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贸易时,以及与其他国家当事人进行贸易往来时,必须解决合同形式 可题。因此,在《合可法》生效月 ,我因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当事人达成 四 司形 作的保留 、之间的货物买卖 米用日 应适用我国法律,则有关的合 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亦可采用口头形式,但下述第四点所列的国家除外。 ④阿根于 白饿罗斯、短利 幻牙利 乌克兰等国在参加《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就与合同形式有关的条款作了类似于我国的保留 这弹,们果我围当事人与营业地位干这些缩的国的当事人排行华物买卖时,则省关的买卖合 同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四、国际惯例 第 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惯例亦称国际经济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详述见后 卖合同概 买卖合同概 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 卖合。它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其法律特征有: 买卖的货物 船相小由买 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第 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 得序分别处理,有时外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第二,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得后 复杂,头实双万 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第四,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 了解不深,因 而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第五,买方、卖方或双 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主要问题之 :第六,当事人可以自 由选择争议 主要条 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约首 “文”“约尾 部分组成 句括合后 的粗痛的临点的方的态及北合风庄能本文沈合生体包柜 项交易条件与合同条款,约是合同的结吏部分】 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签字等 具体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本文”条款主要有如下1条: 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牌号。它是团同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货物所具有的外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 品的 符合合问的要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 关国家 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货物,如食品、药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 任莲品及文与图样方 景国际物买△同由的景指用 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个 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 、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又称“溢 短装条款”即more or less)),以及溢短装的计价方法。 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货物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 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货物包 付的货物必 合同规定相符。《联合国国 下货物销售合 按第条提定, 实万 T规 果没有此种过 方式 则按照足以保全和 保 指每 的化 的价格金额、记价货币指定交货地意贸易 容有:每一计量单位
约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贸易时,以及与其他国家当事人进行贸易往来时,必须解决合同形式 问题。因此,在《合同法》生效后,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达成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时,将面临以下四种情况:①在合同法生效后,而我国政府尚未宣布撤销核准书 中所作之合同形式保留之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仍然有效。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另一方当 事人之营业地所在国为《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②对于我国当事 人与非《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 应适用我国法律,则有关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③如果今后我国政府宣布撤销对《销售合 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亦可采用口头形式,但下述第四点所列的国家除外。④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 乌克兰等国在参加《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就与合同形式有关的条款作了类似于我国的保留。 这样,如果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进行货物买卖时,则有关的买卖合 同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四、国际惯例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惯例,亦称国际经济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详述见后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 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 卖合同。它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其法律特征有:第一,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 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第二,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 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第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 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第四,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因 而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第五,买方、卖方或双 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主要问题之一;第六,当事人可以自 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尽管每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一些必要条款。通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约首”、“本文”、“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 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及地址、合同序言等,本文为合同主体部分,包括各 项交易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 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签字等。 具体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本文”条款主要有如下 11 条: 1. 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牌号。它是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货物所具有的外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 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 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货物,如食品、药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 关国家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2. 数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个 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又称“溢 短装条款”即 more or less),以及溢短装的计价方法。 3. 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货物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 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货物包装应与合同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规定,卖方交 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 装。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 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4. 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 的价格金额、记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通常采用以下方法:①短期交货合同可采用固定价格,即 由买卖双方商订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②对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 机器的买卖合同,为避免受国际市场 价格变动的影甲 可采用滑动价格, 即头双万回意 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 商告货物的价格分足规定定价格的时间分方 如规定 日伦教 对近期 化 采用固定价格 或早行协议作 白了防止货物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 在合同中可以增订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 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装运条款。