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遵从社会文化目标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应与南非非种族主义少数人政 权勾结,不干涉内部政治事务,不干涉改府间关系,不行随。对这些问题的分歧体现在“ 家永久主权 和 不干涉东道国内部事 上。②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 该部分包括:我 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国际收支和金财务 转移定价,税收 性商业惯例,技 消费者保 入环境保护等 国公司在其所在国应向 这些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资料 明提 E财务资料摘要 船待遇守封 定:“跨国公司在所在国应获得公平和公正待遇。②国有化和补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对此造成的共识基于两点: 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司的财产有实行国有化或征用的 利: 是国家对这种国有化有补货的相应义务。③国际法与国际义务。④管横权。该部分士 要包括:国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辖权,管辖冲突,法律选择,争议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 大都存有争议 第五部 政府间合作 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 交换 为实地寸农取的 的资料和流实 涉其他国家内音 的 司的: 洗活动 指用尽当地数济原则以及所同 意的涉及国际法律求偿的程序等 尽管该守则最终是以联大决议形式作为自愿性文件通过的,但其为东道国管辖跨国公司 的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并有助于协调某些领域中的国内法,为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奠 定了一定基础。① 四、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各国理论与实践 跨国公司的母 公可 司是具有相互联系 ,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根据公司法人有限 除但 然有 为代产的司法实践和论学说提内容较为富的种配 (1)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 务责任,而不论债务形成是否由母公司过错所致,例如英国。采用该原则,可以限制、降低 投资风险,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但是,该原则也可使“跨国公司往往以有限责任为 借口,来逃避其应负的责任”。③ 要求子 该理论强调,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不分母、子公司 小、 代理律市提出了此观A ,跨国公司只有一 ,即多国企业整体,对其 全世界设计、 ,情报提供 事超危险 在国及人 3)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在。 司对 有限责任原则例外为根据揭开 人面纱,追究母公司责任 集团法予以直接规定,如德国1965年公司法。⑤ 二)母公司承担责任依据⑥ 就跨国公司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责任应与子公司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决定母 公司承担贵任的大小。具体讲: 能数立 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休 从事民事活动、独立地承担外部民事责任时,依有限责任原侧,母公司 对子公司债 或其
谈判,遵从社会文化目标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应与南非非种族主义少数人政 权勾结,不干涉内部政治事务,不干涉改府间关系,不行贿。对这些问题的分歧体现在“国 家永久主权”和“不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上。②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该部分包括:投 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限制性商业惯例,技 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在国际收支、金融财务、转移定价、技术转让等方 面尚需修改。③资料公开。该部分的规定已全部达到一致。“资料公开”的基本要求是:跨 国公司在其所在国应向公众公开关于整个跨国公司的结构、政策、活动的清晰、易懂的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资料,通常为每年定期提出,适当时应公布半年财务资料摘要。 (2) 第四部分,跨国公司的待遇。此部分有四个方面内容:①一般待遇。守则规 定:“跨国公司在所在国应获得公平和公正待遇。②国有化和补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对此造成的共识基于两点:一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司的财产有实行国有化或征用的权 利;二是国家对这种国有化有补偿的相应义务。③国际法与国际义务。④管辖权。该部分主 要包括:国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辖权,管辖冲突,法律选择,争议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 大都存有争议。 (3) 第五部分,政府间合作。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交换为实施守则采取的措施 的资料和交流实施守则的经验,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守则及其适用的有关各种问题进行 协商,在进行涉及跨国公司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谈判时要考虑到守则,反对以跨国公司作为 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工具,并应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跨国公司的这种干 涉活动,一国政府为在另一国营业的跨国公司采取行动,应遵循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所同 意的涉及国际法律求偿的程序等。 尽管该守则最终是以联大决议形式作为自愿性文件通过的,但其为东道国管辖跨国公司 的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并有助于协调某些领域中的国内法,为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奠 定了一定基础。① 四、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各国理论与实践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具有相互联系、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根据公司法人有限 责任原则,母、子公司以各自财产独立承担外部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母公司过错, 导致子公司受损或损害第三人利益,②都将母公司排除于承担责任者范围之外,显然有失公 平。 为此,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提出了内容较为丰富的各种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点: (1)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各自财产承担外部债 务责任,而不论债务形成是否由母公司过错所致,例如英国。采用该原则,可以限制、降低 投资风险,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但是,该原则也可使“跨国公司往往以有限责任为 借口,来逃避其应负的责任”。③ (2)整体责任说。该理论强调,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不分母、子公司, 要求整个实体来承担责任。在“博帕尔”案中,美国代理律师与印度代理律师提出了此观点。 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只有一个实体,即多国企业整体,对其全世界设计、开发、情报提供和 技术传播负有责任.。多国企业应对其下属单位造成的损害负责。多国企业从事超危险 性或有危险性活动的,对所在国及人们负有主要的、绝对的和不可代替的义务。④ (3)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在一些国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以传统有限责任原则例外为根据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责任;二是通过专门的公司 集团法予以直接规定,如德国1965年公司法。⑤ (二)母公司承担责任依据⑥ 就跨国公司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责任应与子公司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决定母 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具体讲; 1.母公司不承担责任。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 能独立决策、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独立地承担外部民事责任时,依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 对子公司债务不负责任。 2.母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当子公司在某些事务上的自主性因母公司的干涉、控制而被剥 夺,由此给予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因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母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当子公司因母公司的控制而完全丧失自主性时,母公司对子公 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理为根 上三种情形尚较难把 因此 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以代 依经济实体论”,让母公司对其失去自主性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的观点,是 可以接受的。