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而收窄、放宽。前些年《人民法院案 例选》公布的一批案例,国家干部和科技人员“挂靠”全民或集 体单位,利用业余时间承包业务收取报翻,因符合“三个有利”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不算贪污受贿,便是放宽的一例。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不了所有的权利;权利可以源于法律之 外、之上而一样要求法律保障。在此意义上,权利可泛指任何“推 定享有保障而他人不得干涉的重要利益”(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页331)。保障的推定或期许,则可来自多种与国家法律共生、重 叠或冲突着的社会实践,如政策、道德、宗教、行业规范、乡约 民俗等。 明乎于此,就可以说腐败了。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句话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赞 同,至少到目前为止。赞同,不仅因为是毛主席的话,而且还反 映一种普流的道德态度:贪污可耻。毛主席讲贪污,包括贿赂侵 吞、勒索舞弊、假公济私等一切令干部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打 倒而腐败的行为。反腐败的斗争方式,是通过“三反”((反贪污、 反浪费、反官僚主义)那样的运动:“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 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 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 4政法笔记 。u河体1说垫e溢搬,京、,手
顾》,页141)。“贪污犯”分大中小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争取 转变、挽救大多数,则是基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现在依 法治国,不这么说话了。 今天腐败为什么成风,大案要菜居高不下,论者见见智。或 指公共权力未受制约,政经不分、党政一体而容易被人利用谋取 私利;或责经济体制转型而出现价格双轨(计划价和市场价),刺 激倒卖“寻租”;或怪传统文化、封建特权、西方魔朽生活方式, 等等(王沪宁《反腐败》,页9;肖扬编《贿赂犯罪研究》,贞43 以下)。惟有人们对腐败的容忍、迁就乃生辩护,作为一个道德立 场和伦理价值问题,研究的还不多。这一点对于本文的讨论却至 关重要。因为腐败既然有那么多原因和机会发牛而难以“大清 理”,司空见惯,在某些领域、某种场合,它差不多也可以“推定 享有保障而他人不得干涉”了。比如医生拿病人红包,学校收家 长“赞助”,就极少“彻底揭露”。那么,是什么东西还挡着腐败, 不计它获得权利的待遇呢?恐怕也就是道德了。 于是,腐败要成为权利,“硕鼠”要扮作楷模、坐稳这个长那 个委员的位子,就首先要贬低道德。这在法制建设(转型)中的 社会,即是用大写的权利贬低道德,使之多元化“分大中小而区 别对待、分化瓦解、争取转变”,逼它从“问题”和“是非”之域 出走。然后,贪污是不是极大的犯罪,就可能作为道德中性的“纯 玫策问题(例如经济效益)进入司法实践,要求法律回答。 腐败会不会5
举一个大案要案“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最 高入民法院公报》2/1999)分析: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等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355 万美元;褚单独贪污1,156万美元;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 人民币403方元、港币62万元:构成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关于第一项指控(共同贪污),褚的辩护人没有质疑指控的主 要事实,即被告入把玉溪卷烟厂在香港成立的国有独资分公司当 作“小金库”,载留外汇烟和出山烟浮价款(差价款),再设立账 外账,转至境外银行存放,计2,857万美元,从中私分355万美元。 相反,辩护人把矛头指向适用法律,提出被告入既没有利用职权, 也无贪污动机,私分不是贪污。利用职权一项,下面再谈。先看 贪污动机。褚向检察院交代动机时称,当初接手当厂长,玉溪卷 烟厂的规模、资产和昆明卷烟厂不相上下。干了十几年,玉烟 翻了两番,抵得上四个昆烟厂,贡献不可谓不大。“有人说,你拿 的少了!于是,心里就不平衡.出问题了”。 律师的辩护词(《中国律师》31999)就此展开论证:“客观、 公正地讲,按共产党实事求是、敢讲真话、敢讲实话的精神讲,褚 时健该不该多得,该不该多分配?!褚时健有这个想法对不对,该 16政法笔记 ·过透特鞋速提亲纖不·
不该?!因为他毕竞没有分配到四个昆明卷烟厂厂长的收入.烟 】“每创造一个亿的税利收入,褚时健的收入才有一千元方右,或 闲有企业有一个亿的收益加上红塔山品牌价值,褚时健可分配得 六白九十四元收入”(按:褚的合法月收入为三千多元)。接着,就 引用江总书记在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中阐述的“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政策,问:“对褚 时健等按照其的劳动价值、劳动成果,根据其的管理、决策、技 术等,他应该分配多少?.他的合法收入应该是多少!”辩护 人认为,真正“问题”的不是被告人;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 过程中我们应该解决而没有解决处理好的问题严重存在,依照历 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的物质决定精神,物质决定行为的原理, [他]才产生了不平衡心理,产生了私分的意识”。所以,私分差 价款属于违规“按劳分配”,无贪污动机,不算贪污;顶多套一个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最高刑期七年。 律师的辩护策略,如说过头话、问假问题等,出了我们的讨 论范用,且不说它。“按劳分配”云云,实际要法官考虑的,是中 国法学界委婉地称作“法律滞后”或“良性违法”的问题:法律 规范(如贪污罪)不符合指导法律实践的党的政策(如“让一部 分人先富起来”),跟法律应当体现、保护的社会价值相抵触。用 自然权利理论的话说,便是公民有权违背“恶法”,因为他“天赋 (即“同有”)的“基本人权”(如果按劳分配也算其中一项)高于 腐效会不会亿
国家法律的“不良”规定 这里,需要谈谈法律上贪污罪的构成。通说(遵斯大林时代 苏联刑法理论)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主观(直接故意)、主 体(行为人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等)、客观(行为,即“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等)和客体(侵犯对象,即“公共财物 等)。要定被告人的罪,政府(控方)必须证明四要件齐全,并且 所控行为的社会危害足以构成犯罪。注:社会危害轻侧不得检控、 定罪。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试行的统一立案标准规定,国家 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数额满五千元,或虽然不满五千元但影响恶 劣、情节严重的,才予立案侦查。 但是,“直接故意”仅指行为人(被告人)“明知自已利用职 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而不论犯意出于何种动机(陈兴良编《当前贪污 贿赂》,页11)。这一点,法庭上控辩审三方应该都是明白的:即 辩护人抓住“动机”作“主观”的文章,并非心存侥幸,企图偷 换概念;而是将辩论和定罪标准拔高到法律之上,到“人的固有 权利”栖息的伊甸园,那座因为亚当、夏娃还未受蛇的诱惑吃知 识之果而“恬不知耻”,道德绝对中性的“贡献”与“分配”玫策 的天堂。所以,辩护词才否认被告人利用职权。理由是差价款来 源本不合国家规定(即非国家计划内的经营所得),性质属商业回 扣,超出厂长管理的国有财产范围。私分即使不法,也与行使厂 万致法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