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己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 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其他情况下, 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交货时间。《销售合 可公约》第33 系对卖 交货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①心如果合 应1 日具 中通 不平用这 果合同规定了 ,则除情况表明 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这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采用 的确定交货时间的安排。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则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至于何谓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绝大多数买卖纠纷源自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召 与合同相符。在许多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唯一事实问题就是:货物的情况如何。这 一者似简 单的问题 也通过对照合问承 样决。假项 交易的是常栽 其与货物 水 同, 字表 人合同中体现出来的订 的期望和意图。有鉴于 方过交付的传物正担品质担得和却利的义 是与其交货义务紧密相连的。卖 交付的不是 般意义上的货物,而是交付品质和权利均无瑕疵的货物。换言之 相里壶方龙 付的货物存在品质或权利瑕疵,即使其交付的货物已经运抵买方,仍然不认为卖方已经厢行 完毕其交货的义务。 (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 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 就足 除非双方 事人亚 非行 否则即为 1 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向买方提供的货 举货 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 有通用的方 箱或包 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买卖双方对货物品质有明确约定,从双方的约定:否则,就应依照 公约考察实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其对货物品质担保的义务。而第1款项涉及的是实方对货物的 般用途的担保,而第2款要求卖方对货物符合特定用途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款的意思较难 理解。假定买方向一个钻头制造商发出一份订货单: “请问我发运一批用 “在碳锅板上钻孔 一套钻头 方向买方装运了买方所要求的规格的 :以在碳钢板上 方在 买万立合问 已经明不通 关于钻 的特定用 而卖 行知的特 的要 适 然卖 生任 而喻的:该第2款的规定,对于在判断实方是否要对此项理解负责时 右助王减少不确定性。① 《销售合同公约》还就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其第36条第1款规 定,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 不符合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虽然《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款 规定了买万将货物交付给 承运人时,货物的风 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但是 这 规定与第 36条第 品质的担保责任延续 专移至方后的就足开不 风 转移到头万后 合合同的情形 段时间内货物将继
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 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交货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 33 条对卖方交货时间作了明确规定:①如果合同 中规定了卖方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由于 货物运输可能受到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若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某一日期交货,卖方早一 天或者晚一天交货,均构成违约。所以在贸易实践中通常不采用这种交货时间的安排。②如 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 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这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采用 的确定交货时间的安排。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则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至于何谓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绝大多数买卖纠纷源自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 与合同相符。在许多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唯一事实问题就是:货物的情况如何。这一看似简 单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对照合同条款来检验货物就能够得以解决。假如交易的是常规 货物,而且为了加速装运,买卖双方通常不会试图详细阐明其与货物买卖相联系的双方订立 合同的期望。即使最谨慎的商人都无法草拟一份滴水不漏的买卖合同,以明确的文字表明其 订立合同意图等等,因为人们都认为这些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法官或 者仲裁员就得解释本该在当事人合同中体现出来的订约时的期望和意图。有鉴于此,各国买 卖法就卖方对货物的品质应承担的附随的担保义务做出规定。 卖方对交付的货物承担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是与其交货义务紧密相连的。卖方 交付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货物,而是交付品质和权利均无瑕疵的货物。换言之,如果卖方交 付的货物存在品质或权利瑕疵,即使其交付的货物已经运抵买方,仍然不认为卖方已经履行 完毕其交货的义务。 (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 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条 第 2 款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 符: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 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 赖对他是不合理的;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 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买卖双方对货物品质有明确约定,从双方的约定;否则,就应依照 公约考察卖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其对货物品质担保的义务。而第 1 款项涉及的是卖方对货物的 一般用途的担保,而第 2 款要求卖方对货物符合特定用途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款的意思较难 理解。假定买方向一个钻头制造商发出一份订货单:“请向我发运一批用于在碳钢板上钻孔 的一套钻头”。卖方向买方装运了买方所要求的规格的一套钻头,该钻头足以在碳钢板上钻 孔。显然,买方在与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示地通知了卖方关于钻头的特定用途,而卖方 装运该批钻头的行为,亦表明其理解钻头应满足买方订货单的要求。现若卖方未提供适合订 立合同时买方明示通知的特定用途的货物,无疑构成了违约。依据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虽 然卖方对于其所提供的钻头是否能够用于特定用途,并未作任何承诺,但其有义务提供与合 同相符的钻头是不言而喻的;该第 2 款的规定,对于在判断卖方是否要对此项理解负责时, 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① 《销售合同公约》还就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其第 36 条第 1 款规 定,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 不符合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虽然《销售合同公约》第 67 条第 1 款 规定了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但是,这一规定与第 36 条第 1 款关于卖方对品质的担保责任延续到风险转移至买方后的规定并不矛盾。( 此外,公约第 36 条第 2 款还规定,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 如果是因卖方违反其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 用目的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该款规定对于机械设备等买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通常规定卖方在交
