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只有成员国公民 财可的选沟委员。委员会至少要有每个成员国的1名公民但至多不有超过2名实我中 欧成员 负委入的能当,为的利整经使特不接受 安 任 执行委品附 效。修改或播消决议 必须经委员 动活 家品系结奶在布鱼尔 (四)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它代表成员国国民,具有执行罗马条约和“马约 所赋予的评议和监督权。该议会可以决议方式表达意见,但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在依罗马条 约或“马约”必需议会咨询的场合,如未取得议会的咨询意见,理事会就不能通过有效的法 示:议会对执行交员会的工作 实行监督,有权以23多数的不信任票,迫令执 会球 会 现在共有626名议员,任 期5年 议会下设外贸、农业 政治等1甘个常设委员会 欧洲法院是区 :职的司法机构。其士要职能是负责解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法却 决定或指示等 △社性 :解决各成员国之间、欧盟各机构之间、欧盟与各 员国之间、法人之间和个人之间涉及欧明事务的争端,并行使欧盟行政法庭的职能:通过其 做出初步裁决的权利,对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实施进行 一定程度的控制, 在欧盟同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间签订的协定生效之前,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该协定符合罗 马条约和“马约”的有关规定。此外,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下,欧洲法院可以责令不再 具备履行职责所须条件的委员会委员辞职 共 另有9名大律师协助工 法官和大律师从有资格担任本 最高司 一次。 法院的裁定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当法院裁定某成员国未履行罗马条约和“马约 规定的某项义务时 成国应采取为执行法院越定的必的措施 自1988年月10月24日以来,部长理事会通过决议设立初审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初审法院的管辖权集中在:共同体员工雇用案件,关于竞争法和反倾销法的案件、《欧洲煤 钢联营条约》所涉及的事项等。初市法院附属于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实为初市法院的上诉法 院。 n T 条约 的规定 有权同非 明数罗 闲际 种类型:其一为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国际条约,其 二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国际条约,其三为与WTO相关的国际条约。 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国际条约 1961年和1963年,欧共体分别同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旨在为希腊、土耳其加入欧共体 做出准备条件的国际条约。这两个协定的基本宗旨和法律目标都是:建立关税联盟,自由设 立企业,自由提供劳务,以及协调某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加可发展中国家合作的际条约 共体成员国与发 楼中围家具有一种大然的特天系 2 称为欧共体的联系国 1973 也成为欧共件 联系 多个国 初的联系国制度是1963年签】 定》确 18个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签订的。该协定规定
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委员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只有成员国公民 才可以当选为委员。委员会至少要有每个成员国的 1 名公民,但至多不得超过 2 名。实践中, 欧盟中的大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通常可任命 2 名委员。委员会独立 于各成员国,只对欧盟负责;委员以个人的能力当选,为欧盟的利益独立行使特权,不接受 任何成员国政府的指令。 执行委员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必须经部长理事会批准方能生 效。修改或撤消决议,必须经委员会一致通过。执行委员会下设 30 多个司或局组成欧洲公 务员系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四)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它代表成员国国民,具有执行罗马条约和“马约” 所赋予的评议和监督权。该议会可以决议方式表达意见,但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在依罗马条 约或“马约”必需议会咨询的场合,如未取得议会的咨询意见,理事会就不能通过有效的法 规、决定或指示;议会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有权以 2/3 多数的不信任票,迫令执 行委员会辞职。此外,议会对欧盟预算的某些方面具有决定权。 从 1997 年开始,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现在共有 626 名议员,任 期 5 年,可连连任。议会下设外贸、农业、政治等 13 个常设委员会。 (五)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解释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法规、 决定或指示等,确定欧盟法规的合法性;解决各成员国之间、欧盟各机构之间、欧盟与各成 员国之间、法人之间和个人之间涉及欧盟事务的争端,并行使欧盟行政法庭的职能;通过其 做出初步裁决的权利,对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实施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对 在欧盟同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间签订的协定生效之前,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该协定符合罗 马条约和“马约”的有关规定。此外,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下,欧洲法院可以责令不再 具备履行职责所须条件的委员会委员辞职。 欧洲法院共有 15 名法官,另有 9 名大律师协助工作。法官和大律师从有资格担任本国 最高司法职务的人士或具有公认的法律咨询能力的人士中任命,任命需经成员国政府一致同 意。每届任期 6 年,每年部分改选一次。法院院长由法官推选,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法 官和律师是完全独立的。 法院的裁定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当法院裁定某成员国未履行罗马条约和“马约” 规定的某项义务时,该成员国应采取为执行法院裁定的必要的措施。 自 1988 年月 10 月 24 日以来,部长理事会通过决议设立初审法院,由 15 名法官组成。 初审法院的管辖权集中在:共同体员工雇用案件,关于竞争法和反倾销法的案件、《欧洲煤 钢联营条约》所涉及的事项等。初审法院附属于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实为初审法院的上诉法 院。 四、国际条约 根据罗马条约和“马约”的规定,欧盟有权同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规定双 方权利、义务,共同行动和特别程序的国际条约。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发展和加强同非成员 国、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联系。 欧盟签署的国际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为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国际条约,其 二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国际条约,其三为与 WTO 相关的国际条约。 (一)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国际条约 1961 年和 1963 年,欧共体分别同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旨在为希腊、土耳其加入欧共体 做出准备条件的国际条约。这两个协定的基本宗旨和法律目标都是:建立关税联盟,自由设 立企业,自由提供劳务,以及协调某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国际条约 欧共体国家都是工业发达国家。欧共体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具有一种天然的特殊关系。 《罗马条约》签订之时就将成员国殖民统治的 25 个非欧洲国家纳入“联系”范围。这些国 家被称为欧共体的联系国。1973 年英国加入欧共体,英联邦的 20 多个国家也成为欧共体的 联系国。 最初的联系国制度是 1963 年签订的《雅温得协定》确定下来的。这个协定是欧共体与 18 个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签订的。该协定规定:联系国主要出口产品可享受欧共
