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 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呈送 版] 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 法律,程序法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七)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 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 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 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 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6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 括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呈送 版] [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 法律,程序法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七)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 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 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 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 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1.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与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立法程序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 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岀: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 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杈利,二是依法承 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 1《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7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与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1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立法程序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 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 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 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 1 《立法法》所 称较大 的市 是指省 、自治 区的人 民政府 所在地 的市, 经济 特区所 在地的 市和经 国务院 批准的 较大的 市
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三)法律执行 1.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 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最大量、[最繁重、] 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 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 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枹,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 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 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 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査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 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
8 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 5 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三)法律执行 1.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占总数 80%以上]的法律、 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最大量、[最繁重、] 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 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 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 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 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 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 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
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也属于司法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 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 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 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 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 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 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 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 理想治国方略。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要标志。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 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 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十五大报告,1997) 篮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 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
9 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也属于司法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 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 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 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 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 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 “法治”是 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 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 理想治国方略。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要标志。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 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 条修正案在 宪法第 5 条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十五大报告,1997)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 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