货后一定期限内承担品质保证的义务,即使在风险转移时货物并不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形 悠在保证期内设备运转不正承相交满是该套设备的通常使用目的或者产品的数量及质量 达不到合同规 方 务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 根据 合同公约》的的权利 易 时出售货 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束 的 物。《销传合同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旦 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此项规定要求卖方必须 保证对出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若有任何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请求,卖方必须对 此承担责任。公约此项规定旨在保护善意买方的正常期望,即买方订立合同是购买其所需的 货物,而非一项法律诉讼。尽管《销售合同公约》并不调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涉及 有权的争议得依赖国内法解决,但因第 二人对买实的货物提出果种主张,即使最终法玩判 实方对货物具 合 这仍将 定的精 其交付的 贸易中 技术因 cD、电的工业产 权或知识产权 《销售 人同 约》第42条第1明确想 以须第一 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 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实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 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要求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不适用卖方在前款中的义务的两种情形: 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 是 万提起知识产权的 刊或要求的 :由于买万要避照头万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 买方自 士要义多 移交有关货 在国际 的单据是销合公提定的实力的第 最终完成交易,如货物包装、仓储、检验、 女大 通常称之为装运单据。特别是其中的海上运输提单,更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为此, 人们形 象地将现代国际贸易视为“单据贸易”。在国际贸易中,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哈证书等 《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 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己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 ,但 在行便 头万 下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担入 了有权保 的权 柔的规 万的 方面 洗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 权可能产生 未对货物所有权从 方转移到买方做出具体规定。尽管如此,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仍然是其基本义务 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两项。 1.支付货款。《销售合同公约》自第54条至第59条对买方支付货款做了具体规定。买 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牵涉到付款的手续、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 (1)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 根据合同或低何有 律和 正的 以使支付价新 2 交易货币的汇 支付
货后一定期限内承担品质保证的义务,即使在风险转移时货物并不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形, 然而在保证期内设备运转不正常,不能满足该套设备的通常使用目的或者产品的数量及质量 达不到合同规定,卖方仍然应当承担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2)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 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售货物的权利 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41 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 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此项规定要求卖方必须 保证对出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若有任何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请求,卖方必须对 此承担责任。公约此项规定旨在保护善意买方的正常期望,即买方订立合同是购买其所需的 货物,而非一项法律诉讼。尽管《销售合同公约》并不调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涉及所 有权的争议得依赖国内法解决,但因第三人对买卖的货物提出某种主张,即使最终法院判定 卖方对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利,但这仍将使买卖活动受到影响和干扰。故而,公约规定的精神 是卖方不仅要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的,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 提出任何请求的。②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在当代的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越来越强,货物价值中所包含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比例 越来越高,尤其是唱片、录音带、录像带、CD、VCD、电脑软件等等。为此,《销售合同公 约》第 4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 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要求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公约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不适用卖方在前款中的义务的两种情形:一是 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二是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 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 买方自己承担责任。 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第二项 主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有诸多相关人参与才能 最终完成交易,如货物包装、仓储、检验、海关、保险、运输、支付等等,涉及大量的单据, 通常称之为装运单据。特别是其中的海上运输提单,更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为此,人们形 象地将现代国际贸易视为“单据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验证书等。 《销售合同公约》第 34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 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 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但是卖方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移交货物的所有权。虽然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30 条的规定,卖方的第三方面的 义务是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但是,《销售合同公约》第 4 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它 将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公约事实上未对货物所有权从卖 方转移到买方做出具体规定。尽管如此,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仍然是其基本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两项。 1.支付货款。《销售合同公约》自第 54 条至第 59 条对买方支付货款做了具体规定。买 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牵涉到付款的手续、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 (1)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销售合同公约》第 54 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 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比国内贸易支付复杂得多,它涉及本国货币与交易货币的汇率、政府 的外汇管制、支付方式的确定等问题。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必须 向开证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办理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如果银行需要买方缴纳开证的押金,买 方应当如数缴纳,以便确保银行开出信用证。如果买卖合同要求买方预付货款,买方必须按 合同规定的数额以适当的方式完成支付。总而言之,这些手续都是根据合同规定由买方承担
