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 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 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只有认真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 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 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 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的本质,是指法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即法这 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 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从三个层次理解法的本质]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 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 有两种 (1)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被称为制定法、成文法。] (2)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 法律效力的活动。[被称为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 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 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只有认真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 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 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 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的本质,是指法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即法这 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 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从三个层次理解法的本质]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 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 有两种: (1)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被称为制定法、成文法。] (2)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 法律效力的活动。[被称为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 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 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 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 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 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 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 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 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 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 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 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历史类型] 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 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 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是 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 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 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 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 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 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 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 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 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 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 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 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历史类型] 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 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 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是 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 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 法》、《宪法》等法律。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 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且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与以往社会的法律相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 民性的统二。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 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 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 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工人阶级的先 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 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 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 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 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 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 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 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 法》、《宪法》等法律。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 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与以往社会的法律相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 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 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 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 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工人阶级的先 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 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 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 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 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 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 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 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 的吸收。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 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 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 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设方面, 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 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或法律规范体系,是指把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于法系、法的历史类 型。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划分的主要 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的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 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
4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 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 的吸收。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 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 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 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设方面, 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 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或法律规范体系,是指把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于法系、法的历史类 型。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划分的主要 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的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 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 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 2010 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 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 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 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 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 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民 商合一制]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 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 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 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 地管理法》等
5 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 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 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 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 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 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民 商合一制]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 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 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 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 地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