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劳教并非刑罚,因此其严厉程度或执行方式应该与刑罚有所不同。 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相比,被劳教者确实享有一些更为宽松的待遇。但以教 育改造为目的的劳教仍然以类似羁押监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劳教与劳 改之间遂出现趋同性 515正当性缺失 一种制度的正当性必须通过制度之上的价值准则来说明,而在现时代,某种 普遍价值往往以一国的宪法及国际公约为载体展现出来,因此正当性问题实际上 可归结为是否符合宪法及国际公约的精神。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灬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仅以这两个条文为标准,劳教的各种缺陷已证明该制度是不符合《宪 法》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并且,在我国,并非刑罚的劳教却较刑罚更为严厉,且 偏离公法领域的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这表明劳教很难为当前国际社会的价值倾 向所包容 52关于劳教制度的解决办法 关于劳教改革方案众多学者意见不一而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彻底废除论、 司法化、行政化、刑法化、保安处分化。 521彻底废除论 此论意在使劳教从我国法律体系中完全消失。其又包含三种观点:一为废除 以后不再重建,二为废除以后加以替代,三为废除以后予以重建
其二,劳教并非刑罚,因此其严厉程度或执行方式应该与刑罚有所不同。 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相比,被劳教者确实享有一些更为宽松的待遇。但以教 育改造为目的的劳教仍然以类似羁押监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劳教与劳 改之间遂出现趋同性。 5.1.5 正当性缺失 一种制度的正当性必须通过制度之上的价值准则来说明,而在现时代,某种 普遍价值往往以一国的宪法及国际公约为载体展现出来,因此正当性问题实际上 可归结为是否符合宪法及国际公约的精神。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第 37 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仅以这两个条文为标准,劳教的各种缺陷已证明该制度是不符合《宪 法》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并且,在我国,并非刑罚的劳教却较刑罚更为严厉,且 偏离公法领域的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这表明劳教很难为当前国际社会的价值倾 向所包容。 5.2 关于劳教制度的解决办法 关于劳教改革方案,众多学者意见不一,而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彻底废除论、 司法化、行政化、刑法化、保安处分化。 5.2.1 彻底废除论 此论意在使劳教从我国法律体系中完全消失。其又包含三种观点:一为废除 以后不再重建,二为废除以后加以替代,三为废除以后予以重建
522司法化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司法控制劳教的运行,其缺陷就可被克服。诚然 目前劳教弊端的形成确实与警察权跃居司法权之上有关,但如将希望全部寄托于 司法权并认为司法权的强化能有效地引领劳教走出困境,这同样是一种奢想 523行政化 此观点可再分为两种见解:一是主张通过强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来 完善劳教;二是主张设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教案件适用程序。这两种见解都 试图从行政体系内部挖掘制度调整的可能性其实质是将劳教纳入行政制裁体系 524刑法化 这种观点分化出了两种不同认识,即刑罚化与非刑罚化。所谓刑罚化是指将 劳教改造为一种实现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并直接纳入刑罚体系。至于劳教如何 与现有刑罚相衔接,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劳教应成为介乎管制与拘役之间 的限制人身自由性刑罚方法,其排列位置为管制、劳教、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其二,劳教应成为介乎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剥夺人身自由性刑罚 方法,其排列位置为管制、拘役、劳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三,废 除现行刑罚体系中弊多利少的短期自由刑,并代之以由劳教改造而来的劳役,诸 刑的排列次序为管制、劳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所谓非刑罚化意指将艻教改造成实现刑事责任的非刑罚方法并直接纳入非 刑罚方法体系。其适用条件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轻微犯罪、不需判处或免予刑 事处分、免于刑事处分后需要给予适当处理。由此看来,无论是刑罚化还是非刑 罚化,均以刑事责任的成立为前提
5.2.2 司法化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司法控制劳教的运行,其缺陷就可被克服。诚然, 目前劳教弊端的形成确实与警察权跃居司法权之上有关,但如将希望全部寄托于 司法权并认为司法权的强化能有效地引领劳教走出困境,这同样是一种奢想。 5.2.3 行政化 此观点可再分为两种见解:一是主张通过强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来 完善劳教;二是主张设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教案件适用程序。这两种见解都 试图从行政体系内部挖掘制度调整的可能性,其实质是将劳教纳入行政制裁体系。 5.2.4 刑法化 这种观点分化出了两种不同认识,即刑罚化与非刑罚化。所谓刑罚化是指将 劳教改造为一种实现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并直接纳入刑罚体系。至于劳教如何 与现有刑罚相衔接,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劳教应成为介乎管制与拘役之间 的限制人身自由性刑罚方法,其排列位置为管制、劳教、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其二,劳教应成为介乎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剥夺人身自由性刑罚 方法,其排列位置为管制、拘役、劳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三,废 除现行刑罚体系中弊多利少的短期自由刑,并代之以由劳教改造而来的劳役,诸 刑的排列次序为管制、劳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所谓非刑罚化意指将劳教改造成实现刑事责任的非刑罚方法,并直接纳入非 刑罚方法体系。其适用条件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轻微犯罪、不需判处或免予刑 事处分、免于刑事处分后需要给予适当处理。由此看来,无论是刑罚化还是非刑 罚化,均以刑事责任的成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