装运是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装运与交货是两个概 念。但在FOB. C亚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 就算国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所以“装运 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但在适用目的地交货条件时,装运不等于交货。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装运方式(分 批、转船)及 人投保保 际统 中的保 是指受到损失 事 投保 得到 的士项内 省定投保人及支付 F和 价格术 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用的贸易术语即可决定。但在FOB和CFR合同中,为防止货物从仓库 至装船前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进行投保 支付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 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该条款应包括:支付手段、付款方式以及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 手段,目前有两种:货币与票据。支付万式主要有两类: 类是非银行信用付款万式,如 接付款与托收。 “类是银行用付万式。用业 间不但 涉及到利息问题,而 且对 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通常按交货(交单 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 款,即期付款 期9 装、标记、 物检验指由货物(或称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 1的在 残损 并出具检 物哈 为买走型方交接 支付货款及进行 暗提供依 所以检验条款也被称作索。 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 有的时 间与地点检验标 与方法及检验证书。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限 约的情形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 而对万尤权要求 不可抗力条制 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用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 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林1 提。 示。仲是国际贸易中解 仲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机 仲裁地占及决效力 11法律活用条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愿,因而当事人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楼约(Offer 1.要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 个或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 合同的建议,如 十分确定并且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 出要约 按受安约的 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根据该公约的 众发出商 商品 的人提出的,不能定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通常采用以下方法;①短期交货合同可采用固定价格,即 由买卖双方商订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②对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 机器的买卖合同,为避免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 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③后定价格,即 在合同中不规定货物的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某年某月某日伦敦 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④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了防止货物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 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 装运条款。装运是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装运与交货是两个概 念。但在 FOB、 CIF 和 CFR 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 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所以“装运” 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但在适用目的地交货条件时,装运不等于交货。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装运方式(分 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等。 6.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按一定险别向保险 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都采用 FOB、CIF 和 CFR 价格术语,故保险责任、投保险别与费 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用的贸易术语即可决定。但在 FOB 和 CFR 合同中,为防止货物从仓库 至装船前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进行投保。 7. 支付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 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该条款应包括:支付手段、付款方式以及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 手段,目前有两种:货币与票据。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银行信用付款方式,如直 接付款与托收。另一类是银行信用付款方式。如信用证。支付时间不但涉及到利息问题,而 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通常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 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8. 检验条款。货物检验指由货物(或称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 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货物检验的 目的在于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所以检验条款也被称作索赔 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 与方法及检验证书。( 9.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 约的情形。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 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10.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 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 提。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11.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当事人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构成要件。《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 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发 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根据该公约的规定,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含下列条件:①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如果对公 众发出商业广告、商品目录等,并不属于向特定的人提出的,不能算作要约,而属于要约邀
请。②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必须包括在受要约人接受全部要约条件时就能按该要约条件订立合同。③要约的内容必须 包括男 的主要父 的 主要条件 以成立并能有 和 该公 明货 不可少的内容 缺少其中的任 ,即表明要 容不明确肯定, 再者,如果一项建议的内容含有保留条件 而不距约 达受要约人,且要约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未送达至受要约人,则受要约人无法 知晓要约内容,也就不可能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而日,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处 后,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回。要约的撒回(Wthd awal)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 人的同时,以适 该项要 去作 时送达 从公约的 未生效。②要约人欲 要然 必须将撒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风之前或者至 与约同时码】 由王发山的在 项先前发出的要约,必须以比要约更迅捷的方式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③即使要约人发出的 是一项不可撒销的要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撤回。 (2)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 要约己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 到明体储的 不约的 出信 且受 所可 但要约人已经丧 (3)要约终止及失效。