的义务,倘若买方未办理或者未完全办理此类手续,便不认为买方己履行其付款义务。 因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一股采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因家的买方来 说, 款义务的重要环节是获得必要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 为此 买方应根据 申请的批准 如果买方 疑构成了为 为的 本国政 ,但 行所能 方的义务 的 要得政府的批 可 未获得政府批准一事负责,买方也可以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关于免责事由的想定, 要求免除责任。① (2)支付货款的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如果约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地点,买方应在合同 规定的地点付款:若该合同对付款地点未规定,则买方应按《销售合同公约》第57条之规 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①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 一个以上的营业地 根据公约第10条的规 则实万在 卖方支付 移父货物或单 际贸易 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 的甲 了装运单 OB E 移交单据的 地直司以预付款方式结合确定,例创如, 卖方向出地的议付行交付单据 取得货款 表明移交单据的地点为出口地: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时,卖方将装运单据交付出 口地的托收行,由后者通过买方所在地的代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买方才予以付款,卖方向 买方移交单据的地点为买方所在地 (3)支付货款的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①根振 第58条第1款规定 特定时间内支付货试 实万就必项在实万按 将货物 权的单据移交到 方处置时,支付货 卖方可以以买 同中物 支 表货物在 交给买 ③八第 58条第3教规定 方在未有机 计价数 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 议定的货成支付得序相抵 对卖方的货物进行检验并证实货物车合同相符的条件下】 不过这种支付 货款的程序在一般货物的买卖中并不普遍,因其要求买方在卖方交货地现场检验,买方需派 专人专程前往或者通过当地的贸易代表,并需配备必要的检验手段。对买方而言,其对货物 进行检验的前提是必须先付款:买方不付货款,银行将拒绝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 如果买刀 坚持先验货后付款, 将使父易陷入两难的境地。 因此,公约第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款在前 买方承受较大的风险。但是,买方可依公约的有关规定 4)买方付款无须卖方催告 《销售合同公约》第59条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 规定的日期付款 若买方不按时付款,应负迟延付武的责在。公约强调买方付武无须卖方告,是针对法国 德国、瑞士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催告制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 发出催告通知,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而英美法制度中债权人无须向债务人催告。 《销售合同公约》特别规定无须催告即足以使买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收取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了买方有关收取货物的两方面内容: 一是采 取一切理应采 权的行动 更买 能交付货 (1)采耳 (的行 虽然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 的行动 卖万能多交付货物。例如,依合同,头万应提供运猫 行接收 寝是其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的,而且也是其基本的义
的义务,倘若买方未办理或者未完全办理此类手续,便不认为买方已履行其付款义务。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一般采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买方来 说,其履行付款义务的重要环节是获得必要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为此,买方应根据本 国的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以获得政府对其汇出外汇申请的批准。如果买方未 做出申请外汇的努力,无疑构成了买方的违约。如果买方向本国政府申请汇出外汇,但政府 不批准,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买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政府是否批准不是买方所能控制的,买方的义务应限 于尽最大的努力取得政府的批准,而不是绝对保证一定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即使要求买方对 未获得政府批准一事负责,买方也可以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79 条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要求免除责任。① (2)支付货款的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如果约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地点,买方应在合同 规定的地点付款;若该合同对付款地点未规定,则买方应按《销售合同公约》第 57 条之规 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①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 根据公约第 10 条的规定,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向 卖方支付货款。②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 款。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情况下,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无论 买卖以 CIF、CFR 等涉及卖方承担运费的条件成交、还是以 FOB 由买方承担运费的条件成 交,卖方出口地银行提交了装运单据,就意味着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然而,装运货物与移 交装运单据并非同一概念,公约并未对移交单据的地点做出明确的规定。通常,移交单据的 地点可以预付款方式结合确定,例如,以信用证结算时,卖方向出口地的议付行交付单据、 取得货款,表明移交单据的地点为出口地;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时,卖方将装运单据交付出 口地的托收行,由后者通过买方所在地的代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买方才予以付款,卖方向 买方移交单据的地点为买方所在地。 (3)支付货款的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 58 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①根据 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买方在特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买方就必须在卖方按照 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以买 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依照第 58 条第 2 规定,卖方可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才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 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③公约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 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也就是说,只有在买方 对卖方的货物进行检验并证实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条件下,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过这种支付 货款的程序在一般货物的买卖中并不普遍,因其要求买方在卖方交货地现场检验,买方需派 专人专程前往或者通过当地的贸易代表,并需配备必要的检验手段。对买方而言,其对货物 进行检验的前提是必须先付款;买方不付货款,银行将拒绝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 付给买方。显然,如果买方坚持先验货后付款,将使交易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公约第 58 条第 3 款的规定就十分重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更普遍的做法是买方先付款,然后, 凭卖方交付的装运单据取得货物进行检验。由于买方付款在前,验货在后,待发现货物与合 同不符时,其货款早已支付于卖方,买方承受较大的风险。但是,买方可依公约的有关规定, 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4)买方付款无须卖方催告。《销售合同公约》第 59 条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 规定的日期付款,无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者办理任何手续(payment due without request)。 若买方不按时付款,应负迟延付款的责任。公约强调买方付款无须卖方催告,是针对法国、 德国、瑞士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催告制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 发出催告通知,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而英美法制度中债权人无须向债务人催告。 《销售合同公约》特别规定无须催告即足以使买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收取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0 条规定了买方有关收取货物的两方面内容:一是采 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收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虽然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 但买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例如,依合同,买方应提供运输 工具、处理接收货物后的一切相关适宜 (2)接收货物。买方接收货物不仅是其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的,而且也是其基本的义