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 国际经济组织概 (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足 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 标,通 ~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 织限于政府间组 非政 节斯还 仅限张 是凌程王国家之个的 可的组织 有权利都 组织的成 组氧 的成员资格:再次,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原则,名 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最后,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他位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 “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并承担义 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中,国际经济组 作为重要的王体学有 际权利、承担国 分。这是 因为 国际法 种法律人 格不 去律 《得只能过 成员 名数国 认该组织 人格 方面,国际经济纸 与其他国际组织 样依据困际法享有特权 免 些国家通过其 国内法确认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例如,英国1950年《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美国 1g52年《压 示组织豁免法》都有世类却定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广大的非成员国的普遍承认,最 明显的表现是,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或私人之间签订了大量有关协议或 合同。 国际经济组 织类 职能 组 什界 参加方地 组 各国根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参 战后国际经济科序 支古的国际化其金组出里组行 贸易组织所代替),以及其他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都是世界性 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参加方为同一区域委基本条件,并要求彼此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着相同 或类似的经济体制的若干国家所组成的国 环经济组织。其设立目标是以期依常集体力量实现 这是战后围同 一种新形 第斯条 比共同市场 北美 贸易 新的 性 组织也在不断通现 丰性国际区这组 该类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产品组织,其特点在于,根据某些国际条约 的经济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初级产品出口组织是发展中国家 为反对国际垄断集团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它主要通过
3.母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当子公司因母公司的控制而完全丧失自主性时,母公司对子公 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以上三种情形尚较难把握。因此,“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以代 理为根据,或依经济实体论”,让母公司对其失去自主性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的观点,是 可以接受的。①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一)国际经济组织概念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 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 织限于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本节所述仅限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 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特征: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 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其所有权利都是由其成员通过缔结条约授予的;其次,国际经济 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可获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 的成员资格;再次,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 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最后,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 (二)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并承担义 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中,国际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主体享有国 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这是因为国际经济组织具备国际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法律人 格不同于各国国内法中一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人格,它的取得只能过各成员的授予。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具有签约、取 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这类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全体 成员承认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由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其各成员中的法律地位。另 一方面,国际经济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权与豁免权。一些国家通过其 国内法确认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例如,英国 1950 年《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美国 1952 年《国际组织豁免法》都有此类规定。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广大的非成员国的普遍承认,最 明显的表现是,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或私人之间签订了大量有关协议或 合同。 二、国际经济组织类型 由于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职能、设立程序、活动范围各不相同,因而国际上有各种类 型的国际经济组织。我们以参加方地域及国际经济组织职能为根据,主要介绍以下三种。 (一)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向世界各国开放,各国根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参加。如,被称为二 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 贸易组织所代替),以及其他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都是世界性 国际经济组织。 (二)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参加方为同一区域委基本条件,并要求彼此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着相同 或类似的经济体制的若干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设立目标是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 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主要有欧洲共 同体(现为欧洲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合作委员会,等等。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有的区域性 国际经济组织还在不断演化,新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涌现。 (三)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产品组织,其特点在于,根据某些国际条约 的经济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初级产品出口组织是发展中国家 为反对国际垄断集团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它主要通过
