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 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 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 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 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 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 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 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 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 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 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 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 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 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 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 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 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 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 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 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 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卖货义务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 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 USD4.10/KG CI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 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A公司于 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 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 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 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电 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 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 USD4.10/KG CI HONG KONG, 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 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A公司于 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 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 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 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 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卖货义务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 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 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 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 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 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 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 及利息损失。 B公司再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 全再己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 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 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 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 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 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 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 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 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 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 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 及利息损失。 B公司再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 全再已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 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 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 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 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 两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 证。而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 方B公司一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 同的价格条件就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 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 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己备好,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 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合同才没有交货, 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付5万公斤羊毛, 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即 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6月) 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损 失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 两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 证。而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 方B公司一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 同的价格条件就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 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 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 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合同才没有交货, 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付5万公斤羊毛, 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即 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6月) 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