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 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擎握的不人箕他罪行菂行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意义: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 ❖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 ㈠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 ㈡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㈢意义: ❖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 令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行连步交代犯菲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令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令(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令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 ❖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 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 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 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 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