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条例内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解读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利害关系”的进一步细化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条例内容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利害关系”的进一步细化。 解读
1、回避的义务主体: >采购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合同审核人员、履 约验收人员等负责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主要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涉及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的人员。 、回避的实现方式 主动回避(告知义务) 申请回避
1、回避的义务主体: ➢ 采购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合同审核人员、履 约验收人员等负责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 ➢ 相关人员:主要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涉及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的人员。 2、回避的实现方式: ➢ 主动回避(告知义务) ➢ 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