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的规定 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 也将于拒绝(re ction)通知送达题约人时终止 但 实践中要约失去其效力的情形可 以归钠以下 种:要约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即受要约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该要约白动失效。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之后至是 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的期间敬销其发出的要约,要约因此而失效。但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要 约失效的情形 因为要约撒回的前提是该要约尚未送达受要约人,致该要约未发生效力 的失。③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明 示或默示的拒绝而失 。明示的 牛进行 低价格、增减数量等,虽然 但其行为 原嬰 约的失效 未明确拒绝要 1.承诺构成要件 《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 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该规定表明,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 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做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实合同的意思 表示,即构成承诺。因而, 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承诺必牙 由受要约人做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除了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 外任何 的内容后做出完 的交 致的答复仍不能构成有效承黄:承诺心 项承应 ①在际 商法典 由 照 格的 不利子国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我有添加合条的答复相实的 鉴 条第2款规定
请。②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必须包括在受要约人接受全部要约条件时就能按该要约条件订立合同。③要约的内容必须 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中列出的主要交易条件必须是明确的、完整的、无任何保留的,能够 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并能有效履行。当然,该公约 第 14 条还明确指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 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明确。因此,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为要约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即表明要约的内容不明确肯定,仅为要约邀请,而非一项有效的要约。 再者,如果一项建议的内容含有保留条件,亦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④要约必须送 达受要约人,且要约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未送达至受要约人,则受要约人无法 知晓要约内容,也就不可能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而且,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处 后,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撤回和撤销 (1) 要约撤回。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之失去作用。 《销售合同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 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从公约的规定可知,要约撤回的条 件是:①要约人已经发出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一段期间,因为此时要约尚 未生效。②要约人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至少也应 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由于发出要约在先,撤回要约通知在后,因此要约人拟撤回一 项先前发出的要约,必须以比要约更迅捷的方式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③即使要约人发出的 是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撤回。 (2)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 要约已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按《销售合同公约》第 16 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予撤销。但是,如果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本着 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得撤销。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了承诺通知,按公约所确立 的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此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要约人已经丧失了撤销的权利。 (3)要约终止及失效。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17 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将于拒绝(rejection)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但是,实践中要约失去其效力的情形可 以归纳以下三种:①要约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即受要约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该要约自动失效。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之后至受 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的期间撤销其发出的要约,要约因此而失效。但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要 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是该要约尚未送达受要约人,致该要约未发生效力, 当然无从谈起要约的失效问题。③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拒绝而失效。明示的拒绝 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条件,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而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 人对要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例如要求降低价格、增减数量等,虽然未明确拒绝要 约,但其行为已构成了反要约,导致原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构成要件 《销售合同公约》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 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该规定表明,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 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做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 表示,即构成承诺。因而,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承诺必须 由受要约人做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除了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 外,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后做出完全一致的答复仍不能构成有效承诺。②承诺必 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根据普通法“镜相规则”(the mirror rule),原则上一 项承诺应该像镜子一样照出原要约的所有条件。但是,该规则被美国《统一商法典》否认。 ①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人们往往不可能依照如此严格的法律原则进行交易,对承诺过于严 格的要求不利于国际商业交往。有鉴于此,《销售合同要约》作了相应的例外规定,其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 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 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有天货初价格、何款 货物质革和数耳 交货地点和时间 方当事人对另 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 条件, 质性性变发价的条 物的价格 和数 上述该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化 是指买的年件中有关货 人的陪 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 行变更、添加、补 均构成反要约。但若受要约人意在表示承诺,但其答复中所载李更、加等条件并未实质性 地修改了原要约的条件,此时,原要约的要约人将面临两方面的选择: 一方面,要约人在收 到答复后立即毫不迟延地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 不能接受此类变更、添加、补升 等,即使此类政变未构成实质性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成立。另一 方面,若要约人在收到受要 约人的答复后不置可杏,未及时对受要约人的容复与其要约中所存在的差异提出异议,则 项答复仍成有双的承话,合回条件以受要到人的复甲斯霞添或变更的件为准。 出。要约中 约的有效 般应在 用日 1公 发的 只是由于意外 这类逾期承诺仍且有承诺的微】 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 期承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对方误认为其承诺己被接受面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和要约的规定相符合。