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规定 般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注册登记程序上, 基本上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即域名注册服务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16条)。但同时也规定,域 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 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 查询。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 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 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 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第17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 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 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第20条)
二、 域名注册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注册登记程序上, 基本上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即域名注册服务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16条)。但同时也规定,域 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 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 查询。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 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 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 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第17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 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 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第20条)
般规定 国际上还通行“域名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原则”, 即原则上只要与现有注册域名不一致就可以获得。在这 种规则下, eastdays与 eastday、 microsof与 micros是 不同的,可以同时获得注册登记。如果域名注册者先于 权利人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商标权、商号权或其他无 形财产权)标识注册,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注册 者即可以享有该域名。正因为如此,才有将他人已经注 册的商标、商号注册、服务标记注册为域名的事件发生, 才有企业注册上百个域名,然后等待在先权利人或感兴 趣的人受让取利的现象发生
(一) 一般规定 国际上还通行“域名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原则”, 即原则上只要与现有注册域名不一致就可以获得。在这 种规则下,eastdays 与eastday、microsoft与microsoft是 不同的,可以同时获得注册登记。如果域名注册者先于 权利人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商标权、商号权或其他无 形财产权)标识注册,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注册 者即可以享有该域名。正因为如此,才有将他人已经注 册的商标、商号注册、服务标记注册为域名的事件发生, 才有企业注册上百个域名,然后等待在先权利人或感兴 趣的人受让取利的现象发生
)将域名注册为商标 自建立域名体系以来,许多网络或信息公司以及注 册域名的其他企业,纷纷到专利和商标局将域名注册为 商标,以使域名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为审查 域名商标申请,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修改了《审查指南》 增加了对“部分或全部为域名标识”的审查,其中声明: “对联邦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于包含域名的商 标注册申请
(二) 将域名注册为商标 自建立域名体系以来,许多网络或信息公司以及注 册域名的其他企业,纷纷到专利和商标局将域名注册为 商标,以使域名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为审查 域名商标申请,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修改了《审查指南》, 增加了对“部分或全部为域名标识”的审查,其中声明: “对联邦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于包含域名的商 标注册申请
)将域名注册为商标 关于域名获得商标注册的条件,《审查指南》确立 了以下规则: (1)原则上,只有核心域名才可申请注册。 (2)域名只有起到标识经营者作用,使潜在购买者感 到是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而不是表明网站地 址的,才能成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3)域名申请商标,必须指定受保护的商品、服务。 (4)下列域名不得申请为商标:姓氏,因为缺少专 有性;描述型申请,即域名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 用途或其他特点(这一点与商标要求相同);通用名称, 即对商品或服务普通称谓
(二) 将域名注册为商标 关于域名获得商标注册的条件,《审查指南》确立 了以下规则: (1) 原则上,只有核心域名才可申请注册。 (2) 域名只有起到标识经营者作用,使潜在购买者感 到是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而不是表明网站地 址的,才能成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3) 域名申请商标,必须指定受保护的商品、服务。 (4) 下列域名不得申请为商标:姓氏,因为缺少专 有性;描述型申请,即域名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 用途或其他特点(这一点与商标要求相同);通用名称, 即对商品或服务普通称谓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种情形: (1)域名注册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因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三、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种情形: (1) 域名注册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 因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