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 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 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4
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南 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一、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 二、依法被到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 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节乡、镇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于 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 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特少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少于十五人,但最少 不得少于七人;人口特多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多于三十 五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 25
第二节县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 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者,选 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人。 人口利和乡数特少的县,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 少不得少于三十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代表名额得多 于三百五十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 第十一条各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二千至六千 者,选代表二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三人。人口和乡 数特少的县,其人口在二千以下的乡,亦得选代表二人, 县辖线、镇和县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五百人选 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五百人但满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选 代表一人。县辖城、镇人口和镇数特多的县,所辖城镇得 按人口每-一下人选代表一人。 第二条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 第三节省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干 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过二千万者, 选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县数特少的省,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 少不得少于五十人;人口和县数特多的省,代表名额得多 26
于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六百人。 第十四条各县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二十 万至六十万者,选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过六十万者, 选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二万人选 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二万人但满一方人者亦得选代表 一人。 第十五条人民武装部队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 第四节市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在十万 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超过十·万至 三十五万者,每一千人至“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 十五万至七十五万者,每二千人至三于人选代表一人;人 口超过七十五万至一百五十万者,每三千人五下人选 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者,每五千人至七千人选 代表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最 名不得超过八百人。郊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 第十八条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 27
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但代表总数最少不得少 于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 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 和国外华侨选举之。 第二十条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 名额不得少于三人。 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 一人。 第二十一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一百五十人。 第二十二条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六十人。 第二十三条 国外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人。 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