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克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一章 民法基础
、“民法”的语源 n ius civile bu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口罗马法:市民法(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尤士丁尼将罗马法 法典化 口(黑暗的)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口(上帝赐予世人两柄剑,精神之事。。。教会,世俗之事 国 (第一所大学博洛文尼亚大学,第一个专业法学,目的是为 了传播罗马法对抗教会法,他们视罗马法为世俗社会的圣经) 口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一、“民法”的语源 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 尤士丁尼 将罗马法 法典化 (黑暗的)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上帝赐予世人两柄剑,精神之事。。。教会,世俗之事。。。国 王) ;(第一所大学 博洛文尼亚大学,第一个专业法学,目的是为 了传播罗马法对抗教会法,他们视罗马法为世俗社会的圣经)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一)学说史略 口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 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民法通则》2条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二、调整对象学说 (一)学说史略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 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民法通则》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