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务 主要是及时、足额地把征得的税款解缴国库,及时把税收争 议案件提交上级机关处理等。 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是,在依法纳税时发生税 务争议,有权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仍持异议,可 诉诸法院。对税务机关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 则既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义务主要是必须按时办理纳税登记,接受监督检査,提供 真实的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不欠、骗税,不 偷、抗税等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本身并不能 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 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 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这种税收法律事实,按其与纳 税人的意志有关与否,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情况。税收法律 行为一般指纳税人的活动,即只有税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的经 济活动,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事件是指与 纳税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 的直接原因。具体地讲: 第一、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 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 人的出现。 第二、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出现了 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有了变动;纳税义务人 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过了免征
主 要 是 及 时 、 足 额 地 把 征 得 的 税 款 解 缴 国 库 , 及 时 把 税 收 争 议 案 件 提 交 上 级 机 关 处 理 等 。 纳 税 主 体 即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是 , 在 依 法 纳 税 时 发 生 税 务 争 议 , 有 权 申 请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复 议 , 对 复 议 仍 持 异 议 , 可 诉 诸 法 院 。 对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 税 收 保 全 和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不 服 , 则 既 可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 也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其 义 务 主 要 是 必 须 按 时 办 理 纳 税 登 记 ,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提 供 真 实 的 会 计 报 表 及 纳 税 资 料 , 依 法 缴 纳 税 款 , 不 欠 、 骗 税 , 不 偷 、 抗 税 等 。 四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终 止 税 法 是 引 起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前 提 条 件 , 税 法 本 身 并 不 能 产 生 具 体 的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终 止 必 须 根 据 能 够 引 起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或 终 止 的 客 观 情 况 , 也 就 是 税 收 法 律 事 实 。 这 种 税 收 法 律 事 实 , 按 其 与 纳 税 人 的 意 志 有 关 与 否 , 分 为 行 为 和 事 件 两 种 情 况 。 税 收 法 律 行 为 一 般 指 纳 税 人 的 活 动 , 即 只 有 税 法 的 实 施 和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活 动 , 才 能 产 生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事 件 是 指 与 纳 税 人 意 志 无 关 的 客 观 现 象 , 它 是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变 更 或 终 止 的 直 接 原 因 。 具 体 地 讲 : 第 一 、 下 列 法 律 事 实 的 出 现 产 生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纳 税 义 务 人 发 生 了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纳 税 的 行 为 和 事 件 ; 新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出 现 。 第 二 、 下 列 法 律 事 实 的 出 现 变 更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出 现 了 修 改 或 规 定 新 的 税 收 优 惠 ; 征 收 程 序 有 了 变 动 ;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收 入 或 财 产 状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 例 如 收 入 的 增 加 超 过 了 免 征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2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额或者收入的减少不够起征点;由于灾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 失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 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免税的条件;某 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如企 业的破产、撤销、合并、人的死亡等