协调成员国在初级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的共同行动来实现其设立宗旨的,其中最典型的 例子当属石油输出国组织(OPC)。因际严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严品的出口因与消费因 就该产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锡 理事会、国际小麦理 及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门 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 它 国际 成员资 成员的权利义 其核 容是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表决制度和成员资格等。 (,)闲际经济组织老决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同其他国际组织有相同之处,但因其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利 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从而使其表决制度带有明显特色。郴 括起来,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决制度 适用 国际经济组织宗、与各成员有重大利害关 属于政策问 利苦 建 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等 后在协调各成员的重大经济政策 声力油议的际经这组织中,冬成品 于自身利益的考, 一动通过的方式上有面更地位。政明 欧佩克(OPEC)等,其协议均规定,所有实质问题的决定需成员国全体一致通过。但会议 无权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强加于未表示赞同的代表一国主权的任何与会代表 2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 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销的“ 并行多数 因此, 这种表执 子方的利益均衡。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 展基 实行的政治 际经济细贸车决制 济 天用的 种表决 据各成员有 的权表决制是:格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 权标准 加权投票权 (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围际经 根据 组织 决制格的无决权平均分原就采用这由利作团决定量 出外不有省 表决权的内部分配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般都由三级组织机构组成,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制定本组织的方政量,中校预国不话全体成员政的快策机构其主能包精:一 章 致有二 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 下经济组织多 取 -IL 相在实哦中有表现为 是名为 左十△ 加国际其组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种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会 议,如安第新开发协会的股东会议】 2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 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在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理事会,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欧 洲共同体理事会,亦有称之为委员会的。而国际金融组织执行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 执行机构的基本职贡在 :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且, 许多国际经济 行使权力机构的 行政机构 行的也 执行局 织的日常工作 济组织的 吊事分 ,包括同各成员的联系,执行组织 秘书处工作人员 性质 常的 的 代表任何成员,只对国际经济组织负
协调成员国在初级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的共同行动来实现其设立宗旨的,其中最典型的 例子当属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际产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产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 就该产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锡 理事会、国际小麦理事会,等等。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主要制度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 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宗旨 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及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活动等等。其核心内 容是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表决制度和成员资格等。 (一)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同其他国际组织有相同之处,但因其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利 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从而使其表决制度带有明显特色。概 括起来,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决制度: 1. 一国一票制。一国一票制适用于涉及以国际经济组织宗旨、与各成员有重大利害关 系、讨论事项属于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根据所作决议与各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采 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此类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 贸发会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等。 旨在协调各成员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要做出有约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出 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这时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如欧盟、 欧佩克(OPEC)等,其协议均规定,所有实质问题的决定需成员国全体一致通过。但会议 无权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强加于未表示赞同的代表一国主权的任何与会代表。 2.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 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 实际上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 展基金等实行的政治集团表决制就属于此种情况。 3.加权表决制。这是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它根据各成员在国 际经济组织中的认缴股份的份额、地位、影响和其他标准赋予各成员不同的表决权。最常见 的加权表决制是: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根据既定的加权标准计算 加权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就采用这种加权表决制。 此外,还有一种加权表决制是将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利益集团而由各利益集团决定其 表决权的内部分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一般都由三级组织机构组成,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1. 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职能包括: 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订有关规章等。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种:①会员大会型。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多采取之。它 由各成员派出代表或代表团参加,数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职能比较广泛。②理事会型。区 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成员较少的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大多采用之;③股东会议型。国际金融 组织一般采用这种形式。但在实践中有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名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实为 股东大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另一种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会 议,如安第斯开发协会的股东会议。 2.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 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在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理事会,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欧 洲共同体理事会,亦有称之为委员会的。而国际金融组织执行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 执行机构的基本职责在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且, 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构的大部分职权。 3.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有的也称执行局,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 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的联系,执行组织 决议,等等。它是各个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是纯国际性的,他们不代表任何成员,只对国际经济组织负