体给予联系国的7.3亿美元援助。1969年,又续签了第二个《雅温得协定》,内容与第一个 协定相同。 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同发展中国家加强经济联系,1975年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和 太平洋地区 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著名的《洛美协定》,以后通过1979 股年和9 四 1间68 加 进 话用范围 多边盟易和经济 的多边多灯 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经济合作的新的尝试,也是南北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与GATT/WTO签订的各项协定。在GATT多边贸易谈判和各协定缔结中,由欧共体 代表各成员国进行,其大多数协定(除《国际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规定:“本协定应对总 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开放接受”。同时,欧共体参加了GAT各主要机构、参与决策, 在对特定事项表决(时,方由欧共体各成员国表决决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S)下, 凡涉及欧共体成员国争端,均由其参加。欧盟成立后其以一成员方身份参加GATT与WTO。 第五节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留易组织建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际第次世养7年日至1948年3月,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目标的国一 月全 48年 ,联合国贸 易与就业会议在哈那召开 23 与会代表同意将《国际贸易组织章程》 的 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 AT 于1948年1月1日起生 按照当时的计划,GATT只是国际贸易组织建立之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 但是后来由于《国 际贸易组织章程》未能得到一些国家的正式批准而未正式生效,国际贸易组织始终未能正式 成立。这样,GATT“临时适用”了40多年,直到1994年12月31日。 在40多年的实践中,GTT充当着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和协调争议的场所,缔约 方已由最初的23个发展到100多个,共主持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著名的有“狄 尿回合 马拉主回合 关税相互减让的谈判 均关税初的货 40 。GATT确立的国际 约方国内贸易法律和贸易支 生了深灵 但GTT取得的成绩与其签订时的“提高生活水平】 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 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的宗旨相比还有不少差距。GTT某些缔约方违背有关基本原则的情 形时有发生 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对GTT的某些原则造成不利影响。同 时,GATT签订时是 ,“临时适用协定”,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留易组织,在纷繁变化 的国际形势下,已越来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以世界贸易 (WI AI I 在的题 和不足 在GATT历史上的时间最长 参加者最多、议题 成 界贸易组 a( 5年 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 界贸易组织不仅为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市场提供 一个正式和常设的固定场所,而且其 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对维护国际贸易交往的有序发展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等 方面,均将产生深远的影响。① 就组织结构和管理所能而言,WTO无疑是GATT的承接和发展:从法律规范方面考察」
体给予联系国的 7.3 亿美元援助。1969 年,又续签了第二个《雅温得协定》,内容与第一个 协定相同。 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同发展中国家加强经济联系,1975 年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和 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著名的《洛美协定》,以后通过 1979 年、 1984 年和 1989 年先后四次《洛美协定》的签订,欧共体先后同 68 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 洋地区国家建立了新的联系制度,规定:来自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的产品可以自由进入欧共 体,而欧共体并未要求这些发展中成员给予同等的待遇,即实行普惠制。该协定是迄今为止 适用范围最广、参加国家最多的多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多边条约,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经济合作的新的尝试,也是南北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与 GATT/WTO 签订的各项协定。在 GATT 多边贸易谈判和各协定缔结中,由欧共体 代表各成员国进行,其大多数协定(除《国际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规定:“本协定应对总 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开放接受”。同时,欧共体参加了 GATT 各主要机构、参与决策, 在对特定事项表决(时,方由欧共体各成员国表决决定;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DSS)下, 凡涉及欧共体成员国争端,均由其参加。欧盟成立后其以一成员方身份参加 GATT 与 WTO。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主要盟国致力于筹建一个以实现战后贸易自由为目标的国 际贸易组织。1947 年月 11 月至 1948 年 3 月,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23 个 国家的代表参加会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章程》(通称《哈瓦那宪章》)。会议期间还进 行了首轮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 100 多项关税减让协议。为使谈判的结果尽快付诸实践, 与会代表同意将《国际贸易组织章程》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单列,构成一个单独协定, 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并将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作 为该协定组成部分。