额 或 者 收 入 的 减 少 不 够 起 征 点 ; 由 于 灾 害 造 成 财 产 的 重 大 损 失 致 使 纳 税 人 难 于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第 三 、 下 列 法 律 事 实 的 出 现 终 止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纳 税 义 务 人 履 行 了 纳 税 义 务 ; 纳 税 义 务 人 产 生 了 符 合 免 税 的 条 件 ; 某 些 税 法 的 废 除 或 征 税 对 象 的 变 更 ;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消 失 , 如 企 业 的 破 产 、 撤 销 、 合 并 、 人 的 死 亡 等 。 2 8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第二章税法的体系和 基本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分类 任何事物的分类,都在于分析研究,以便于进行分类指 导。在我国,税法是一个由各种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 章构成的综合体,这些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既 相互独立、又有相联系的方面,因此,对它们进行科学的划 分,有利于分析税收负担的分配情况、负担的轻重以及国家 税法的总体结构是否合理等。对税法的划分方法很多,不同 的分类标准在税法的研究上具有不同的意义。 、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 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一)流转税法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 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在税法中,“流转额”的内容十分广 泛,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 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 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第 二 章 税 法 的 体 系 和 基 本 内 容 第 一 节 税 法 的 分 类 任 何 事 物 的 分 类 , 都 在 于 分 析 研 究 , 以 便 于 进 行 分 类 指 导 。 在 我 国 , 税 法 是 一 个 由 各 种 单 行 的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构 成 的 综 合 体 , 这 些 单 行 的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之 间 既 相 互 独 立 、 又 有 相 联 系 的 方 面 , 因 此 , 对 它 们 进 行 科 学 的 划 分 , 有 利 于 分 析 税 收 负 担 的 分 配 情 况 、 负 担 的 轻 重 以 及 国 家 税 法 的 总 体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等 。 对 税 法 的 划 分 方 法 很 多 ,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在 税 法 的 研 究 上 具 有 不 同 的 意 义 。 一 、 根 据 税 法 所 规 定 的 征 税 客 体 性 质 的 不 同 , 可 以 分 为 流 转 税 法 、 收 益 税 法 、 财 产 税 法 、 行 为 税 法 和 资 源 税 法 ( 一 ) 流 转 税 法 流 转 税 是 以 流 转 额 为 征 税 对 象 , 选 择 其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环 节 加 以 征 收 的 税 。 在 税 法 中 , “ 流 转 额 ” 的 内 容 十 分 广 泛 , 既 包 括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额 , 也 包 括 各 种 劳 务 、 服 务 的 业 务 收 入 额 ; 在 附 加 性 质 的 税 中 , 还 以 主 税 的 税 额 为 征 税 对 象 。 流 转 税 主 要 是 在 生 产 和 流 通 领 域 发 挥 调 节 作 用 。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2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0 税法理论与实务 流转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具有征税范围广 税源大、积累建设资金和功能明显的特点。收入比重占整个 工商税收60%以上,调控范围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 各个环节,在聚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相关的流转税法中有以下一 些特点 第一,对流转额征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有偿提供劳务为 前提,充分反映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因此,流转税的税 目与税率设计、纳税环节与方法等,都同现实经济的客观需 要紧密相联,以具体经济条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对流转额的征税,与商品销售环节和劳务提供过 程有密切联系,它通常是在法定的销售行为或劳务活动完成 收入取得之后加以征收的 第三,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与商品价格及劳务收费标准 密不可分;税额都直接成为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的有机 组成部分。増值税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价税分 离,但最终对消费者来说,仍然价税合 第四,征收流转税,只与法定流转对象的流转额有关, 般不考虑纳税主体的盈利状况,只要发生法定的流转额,都 须依法纳税 第五,流转税的税目设计都很具体、细密,以适应商品 流转和劳务交换的各种情况;并且只对税法中列明的项目加 以征税,税法未具体列明的不征税。 第六,流转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同一种征税客体,不 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