济组 特定称 员资格 是指 (在特殊 况下也可以 权利和承担 的 别的法 即其 和被选举权、 组组协议衣缴纳会费 等 些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其成员资格向世界 各国(或各地区)开放,即一个国家只要具备该组织的协议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申请参加。 有的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如世界银行集团 的成员仅限于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只问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戒 例如,根据罗 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 以共 此外, 有的☒ 1+10 成员 在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加1g了5年国际可可协定、 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定国际产品的生产国或消费国参加,如19 76年国际锡协定的规定: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参加,如石油输出国组织(0 PEC)等。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吸纳新成员是国际经济组 的重要事项, 意味看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 务的部分明整, 原有成员旱受权木 将领之扩大。有鉴于此,各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议中对接纳新成员的条件 经济 如欧佩克。 成员时拥有否决权。 国际经济组织基由各主权国家白结合组成的,想据国际经济组织的白性和国家主村 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拥有自由退出权。除了自愿退出的情况外,少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 文件中作了强制退出的规定,以制裁不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的成员。 第四节欧沙 1057年1日2s口 ,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罗马签订了《欧 洲经济比同体 日,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区 洲 为“罗马条约”)。1958年1月 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 106s年4日日1 述6国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 决定将经济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与过去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合并,总称为欧洲共同体(简 称欧共体,EC) 欧共体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 实现产品、人员、劳务和的资本的自由流动,进而“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为在欧洲 各国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盟创造条件 通过了经济年 2国首脑 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 云 马约”。该条约于1。 之标若 体化在广度和深 根据“马约”的规定 约建立以欧共休为基础,并由该条约 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 欧盟设立的基本宗旨在于: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 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系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
责。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一员,而隶 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某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成员与其参加的 国际经济组织间形成了特别的法律关系,即其在该组织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表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和受益权等,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该组织协议、缴纳会费 等。 一些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其成员资格向世界 各国(或各地区)开放,即一个国家只要具备该组织的协议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申请参加。 有的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如世界银行集团 的成员仅限于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一般只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例如,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 入欧共体。此外,有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但也允许本区域以 外的国家加入,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向亚洲国家开放,同时也允许亚洲以外的发达国家参加; 1985年中国成为非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2003 年中国成为东南亚联盟“1+10”模式 成员。 在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如 1975年国际可可协定、1 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等;有的则限于某些特定国际产品的生产国或消费国参加,如19 76年国际锡协定的规定;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参加,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 PEC)等。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吸纳新成员是国际经济组 织的重要事项,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有鉴于此,各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议中对接纳新成员的条件和 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个别国 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则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欧佩克(OPEC)的创始成员在接纳新 成员时拥有否决权。 国际经济组织是由各主权国家自愿结合组成的,根据国际经济组织的自愿性和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拥有自由退出权。除了自愿退出的情况外,少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 文件中作了强制退出的规定,以制裁不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的成员。 第四节 欧洲联盟(EU) 一、欧洲联盟的设立及其宗旨 1957 年 3 月 25 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罗马签订了《欧 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两者统称为“罗马条约”)。1958 年 1 月 1 日,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1965 年 4 月 8 日,上 述6国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 决定将经济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与过去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合并,总称为欧洲共同体(简 称欧共体,EC)。 欧共体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 实现产品、人员、劳务和的资本的自由流动,进而“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为在欧洲 各国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盟创造条件。 1991年12月9日至10日,欧共体12国首脑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会议, 通过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 “马约”)。该条约于1993年月11月1日开始生效,它标志着欧洲一体化在广度和深度 上的一次飞跃。