GATT 依三国签署的《临时适用协定书》于 194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按照当时的计划,GATT 只是国际贸易组织建立之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但是后来由于《国 际贸易组织章程》未能得到一些国家的正式批准而未正式生效,国际贸易组织始终未能正式 成立。这样,GATT“临时适用”了 40 多年,直到 1994 年 12 月 31 日。 在 40 多年的实践中,GATT 充当着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和协调争议的场所,缔约 方已由最初的 23 个发展到 100 多个,共主持进行了 8 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著名的有“狄 龙回合”、“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以及“乌拉圭回合”。通过历次关税相互减让的谈判, 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已从原来的约 40%下降到约 5%左右,发展中国家也下降到 13%左右; 有关谈判的议题也从最初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新议 题。GATT 确立的国际贸易原则和制度,对于各缔约方国内贸易法律和贸易政策产生了深远 影响,在协调有关缔约方之间贸易争端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 GATT 取得的成绩与其签订时的“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 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的宗旨相比还有不少差距。GATT 某些缔约方违背有关基本原则的情 形时有发生,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对 GATT 的某些原则造成不利影响。同 时,GATT 签订时是一个“临时适用协定”,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在纷繁变化 的国际形势下,已越来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针对以上 GATT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 GATT 历史上的时间最长、参加者最多、议题 最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次谈判——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 协定》(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建立 WTO 协定》)。根据该协定,一个新的国 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宣告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开创了全球经济贸易合作的新纪元。正像一些学者提指出的,世 界贸易组织不仅为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市场提供了一个正式和常设的固定场所,而且其缜密 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对维护国际贸易交往的有序发展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等 方面,均将产生深远的影响。① 就组织结构和管理所能而言,WTO 无疑是 GATT 的承接和发展;从法律规范方面考察
由1947年GTT及其实践所形成的一整套贸易法律制度,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 前业已生行。②依《最后文体的定书入议应其知的人及共在T0协定生 起书、加入1 GATT 6 T缔约方 中建立的切 但是,WTO毕竞是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与GAT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GAT 没有自己的法定的组织基础,仅有20世纪40年代成立时的原来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秘 书处,而WTO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40多年来,尽管各国 都己经把G4TT当作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仍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WTO 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GT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WTO不仅涉及到货物, 还涉及到服务贸易、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证 世界贸易组织宗旨与法律地位 世界 根据《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人类生活 水 ,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产品生产与货物贸易,并 增进服务贸易: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 家贸易份额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 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机制。 围绕着WTO的 宗旨,WTO履行以下职能: 行 官理 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作为解决机构。TO管理和实施《鼎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谊解》为解决成 方贸易争端提供场所和机构,并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司贸易争端解决之职。 4.作为经济政策制定与协调的机构。WTO管理、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并与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界贸易组织法律地位 ATT不 式的国际经济组 立WT0协定 第8条明确规发 此规 全的法 与194年其 免相似 目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构成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三、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或称部长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多边贸易 协定所规定的所有事项做出决定。它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 议。依《建立WTO协定》第4条第7款规定,部长会议应该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 员会和算,财务和行政委 这些委员会应履行各有关多边贸易协定所 的 文行使专门的 发起谈 确定谈判议题与 对多边协定的 有天 的要求 鱼其 不适用的事项,并提出适当建议:应有关成员的要求,对多边协定 中的的。 事项做出决定】
