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与准限制行为能力 ■第15条:「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第15-2条第1项:「受辅助宣告之人为下列行为时, 应经辅助人同意。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 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1、为 独资、合伙营业或为法人之负责人。2、为消费借 贷、消费寄托、保证、赠与或信托。3、为诉讼 为。4、为和解、调解、调处或签订仲裁契约。5 为不动产、船舶、航空器、汽车或其它重要财产 之处分、设定负担、买卖、租赁或借贷。6、为遗 产分割、遗赠、抛弃继承权或其它相关权利。7、 法院依前条声请权人或辅助人之声请,所指定之 其它行为。」
无行为能力与准限制行为能力 ◼ 第15条:「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 第15-2条第1项:「受辅助宣告之人为下列行为时, 应经辅助人同意。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 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1、为 独资、合伙营业或为法人之负责人。2、为消费借 贷、消费寄托、保证、赠与或信托。3、为诉讼行 为。4、为和解、调解、调处或签订仲裁契约。5、 为不动产、船舶、航空器、汽车或其它重要财产 之处分、设定负担、买卖、租赁或借贷。6、为遗 产分割、遗赠、抛弃继承权或其它相关权利。7、 法院依前条声请权人或辅助人之声请,所指定之 其它行为。」
真意实现与交易安全的调和 ■非出于真意的表示不应发生任何效力,乃 理之必至。问题是如果事涉善意第三人的 利益,不仅基于公平有保护必要,且从交 易安全角度(交易成本的考虑),也不能 不在一定程度内肯认行为的效力,立法者 在此必须作真意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权衡。 心中保留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外汇买卖电脑漏打一个零?
真意实现与交易安全的调和 ◼ 非出于真意的表示不应发生任何效力,乃 理之必至。问题是如果事涉善意第三人的 利益,不仅基于公平有保护必要,且从交 易安全角度(交易成本的考虑),也不能 不在一定程度内肯认行为的效力,立法者 在此必须作真意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权衡。 ◼ 心中保留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外汇买卖电脑漏打一个零?
诚信原则在台湾的适用领域 ■台湾民法第148条:「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 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权利的行使 不必追求公共利益,但仍以公共利益的违反为其 极限,实务上对於何时违反仅在极端情形会作认 定 第2项的诚信原则原规定於债编’1982年修法始转 移到总则,但仍限於法律尖系的实现’而非形成。 1999年修债总时增订一般的缔约过失条款也提到 当事人有依诚信方法提供资讯丶保守秘密
诚信原则在台湾的适用领域 ◼ 台湾民法第148条:「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 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权利的行使 不必追求公共利益,但仍以公共利益的违反为其 极限,实务上对於何时违反仅在极端情形会作认 定。 第2项的诚信原则原规定於债编,1982年修法始转 移到总则,但仍限於法律关系的实现,而非形成。 1999年修债总时增订一般的缔约过失条款也提到 当事人有依诚信方法提供资讯、保守秘密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上的扩张 从原规定的诚信操作( Regulierung),到 补充( Erganzung),限制 Schranken),再 到纠正( Korrektur),千预更为广泛,且 都是通过司法而非立法。但从众多案例仍 可看出,其干预仍不轻易介入实体的利害 分配或弱势的保护,而多限於交易程序的 不公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上的扩张 ◼ 从原规定的诚信操作(Regulierung),到 补充(Ergänzung), 限制Schranken),再 到纠正(Korrektur),干预更为广泛,且 都是通过司法而非立法。但从众多案例仍 可看出,其干预仍不轻易介入实体的利害 分配或弱势的保护,而多限於交易程序的 不公平
不得为暴利行为一交易公平的底线 ■第74条:「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 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 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 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前项声 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内为之。 此一基于公平考虑的限制,尚非对法律行为程序 的一般性门坎,而仅以其使他方不公平的做成 「财产上」的处分或负担时为限,其结果非直接 否定行为效力,而是使利害关系人有以诉讼请求 法官调整之权。立法者显然不愿见到当事人任意 以不公平为由逃避契约义务
不得为暴利行为─交易公平的底线 ◼ 第74条:「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 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 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 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 前项声 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内为之。」 ◼ 此一基于公平考虑的限制,尚非对法律行为程序 的一般性门坎,而仅以其使他方不公平的做成 「财产上」的处分或负担时为限,其结果非直接 否定行为效力,而是使利害关系人有以诉讼请求 法官调整之权。立法者显然不愿见到当事人任意 以不公平为由逃避契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