根据“马约”的规定,缔约国通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条约 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 欧盟设立的基本宗旨在于: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 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系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 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整保 护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按 就足的程序对 约”师日 政策和合作形式子以必要修改。总之,欧盟的宗旨就是加强和打 个声音说话 内容冒然责整是成为 贸易2 的后史多 政治方面 次 根据罗马条 的有关定,任向国家都可由请加入欧址体。而,在且休作中 欧共体的成员资格又有限制,例如申请加入欧共体的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 似的经济制度等。欧共体的成员国经过两次扩大,到欧盟成立前共有12个成员国。 根据“马约”的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 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议会同意后,话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做出有关决议。申请国 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定中。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 宪法的要求予以 39 验批准 瑞典 芬兰 国家己获取加入欧 新的歌明察的省装 该草案包括修改“马约” 动大欧洲。 批 定和增长公约欣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正T机制会议期间正 个法律文件,为制江 面向21世纪的欧盟新条约、1999年如期实现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扫除了障碍。① 三、欧盟组织机构 )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从1974年开始,这些领导人定期举行 高级会晤。最初这些会晤是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框架外非正式举行的,《单 正式的法律 地行 则 步规定 且成 欧洲理会 成 国的 路线。欧洲 理事会在每次会议后向欧洲议会提交 年提交”份有关联 进展情况的书面报 长理电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主要立法机构,也是欧盟内能直接代表各成员国欧 府的唯一机构。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和贯彻实施罗马条约和“马约”,对欧盟 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法规草案有最后决定权。 员国变会曲成员国各指定的名部长锁代表组成:依市议事项之不何,理事会可由各成 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为半年。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 理 据歌底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 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 分别话用协调 一致通过、特别 般采用协商 致通过的议事规则,各成员国均有否决权 (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标、决定、建议和通告。 一)抽行秀品△ 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各项决议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计划,向理事会提交欧盟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外联系和谈判,管理 欧盟的财务和日常工作等 的程是:贫在委员组成,经部长理事会 目前委 致同意可以改变委员数目。委员会产 会主席 女候商后 成 云安 的安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 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整保 护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按“马约”规定的程序对“马约”确立的 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必要修改。总之,欧盟的宗旨就是加强和扩大联系,“用一个声音说话”。 欧盟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但和原来的欧共体相比,它已具有了更多的政治方面的 内容。目前,欧盟已成为拥有3.7亿消费人口,占全球贸易43%的巨大的自由贸易区。 二、成员资格 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对 欧共体的成员资格又有限制,例如申请加入欧共体的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 似的经济制度等。欧共体的成员国经过两次扩大,到欧盟成立前共有12个成员国。 根据“马约”的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 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议会同意后,适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做出有关决议。申请国 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定中。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 宪法的要求予以批准。 1994年欧盟批准了瑞典、芬兰、挪威和奥地利加入欧盟的申请,但由于国内全民公 决的结果,挪威拒绝加入欧盟。这样,从1995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已达到15个。 目前东欧一些国家已获取加入欧盟资格。 1997年6月18日,欧盟15国在阿姆斯特丹举行首脑会议,就新的欧盟条约草案 达成一致,该草案包括修改“马约”,扩大欧盟疆域以及启动大欧洲。会议期间,正式批准 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币汇率机制》三个法律文件,为制订 面向21世纪的欧盟新条约、1999年如期实现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扫除了障碍。① 三、欧盟组织机构 (一)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从1974年开始,这些领导人定期举行 高级会晤。最初这些会晤是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框架外非正式举行的,《单一欧 洲文件》第一次确立了欧洲理事会正式的法律地位。“马约”则进一步规定,欧洲理事会由 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及欧洲委员会主席组成。成员国的外交部长和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协助 其工作。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为欧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并制定总的政 治路线。欧洲理事会在每次会议后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会议报告,并每年提交一份有关联盟 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主要立法机构,也是欧盟内能直接代表各成员国政 府的唯一机构。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和贯彻实施罗马条约和“马约”,对欧盟 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法规草案有最后决定权。 该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事项之不同,理事会可由各成 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境部 长等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为半年。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 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 部长理事会议根据理事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要求而召开。理事会根据 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协调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三种议事 规则。理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一般采用协商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各成员国均有否决权。 (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标、决定、建议和通告。 (三)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各项决议,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计划,向理事会提交欧盟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外联系和谈判,管理 欧盟的财务和日常工作等。 目前委员会由 20 名委员组成,经部长理事会一致同意可以改变委员数目。委员会产生 的程序是: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共同推选委员会主席人选;在同委员会主席候 选人磋商后,成员国政府推选其他委员会委员人选;被推选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作为一 个整体,由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批准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由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共同 协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