由 1947 年 GATT 及其实践所形成的一整套贸易法律制度,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②依《最后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1947 年 GATT 及其在 WTO 协定生效 之前业已生效的修正文件、关税减让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和缔约方全体的决定等,均被全部 纳入《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 1994GATT)的范围,只是在纳入有关内容时作了 一些技术性的修改。此外,《建立 WTO 协定》第 16 条还明确指出,除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 定另有规定者外,WTO 应受 1947 年 GATT 缔约方全体和 1947 年 GATT 框架中建立的各机 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 但是,WTO 毕竟是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与 GATT 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GATT 没有自己的法定的组织基础,仅有 20 世纪 40 年代成立时的原来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秘 书处,而 WTO 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40 多年来,尽管各国 都已经把 GATT 当作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仍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 WTO 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GATT 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 WTO 不仅涉及到货物, 还涉及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WTO 争端解决机制度更快、更有自动 性,相对同于 GATT 机制,它不易受到阻挠,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 保证,等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宗旨与法律地位 (一)世界贸易组织宗旨与职能 根据《建立 WTO 协定》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人类生活 水平,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产品生产与货物贸易,并 增进服务贸易;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 家贸易份额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 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机制。 围绕着 WTO 的宗旨,WTO 履行以下职能: 1.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框架和组织框架。WTO 应促进《建立 WTO 协定》和多边贸 易协定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定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作为谈判的场所。WTO 应为各成员处理与协定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 场所。如果部长会议做出决定,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并为执 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3.作为争端解决机构。WTO 管理和实施《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解决成员 方贸易争端提供场所和机构,并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司贸易争端解决之职。 4.作为经济政策制定与协调的机构。WTO 管理、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并与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地位 与 GATT 不同,WTO 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建立 WTO 协定》第 8 条明确规定 了其法律地位。依此规定,WTO 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并且,每一个成员方均应赋予其为 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能力,包括必要的特权和豁免,而这种特权与豁免应与 1947 年《联 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相似。 目前,WTO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构成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三、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或称部长会议)是 WTO 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多边贸易 协定所规定的所有事项做出决定。它由 WTO 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 议。依《建立 WTO 协定》第 4 条第 7 款规定,部长会议应该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 收支差额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履行各有关多边贸易协定所 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可能委派的任何其他职能。 具体来说,部长会议的职能包括:发起谈判,并确定谈判议题与议程;对多边协定的条 文行使专门的解释权;应任何成员或有关理事会的要求,决定多边协定条文的修改动议提交 成员接受;做出关于接受新成员的决定;设立委员会;做豁免某成员义务的决定,审议有关 互不适用的事项,并提出适当建议;应有关成员的要求,对多边协定中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WTO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它由WTO所有成员代表组成,需 要向部长会议报告工作,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各项职能。总理事会的职能具体 包括:接受WTO各个机构,包括诸边贸易协定下的机构的报告和通知: 指导理事云和 会的工作,审批其议事 与程序:批准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就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做出安 排:执行备多边物 执行货物 《服务 最品的 规则 ,这项工作的核心是贸易政策审 查机制。总理事会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职责。 3.秘书处。WTO设立秘书处,其负责人为总干事,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 任期由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确定。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确 定他们的贵任和任职条件。目前,WTO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有大约500名工作人员。其责 任包 括:在谈判以及协定实施方面,向WTO代表机构提供服务,特别是对发展中国 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此外,秘书处为新成员的加入谈判和为正在考虑成员资格 的政府提供 ,不应当寻求和接受 和其他当局的 和秘书处的职员是在履行其职 的国 生质 应对他们行使 权施加影 成员应当尊玉 5处职员在其方品 )议事规则 wTO在表决制度上采取一国一票制,其成员在部长大会和理事会上有一票投票权,除 另有规定外,决议事项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但是,新成员的加入、免除某成员协 定规定的贵任、通过修正案等,必须由2/3或2/3以上多数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 WTO 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它由 WTO 所有成员代表组成,需 要向部长会议报告工作,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各项职能。