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原因 公司近三年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37467万元,高于《公司 章程》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根据《公司 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 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决定 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酯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承诺类 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本次交易所 披露或提供 的信息均真 上市公司、上 实、准确和完 市公司控股 整,不存在虚 股东(勤上集 假记载、误导 信息真实、准 团)及其实际 性陈述或者2015年12月 报告期内,严 确和完整的 控制人(李旭 重大遗漏,并31日 格履行承诺。 诺 亮、温琦) 提供信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息的真实性 易对方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本 公司现任董 无违法违规 015年12月 上市公司的承诺 事、监事 格履行承诺 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31 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原因 公司近三年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374.67 万元,高于《公司 章程》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根据《公司 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决定 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控股 股东(勤上集 团)及其实际 控制人(李旭 亮、温琦); 标的公司;交 易对方 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 承诺 本次交易所 披露或提供 的信息均真 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 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 公司现任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 公司除2014 年5月12日 收到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 及2015年3 月17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154号) 外,本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 最近三年不 存在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 工商局、国税 局、地税局 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住房 公积金管理 中心、质量技 安局、外汇管 理局、安全生 产监督局、商 务局、海关 环境保护局 国土资源局 等政府主管 部门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32 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本 公司除 2014 年 5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 ([2014]4 号) 及 2015 年 3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15]4 号) 外,本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 最近三年不 存在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 工商局、国税 局、地税局、 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住房 公积金管理 中心、质量技 术监督局、公 安局、外汇管 理局、安全生 产监督局、商 务局、海关、 环境保护局、 国土资源局 等政府主管 部门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刑事处罚,或 者因违反证 法规、规章 会的行政处 罚的情形;最 近十二个月 内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 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 兼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本公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除2014年5 月12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 央定书》 (201414号) 及2015年3 月17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 《行政处罚 (20154号) 外,最近十 个月内不存 在因违反证 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33 刑事处罚,或 者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受 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 罚的情形;最 近十二个月 内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本公 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除 2014 年 5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14]4 号) 及 2015 年 3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15]4 号) 外,最近十二 个月内不存 在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的情形。 本人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 过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全 中国证监会 体董事、监|无违法违规 2015年12月 报告期内,严 的行政处罚 事、高级管理的承诺 格履行承诺 人员 最近十二个 月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本公司最近 年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 规事项,亦未 受到过任何 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本公 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重大 诉讼及仲裁 案件;现时不 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 标的公司(广无违法违规 政处罚案件 亦不存在重|25年12月 报告期内,严 州龙文)的承诺 31 履行承诺 大偿债风险 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等 重大或有事 项。公司董 级管理人员 具备合法的 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 法》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34 的情形。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 无违法违规 的承诺 本人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 过刑事处罚、 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 月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 标的公司(广 州龙文) 无违法违规 的承诺 本公司最近 三年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 规事项,亦未 受到过任何 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本公 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重大 诉讼及仲裁 案件;现时不 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亦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 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等 重大或有事 项。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具备合法的 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 法》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本企业通过 次交易取 得的勤上光 电新增股份 自发行结束 交易对方(自 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 勇、朱松、曾本次认购的得转让。如本 勇;非自然人上市公司股人体本公司/本2016年11月 报告期内,严 股东华夏人份锁定的承企业作为本25日 格履行承诺 寿、北京龙啸诺 次交易的业 天下、北京龙 绩补偿人的 舞九霄) 业绩补偿承 诺尚未履行 售期自动延 长至业绩补 偿承诺履行 完毕之日。 所认购的勤 上光电新股 (包括但不 限于,限售期 内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 股份) 交易对方(自 15%,自股份 然人股东张 本次认购的发行结束之 上市公司股日起三十六2016年11月 报告期内,严 晶:非自然人 份锁定的承个月内不得25日 格履行承诺 股东信中利、 以任何形式 深圳富凯) 转让:上述限 售期满后,如 本人本企业 作为业绩补 偿人的业绩 补偿承诺尚 未履行完毕 的,则限售期 自动延长至 业绩补偿承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35 交易对方(自 然人股东杨 勇、朱松、曾 勇;非自然人 股东华夏人 寿、北京龙啸 天下、北京龙 舞九霄) 本次认购的 上市公司股 份锁定的承 诺 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通过 本次交易取 得的勤上光 电新增股份, 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 人/本公司/本 企业作为本 次交易的业 绩补偿人的 业绩补偿承 诺尚未履行 完毕的,则限 售期自动延 长至业绩补 偿承诺履行 完毕之日。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 交易对方(自 然人股东张 晶;非自然人 股东信中利、 深圳富凯) 本次认购的 上市公司股 份锁定的承 诺 本人/本企业 所认购的勤 上光电新股 (包括但不 限于,限售期 内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 因所增持的 股份)的 15%,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 以任何形式 转让;上述限 售期满后,如 本人/本企业 作为业绩补 偿人的业绩 补偿承诺尚 未履行完毕 的,则限售期 自动延长至 业绩补偿承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报告期内,严 格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