务,这一义务并非可有可无的。因为卖方交付货物后,如果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卖方将承受 沛期费及滞港的仓储费等,甚至还要承受货物灭失等风险责任。虽然货物的风险自货物送交 买方违 又事实 合同并素 物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无故不接收货物则构成 本违约,买 货物从风险转男呢 需要经讨跨国云有时需要名种运输方式)、合储、装钉 等,由出可能合因各种复杂的白姚灾害成意外电故导致货物损坏成灭失,加 ,货物可能因 为暴风雨而导致清雨淋、水淹而受损:在运给涂中因气温过高而导致货物腐世:还可能因为 盗窃和灾难性运输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者全部灭失。这些导致货物受损的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就是所谓的 风险 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的承担,系指因上述风险所产生的 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 应当由实万还是 万承担。其中最关的是风险从 万转移给买 的地点和 界 资物的 的货 于不可 然式 .ua 并非海 经转 时刻起 也音味若白 风险的责任方索赔 风哈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 此,《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专门就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确定风险任一般原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 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 若该惯例有天风 验转移的规足有别于《销售合同公约 的有关规定 的道 为例, 货物 风哈在货物运到 目的港交给买方支配时起转移给买方 当这些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 时,只要当事人约定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有关 术语,就应当以后者为准 2.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 于买方。该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以接收货物(或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 间界限 即风险的转 划分原 无违的交货时起, 风险从卖方转移于 买方 则适 种尖或损 货 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别拨合同而下之前 风险不发生转移。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提取 、调换或挪作他用: 输时, 公约第67条规定 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 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 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 )风险转移的时间 1.风险转移的后果 支付价的公第66条提定。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的遗失或损坏,买) 的) 自货 《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 付款义务,不得以此为 亦不得 定的数济 2.风险转移的时间
务,这一义务并非可有可无的。因为卖方交付货物后,如果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卖方将承受 滞期费及滞港的仓储费等,甚至还要承受货物灭失等风险责任。虽然货物的风险自货物送交 第一承运人后即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买方违约而拒绝收取货物,该项风险又事实上 转给了卖方。所以,接受货物是买方的基本义务,如其无故不接收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卖 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索赔。 四、风险转移 (一)风险转移(Passing of Risk)概述 货物从一国销售到另一国家,需要经过跨国运输(有时需要多种运输方式)、仓储、装卸 等,由此可能会因各种复杂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例如,货物可能因 为暴风雨而导致遭雨淋、水淹而受损;在运输途中因气温过高而导致货物腐烂;还可能因为 盗窃和灾难性运输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者全部灭失。这些导致货物受损的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就是所谓的“风险”。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的承担,系指因上述风险所产生的 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应当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 损失就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一般的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卖方还要对未能按期交货承担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从 这一时刻起,因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均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 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 方。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 此,《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专门就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 确定风险责任一般原则① 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9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 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若该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有别于《销售合同公约》 的有关规定,则表明当事人就风险转移事项改变或减损了公约对有关条款的适用。以国际商 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为例,在工厂交货(EXW)合同中,货物的风险从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起转移给买方;在 FOB、CFR 和 CIF 价格术语中,货物的风险自货 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在目的港交货(DES)条件下,货物风险在货物运到 目的港交给买方支配时起转移给买方。当这些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 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一致时,只要当事人约定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的有关 术语,就应当以后者为准。 2.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公约第 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 于买方。该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以接收货物(或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 间界限。 3. 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适用有一前提,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公约第 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 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4.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 风险不发生转移。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当交货涉及运 输时,公约第 67 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 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 69 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 风险转移的后果 《销售合同公约》第 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的遗失或损坏,买方 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的。从这一规定可知,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不得以此为 理由而拒付货款;买方亦不得主张《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救济措施。 2.