总理事会的职能具体 包括:接受 WTO 各个机构,包括诸边贸易协定下的机构的报告和通知;指导理事会和委员 会的工作,审批其议事规则与程序;批准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就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做出安 排;执行各多边协定赋予的其他职能。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 监督、执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 分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资格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各自制定有程序规则。 对各国贸易政策的审查、监督是总理事会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核心是贸易政策审 查机制。总理事会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履行 WTO 争端解决机构职责。 3.秘书处。WTO 设立秘书处,其负责人为总干事,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 任期由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确定。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确 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目前,WTO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有大约 500 名工作人员。其责 任包括:在谈判以及协定实施方面,向 WTO 代表机构提供服务,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尤 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此外,秘书处为新成员的加入谈判和为正在考虑成员资格 的政府提供咨询。 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是在履行其职责方面,不应当寻求和接受 WTO 之外的任何政府 和其他当局的指示,WTO 成员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在其职责方面的国际性质,不 应对他们行使职权施加影响。 (二)议事规则 WTO 在表决制度上采取一国一票制,其成员在部长大会和理事会上有一票投票权,除 另有规定外,决议事项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但是,新成员的加入、免除某成员协 定规定的责任、通过修正案等,必须由 2/3 或 2/3 以上多数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部长级会议 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会议(贸易政能 总理事会会议 审议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 争瑞解决专家中 各专们委员会: 服条留易理率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总干 产权理事会 秘书处贸易与环培委员为 ]委员金 因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 委员 业委员 具体承诺委员会 工作组 指施委员会 规则工作组 作小 资关系工作小组 进许程 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改府采购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贝云 青施委员会 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致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 工作组: 图例 向总理事会(或其下属机构) 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将其活动酒 知总理事会 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加入程序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wWTO成员可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凡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已成为1947年GATT 的缔约方、参加签署WTO协定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 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减让,并使这些减让成为乌拉圭回合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 的一部分的,即可成为创始成员。加入成员系指WTO协定生效后,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与WTO谈判加入条件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专家组 各专门委员会: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 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 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具体承诺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工作组: 工作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专业服务工作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 海关估价委员会 工作小组: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小组 保障措施委员会 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 纺织品监督机构 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 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装运前检验工作组 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和工作小组,但 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除外。 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加入程序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WTO 成员可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凡在 WTO 协定生效之前已成为 1947 年 GATT 的缔约方、参加签署 WTO 协定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 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减让,并使这些减让成为乌拉圭回合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 的一部分的,即可成为创始成员。加入成员系指 WTO 协定生效后,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与 WTO 谈判加入条件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总干事 秘书处 部长级会议 总理事会会议(贸易政策 审议机构) 总理事会会议 (争端解决机构) 总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政府采购委 员会 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图例: 向总理事会(或其下属机构)报 告 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将其活动通 知总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