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拖到母亲生命垂危有入院通知书、诊断书为证 母亲64岁高龄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三次强制劳教7年5个月零8天,07 年7月29日第四次劳教一年,因劳教所拒收,最后这次未能达成事实。 2.44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 县级公安机关 办案部门 公安机关 同级公安机关 法制部门 检察机关 批捕部门 地级公安机关 法制部门 地级公安机关 负责人 <检察机关 公诉部门 劳动教养 同级公安机关 芳动教养审批刑事诉讼 委员会 一审 法院 同级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 二亩 法院 芳动教养 场所 监狱看守所 3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评价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拖到母亲生命垂危(有入院通知书、诊断书为证)。 母亲 64 岁高龄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三次强制劳教 7 年 5 个月零 8 天,07 年 7 月 29 日第四次劳教一年,因劳教所拒收,最后这次未能达成事实。” 2.4.4 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 3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仼,做治安管理处罚又 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并一直持续 至1953年。 由于在此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中共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采 取警告、撤职、判刑、枪决等惩治措施,而此次政治运动所查明的问题人员数量 庞大,如待以同样的惩治办法,恐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另辟蹊径成为 了一种现实需求;又由于被清查出来的一些人的罪行尚不足以判处死刑和劳动改 造,且他们有一定的反革命行为,因此他们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留 任,但若直接将他们开除并使其流入社会,就很可能引发失业人数的激增以致危 害社会安定。正是在这样的忧虑下,劳教作为兼具强制及改造双重属性的处置方 式而被首次提出,并且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 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重申了劳教的复杂目的。可以说,该制度的出现实为政治 运动的产物。 劳教制度在初创之后“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 人,这些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 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劳教制度的适用对象因此变成两类人:一为政治上的问题人员,二是实施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此种动向表明,劳教制度开始从政治对策向具有普遍
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做治安管理处罚又 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 50 年代。1950 年 3 月 8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镇压反革命运动,并一直持续 至 1953 年。 由于在此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中共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采 取警告、撤职、判刑、枪决等惩治措施,而此次政治运动所查明的问题人员数量 庞大,如待以同样的惩治办法,恐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另辟蹊径成为 了一种现实需求;又由于被清查出来的一些人的罪行尚不足以判处死刑和劳动改 造,且他们有一定的反革命行为,因此他们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留 任,但若直接将他们开除并使其流入社会,就很可能引发失业人数的激增以致危 害社会安定。正是在这样的忧虑下,劳教作为兼具强制及改造双重属性的处置方 式而被首次提出,并且 1956 年 1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 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重申了劳教的复杂目的。可以说,该制度的出现实为政治 运动的产物。 劳教制度在初创之后“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 人,这些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 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劳教制度的适用对象因此变成两类人:一为政治上的问题人员,二是实施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此种动向表明,劳教制度开始从政治对策向具有普遍
性的法律转化。 1957年,中共中央又发动了“反右”运动,而这场运动则推动了劳教的法 律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场运动需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 右派分子”,而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劳教为主。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示了劳动教养的实体及程序性内容,劳教遂因此 F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比于初创阶段的劳教而言,这一时期的劳教制度不仅仅是强制及教育的实 践者,而且也是就业的安排者。 1961年举行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劳教问题上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 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 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 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 养期限。同时,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称《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实施1957年的国务院《决定》,劳教制度在被破 坏十余年后再次登场。然而此时登场的劳教制度并非旧有劳教制度的单纯恢复, 而是旧有劳教制度的破茧重生。 从1979年至1982年间,除了《补充规定》之外,还有以下法律文件特 别值得注意:其一为1980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査两项
性的法律转化。 1957 年,中共中央又发动了“反右”运动,而这场运动则推动了劳教的法 律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场运动需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 右派分子”,而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劳教为主。1957 年 8 月 1 日,经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78 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示了劳动教养的实体及程序性内容,劳教遂因此 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比于初创阶段的劳教而言,这一时期的劳教制度不仅仅是强制及教育的实 践者,而且也是就业的安排者。 1961 年举行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劳教问题上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 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 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 2 年到 3 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 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 养期限。同时,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称《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1957 年的国务院《决定》,劳教制度在被破 坏十余年后再次登场。然而,此时登场的劳教制度并非旧有劳教制度的单纯恢复, 而是旧有劳教制度的破茧重生。 从 1979 年至 1982 年间,除了《补充规定》之外,还有以下法律文件特 别值得注意:其一为 1980 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
措施统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分别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将全部待之以劳教,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1982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共有11章、69条,其内容多为有关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 会见、安置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规范劳教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条文却 不多。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 文件"。也正因此可以认为,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1982年 为终点的,而1982年之后的变化则是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 充和调整。 4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和第 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分别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将全部待之以劳教,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 1982 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共有 11 章、69 条,其内容多为有关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 会见、安置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规范劳教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条文却 不多。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 文件”。也正因此可以认为,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 1982 年 为终点的,而 1982 年之后的变化则是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 充和调整。 4 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和第 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 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 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 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 工作、科学硏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 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強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 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 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 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內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 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 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
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 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 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 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 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 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 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 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 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 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 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 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