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 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 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 交付给承运人 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 的单并天影风的 多式联 付 ,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同 当卖方 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 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武,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哈单如果由卖方投保交给银行 在此条件下,实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 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大,并向青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哈后处 理普后事宜。因而,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合理的规定。 在买万问弟 处置货物的装运单 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 技《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 公到 切不移 而根葫 风险的转移 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规定卖 保留控制货物外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哈的转移 (2)在途货物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floating 0)的买卖系指买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 实方)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订立买卖合同并将 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由于国际贸易通常为单证交易,所以只要卖方向买方移交了有 关的装运单据,头方就可以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出去。在途货物买卖的特点在于,当 订立合 上,实实双万均不丁群此时货物是否过受丁风 金:当第三方石 “发及 可。针对 转移到买68 从货物交 运输合同单 风险就由买方 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 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卖方违约对风哈转移的影忙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0条规定,如果卖方根本违约,则有关风险转移的一切规定 不损害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货物风险通常随着货物的交付而从 内风 生的损失随之亦转移给买万(在 定情况下,即使货物尚未 将货物特定化于某个买方 。但是 部夜行了合可或者《销 同公约》对其设 的交付货物 、交付单据以 于 而不以 任的条 转移不解除卖方对买方的义务:同理,买方对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索赔权利也不受风 险转移的限制。 对于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向有关的承运人或者保险人索赔。而卖方违约导致买方 损失,买方只能向卖方索赔,而不能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显然,两者索赔的对象不同。 对买方来说,要准确判断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然后采取话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销售合同公约》第70条仅规定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不受 影响 物风险转移有尤 转移 方违约的程 合理的逻辑是同样不影响买方可以 的救济措施 此时 “的 方有权终止合同,而非根本违约情况 只能采取其他合适的救济措施。① Or/
(1)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销售合同公约》第 67 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 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 时,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 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 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 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无法知晓货物 是否因风险而遭受损失。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 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交给银行。 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 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 理善后事宜。因而,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合理的规定。 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 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 定,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有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 方。这样,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不过,《销售合同公约》并不采纳这一做法, 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规定卖方 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途货物风险转移。在途货物(floating cargo)的买卖系指买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 卖方)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将 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由于国际贸易通常为单证交易,所以只要卖方向买方移交了有 关的装运单据,买方就可以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出去。在途货物买卖的特点在于,当 订立合同时货物正在运输工具上,买卖双方均不了解此时货物是否遭受了风险;当第三方在 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受损,无法确定是在运输过程的哪一段发生的。针对这一情况, 《销售合同公约》第 68 条做了相应的规定:①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 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②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包含运输合同单据 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此项规定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订立合同之前。③如 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 70 条规定,如果卖方根本违约,则有关风险转移的一切规定, 不损害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货物风险通常随着货物的交付而从 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因风险产生的损失随之亦转移给买方(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货物尚未 交付,只要卖方将货物特定化于某个买方,货物的风险亦已转移给了买方)。但是,买卖合 同的当事人只有全部履行了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公约》对其设定的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以及 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除了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于违约一方 向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公约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只要违反了合同就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必以违约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所以,风险 转移不解除卖方对买方的义务;同理,买方对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索赔权利也不受风 险转移的限制。 对于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向有关的承运人或者保险人索赔。而卖方违约导致买方 损失,买方只能向卖方索赔,而不能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显然,两者索赔的对象不同。 对买方来说,要准确判断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然后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销售合同公约》第 70 条仅规定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不受 影响,并未规定卖方非根本违约时对货物风险转移有无影响。不过基于上述讨论,即使风险 已经转移,不论卖方违约的程度或性质如何,合理的逻辑是同样不影响买方可以采取的适当 的救济措施。此时惟一的例外是,若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而非根本违约情况 下,买方不得终止合同,只能采取其他合适的救济措施。 ① 五、违约及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