如果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做了规定的,承 应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做出:如没有具体规定,受要约人通常应采用和要约相同或更为快捷的 传递的方式来做出承诺。不过,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承诺和要约中规定的传递方式相异的情 况,只要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仍然应该是有效的。④)承 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约人表示出来,沉默或不作任何表示有 身开不成 承诺。若依据 要约或 要约人已确 则承诺于该行为 受要约人可以以做出 为 出时生 时生 后 )承诺生效的时间。 《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与表示同意的 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的情况 则在 对口头发价以须立即接受。但情积右别者不在出阻 公约明确规定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的原则。对于承诺生效时间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 致,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投邮生效”原则,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即以电报 我有承话内容的通知 经发出,该承话立即生效,合同据 知的地点就是 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收到该承 诺通知在传递 中自 只有传递到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约人收到 承诺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 《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承诺生效规定,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这一原则 可以明确划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自对于承诺通知送达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因邮递失误导致 承诺通知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该承 诺便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承诺的撤回 ,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承诺得子撤回,但撒回通知应于承试 司时 回而言,具基简 下承诺的生 为 邮生 郊就承诺 作为承诺生效的原贝 则受 发 诺 去撤回:而只有采取 要约人 人之前将其 ,只要受要约人使用更加迅捷的撤回通知
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 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 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第 3 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 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价的条件。 所谓的实质性变更或修改,依据上述该第 19 条第 3 款的规定,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 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 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凡是受要约人答复中载有此类问题进行变更、添加、补充等, 均构成反要约。但若受要约人意在表示承诺,但其答复中所载变更、添加等条件并未实质性 地修改了原要约的条件,此时,原要约的要约人将面临两方面的选择:一方面,要约人在收 到答复后立即毫不迟延地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不能接受此类变更、添加、补充 等,即使此类改变未构成实质性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若要约人在收到受要 约人的答复后不置可否,未及时对受要约人的答复与其要约中所存在的差异提出异议,则此 项答复仍然构成有效的承诺,合同条件以受要约人的答复中所载添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③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如要约中未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一般应在合 理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21 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承 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或者载有逾期承诺的 文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是在邮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只是由于意外原 因而未准时送达到要约人,这类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因此,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 逾期承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对方误认为其承诺已被接受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通常,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和要约的规定相符合。如果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做了规定的,承诺 应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做出;如没有具体规定,受要约人通常应采用和要约相同或更为快捷的 传递的方式来做出承诺。不过,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承诺和要约中规定的传递方式相异的情 况,只要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仍然应该是有效的。④承诺 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沉默或不作任何表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若依据 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 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的,则承诺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⑤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生效时间及承诺撤回 (1)承诺生效的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发价与表示同意的通 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则在 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 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公约明确规定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的原则。对于承诺生效时间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 尽一致,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投邮生效”原则,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即以电报、 电传或书信等方式做出承诺时,载有承诺内容的通知一经发出,该承诺立即生效,合同据此 成立。发出承诺通知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收到该承诺通知,或者承 诺通知在传递过程发生问题而未及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仍然成立。尽管投邮生效原则在英 美合同法实践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该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 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第二种为“到达生效”原则,大陆法系国家较普遍采用,即承诺 只有传递到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约人收到 承诺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 《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承诺生效规定,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这一原则 可以明确划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自对于承诺通知送达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因邮递失误导致 承诺通知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该承 诺便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承诺的撤回。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22 条,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承诺 生效之前或在承诺生效之同时送达到要约人。就承诺的撤回而言,其基础在于承诺的生效采 用“到达生效”原则,因为若采用“投邮生效”作为承诺生效的原则,则受要约人一旦发出 承诺通知后,承诺就已经生效,显然无法撤回;而只有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从发出承诺 通知至该通知到达要约人尚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只要受要约人使用更加迅捷的撤回通知方 法,仍有可能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将其撤回