流 转 税 是 我 国 税 收 体 系 中 的 主 体 税 种 , 具 有 征 税 范 围 广 、 税 源 大 、 积 累 建 设 资 金 和 功 能 明 显 的 特 点 。 收 入 比 重 占 整 个 工 商 税 收 6 0 % 以 上 , 调 控 范 围 涉 及 生 产 、 流 通 、 分 配 、 消 费 各 个 环 节 , 在 聚 集 财 政 资 金 、 调 节 经 济 、 发 挥 税 收 杠 杆 作 用 等 方 面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相 关 的 流 转 税 法 中 有 以 下 一 些 特 点 : 第 一 , 对 流 转 额 征 税 , 是 以 商 品 交 换 和 有 偿 提 供 劳 务 为 前 提 , 充 分 反 映 商 品 经 济 的 性 质 和 要 求 。 因 此 , 流 转 税 的 税 目 与 税 率 设 计 、 纳 税 环 节 与 方 法 等 , 都 同 现 实 经 济 的 客 观 需 要 紧 密 相 联 , 以 具 体 经 济 条 件 为 最 终 依 据 。 第 二 , 对 流 转 额 的 征 税 , 与 商 品 销 售 环 节 和 劳 务 提 供 过 程 有 密 切 联 系 , 它 通 常 是 在 法 定 的 销 售 行 为 或 劳 务 活 动 完 成 收 入 取 得 之 后 加 以 征 收 的 。 第 三 , 流 转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与 商 品 价 格 及 劳 务 收 费 标 准 密 不 可 分 ; 税 额 都 直 接 成 为 商 品 价 格 或 劳 务 收 费 标 准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增 值 税 以 不 含 税 的 销 售 额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 价 税 分 离 , 但 最 终 对 消 费 者 来 说 , 仍 然 价 税 合 一 。 第 四 , 征 收 流 转 税 , 只 与 法 定 流 转 对 象 的 流 转 额 有 关 , 一 般 不 考 虑 纳 税 主 体 的 盈 利 状 况 , 只 要 发 生 法 定 的 流 转 额 , 都 须 依 法 纳 税 。 第 五 , 流 转 税 的 税 目 设 计 都 很 具 体 、 细 密 , 以 适 应 商 品 流 转 和 劳 务 交 换 的 各 种 情 况 ; 并 且 只 对 税 法 中 列 明 的 项 目 加 以 征 税 , 税 法 未 具 体 列 明 的 不 征 税 。 第 六 , 流 转 税 一 般 采 用 比 例 税 率 , 同 一 种 征 税 客 体 ,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 均 按 同 一 比 例 征 税 。 3 0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 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关税 (二)收益税法。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 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在我国,税 法所确认的收益额,主要指各类经营利润所得和法定的其它 所得。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 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税法上有一个值得重视的是应将一般收益、总收益和应 纳税收益这三个概念科学地进行区分,因为三者各有各自所 包括的范围。一般收益,是指的全部收益,但不是税法上的 总收益,因此,在各国的税法上,一般都有征税收益和非征 税收益的区别。非征税收益,如我国国库券、金融债券的利 息,对纳税人来说虽然也是收益,但是,它不包括个人所得 税收益的范围内,这种收益就是不需要纳税的收益。总收益 是指各种征税收益之和。但是,各国税法却又并非按总收益 征税,一般都按应纳税收益(所得)征税,即按税法规定将 允许扣除项目从总收益中扣除后的数额(我国农业税是不扣 除的,以总收益征税)。这说明,按照税法,收益税的征税对 象是应纳税收益,而非一般收益或总权益。 收益税对国家财力的积累、协调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 利益关系、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作
我 国 现 行 的 流 转 税 法 主 要 有 : 1 . 增 值 税 ; 2 . 消 费 税 ; 3 . 营 业 税 ; 4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5 . 关 税 。 ( 二 ) 收 益 税 法 。 收 益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的 纯 收 益 额 或 者 总 收 益 额 为 征 税 对 象 , 增 减 法 定 项 目 后 加 以 征 收 的 税 。 在 我 国 , 税 法 所 确 认 的 收 益 额 , 主 要 指 各 类 经 营 利 润 所 得 和 法 定 的 其 它 所 得 。 收 益 税 主 要 是 在 国 民 收 入 形 成 后 , 对 生 产 、 经 营 者 的 利 润 和 个 人 的 纯 收 入 发 挥 调 节 作 用 。 税 法 上 有 一 个 值 得 重 视 的 是 应 将 一 般 收 益 、 总 收 益 和 应 纳 税 收 益 这 三 个 概 念 科 学 地 进 行 区 分 , 因 为 三 者 各 有 各 自 所 包 括 的 范 围 。 一 般 收 益 , 是 指 的 全 部 收 益 , 但 不 是 税 法 上 的 总 收 益 , 因 此 , 在 各 国 的 税 法 上 , 一 般 都 有 征 税 收 益 和 非 征 税 收 益 的 区 别 。 非 征 税 收 益 , 如 我 国 国 库 券 、 金 融 债 券 的 利 息 , 对 纳 税 人 来 说 虽 然 也 是 收 益 , 但 是 , 它 不 包 括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益 的 范 围 内 , 这 种 收 益 就 是 不 需 要 纳 税 的 收 益 。 总 收 益 是 指 各 种 征 税 收 益 之 和 。 但 是 , 各 国 税 法 却 又 并 非 按 总 收 益 征 税 , 一 般 都 按 应 纳 税 收 益 ( 所 得 ) 征 税 , 即 按 税 法 规 定 将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从 总 收 益 中 扣 除 后 的 数 额 ( 我 国 农 业 税 是 不 扣 除 的 , 以 总 收 益 征 税 ) 。 这 说 明 , 按 照 税 法 , 收 益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应 纳 税 收 益 , 而 非 一 般 收 益 或 总 权 益 。 收 益 税 对 国 家 财 力 的 积 累 、 协 调 国 家 与 纳 税 主 体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 调 节 社 会 经 济 的 运 行 与 发 展 , 都 有 很 大 的 作 用 。 作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3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