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 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 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 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 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 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 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 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 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 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 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 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 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 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 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 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 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 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 组会议进一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