3.逾期的承诺Late Acceptance) 未规定有话系指张诺通知到达要药人的可已过了续钓所规定的有装期 确定的有效期园及时 若通知: 是因 诺通知的传 递延 何.名法律均不承认逾期的承诺为 为它只是 姚而按《销售合后 八11 地用口头或书面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显然,如果要约人愿 意接受某项逾期的承诺,则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自己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在此条件下合同仍 然成立。反之,要约人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合同就不成立。木条想定的逾期承诺在干哥要的 人自身的延误,而不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过程中第三方延误的缘故。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时逾期承诺的效力如何。根据第21条第 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可 其他书面义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止保 能及时送边 非安 用口头或 此条规定可知,由于 比较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虽然要约人对逾期承诺具有很大的自由 最权 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因母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通知 非要约人立即通知接受此项逾期承诺, 否则承诺无效, △同不成 若因邮递延误导致承 诺通知迟到,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合同仍然成立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 园此货物有关的单糯井转移损物所活权。国际货物实卖中,卖方所承和的文务是主要的 对于卖刀 述 《销售合同公约》 之规定, 可规足的地点 时间和方 )交货地 如果买卖合同已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 向买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伤地 又涉及货物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 话远 即已行了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卖方不仅 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且依照公约 67条之趣定,在涉及化物给时, 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 干买方。当合同却定卖方币村承云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依据《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环以 须履行如下的附属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所遵循的贸易习惯或惯例对于这些附属义务的确 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或以写 如果按照合同可 ,卖方要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并未打上标志 实方必须向买方 ,contract),则 发出 通 写的将货物 输工具 将 输CF政CFR等条 方右y白按排 如果双方按FOB条件订立买卖合同 则卖方并无义务安排货物 运输,但必须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口, 即方的普业是在 个内陆城市,他也应 当自费酒过内陆的云输工具将货物云到装云港口,以便装上买方安挂的船舶 若卖方无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 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事宜。例如在FOB或CFR条件下, 根据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运输保险是买方的义务。但是, 即使如此,卖方 也必须在买 必求时提供 如关于货物的名荷 原 方未及时提供相应的资 无法投像等舞 具体 交货地 又未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运送给买方 或者是尚特加工的经定的 而双方当
3.逾期的承诺(Late Acceptance) 逾期的承诺系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要 约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已超过了合理的期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导致逾期的承诺大致有两 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间及时发出承诺通知;二是因承诺通知的传 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 不论承诺逾期的产生原因如何,各国法律均不承认逾期的承诺为一项有效的承诺,而认 为它只是一项新要约。然而按《销售合同公约》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显然,如果要约人愿 意接受某项逾期的承诺,则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自己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在此条件下合同仍 然成立。反之,要约人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合同就不成立。本条规定的逾期承诺在于受要约 人自身的延误,而不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过程中第三方延误的缘故。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时逾期承诺的效力如何。根据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 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 面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已经失效。从此条规定可知,由于邮递延误造成承诺通知迟到,确定 逾期承诺效力的决定权仍在于要约人。 然而,比较第 2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内容,虽然要约人对逾期承诺具有很大的自由裁 量权,但在处理方式上,两者存在明显区别:若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通知逾期,除 非要约人立即通知接受此项逾期承诺,否则承诺无效,合同就不成立;若因邮递延误导致承 诺通知迟到,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合同仍然成立。 三、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30 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 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是主要的, 因此公约对于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做了相当广泛的规定。现将卖方的主要义务分述如下: 1.交付货物。根据《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 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1)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已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 向买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又涉及货物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第 一承运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卖方不仅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且依照公约 第 67 条之规定,在涉及货物运输时,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 于买方。当合同规定卖方通过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依据《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还必 须履行如下的附属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所遵循的贸易习惯或惯例对于这些附属义务的确 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一,如果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卖方要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并未打上标志, 或以填写装运单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则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这就是所谓的将货物特定化。 第二,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以适当的运输工具、 按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例如,买卖合同适用 CIF 或 CFR 等条件,卖 方有义务自费按排运输;如果双方按 FOB 条件订立买卖合同,则卖方并无义务安排货物的 运输,但必须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口,即使卖方的营业地是在一个内陆城市,他也应 当自费通过内陆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口,以便装上买方安排的船舶。 第三,若卖方无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 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事宜。例如在 FOB 或 CFR 条件下,根据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的规定,运输保险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即使如此,卖方 也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如关于货物的名称、包装、原产地等资料, 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否则,若因卖方未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导致买方无法投保,卖方就 可能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四,如果买卖合同既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未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运送给买方, 即合同未涉及到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如果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 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