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管(受案范围)
第五章 主管(受案范围)
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我国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一、主管的概念 ⚫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 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 关”,即我国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独 立行使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 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 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 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 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 围问题
三、主管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主管确定了人民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职责划分。因此可以认为,主管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审判权的权能范围,主要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基准。其次,为当事人投诉提供了判断的依据第三,形成了审判制度上的对外和对内的制约机能
三、主管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 主管确定了人民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 权限职责划分。因此可以认为,主管也确定了人 民法院审判权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审判权的权 能范围,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和基准。 其次,为当事人投诉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第三,形成了审判制度上的对外和对内的制约 机能
四、民事审判权的权能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对象,即权能涉及的范围
四、民事审判权的权能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 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该条明 确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对象,即 权能涉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