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节结构和法律条文的变化 1、章节上作以下调整: (1)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 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 保险合同。 (2)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 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这样更顺一些 2、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29个,删 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 15个
• 1、章节上作以下调整: • (1)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 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 保险合同。 • (2)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 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这样更顺一些) • 2、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29个,删 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 15个。 (一)章节结构和法律条文的变化
2002年《保险法》目录 2009年《保险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2009年《保险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002年《保险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 A、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涉 及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保险利益的主体方面,补充了被保险 人这一利益主体: (原)(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有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 有的时候不是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 • A、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涉 及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1、在保险利益的主体方面,补充了被保险 人这一利益主体: • (原)(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新)(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 (有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 有的时候不是)
2、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与国际接轨 (原)(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理解) (新)(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与国际接轨 • (原)(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理解) • (新)(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上,增加了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问题 (原)(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 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 3、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上,增加了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问题 • (原)(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 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