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文化特定性障碍 对将一些诸如拉塔症(1atah)、杀人狂(amok)、恐缩症(koro)和 许多其它大概具有文化特定性的障碍独立作为一类的需求,近年来已不 那么迫切。支持将这些状况作为障碍纳入,并可在临床上与业已纳入本 分类系统的其它障碍区分开来的过硬的描述性研究,最好是基于流行学 的研究,至今仍未发现,它们也就未被单独分类。文献中现有对这些障 碍的描述提示,可将之视为焦虑、抑郁、躯体形式障碍或适应障碍的地 域性变种;因而需要时可采用最接近的等价编码,同时加注所包含的文 化特定性障碍。也可能存在突出的注意寻求行为或与F68.1(有意造成 或伪装症状或功能障碍)的描述类似的扮演病人角色,这也可记录下来。 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和行为障碍(F53.-) 这一类别不常见,推荐应用它显然是不可取的,应只在不可避免时 才使用。它的纳入是因为注意到,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一些非常现实的实 践问题致使在许多产褥期病人收集详细资料几乎不可能。然而,即使没 有足够的信息确诊某种情感障碍(或更少见的精神分裂症),通常也会 足以诊为轻度(F53.0)或重度(F53.1)障碍;这种区分有助于估 价应投入的工作量以及所施与的照顾 纳入这一类别并不意味着,如果资料详实,不少产后精神疾患不能 被分类于其他类别之中。这个领域中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是,产褥期精神 病的临床相很难(或简直不可能)可靠地与情感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相鉴 别,不应单独列出。任何持有少数方的意见,即认为确实存在特殊的产 后精神病的精神科医师,可采用这一类别,但应了解其真正目的 成年人格障碍(F60.-) 在当前所有精神科分类中,成年人格障碍包含了多种严重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广泛而费时的调查来积累资料。当试图为这类障碍写 出详细的诊断标准时,观察与解释之间的分歧就变得格外棘手;就目前 的知识,要确立诊断必需满足几条标准仍悬而未决。但在确定本类别之 诊断要点与标准上所做的努力有助于说明人格障碍的描述需要新的方法。 在踌躇了一阵后,还是将边缘人格障碍(F60.31)的一个简短描 述作为情绪不稳性人格障碍(F60.3)的一个亚型纳入,仍是希望激 发起调查研究。 12·
对E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某些大类的说明 其它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F68) 这里有两个类别在ICD9中不存在,一是F68.0,躯体症状由于 心理的理由而复杂化;二是F68.1,有意造成或伪装躯体或心理学症 状或功能缺陷〔做作性障碍〕。严格地讲,由于存在角色障碍或疾病行 为,所以将它与其它成人行为障碍放在一起可方便精神科医师使用 直被排斥在ICD第五章以外的诈病(Z76.5)在诊断时常需和以上两 种障碍一同考虑。前两者与诈病的关键区别在于诈病的动机显而易见且 通常限于涉及个人危险、犯罪审判或巨额金钱的场合。 精神发育迟滞(F70-F79) ICD-10第五(F)章的一个既定方针是对精神发育迟滞的处理尽可 能简单明了,因为业已承认,只有釆用综合性、最好是多轴系统,才能 公正地对待对这一类别。这样一个系统需要单独确立,现正试图提出 些可用于国际范围的恰当的建议。 特发于童年的障碍 F80-F89心理发育障碍 在ICD-9中分类为精神病的童年期障碍如婴儿孤独症和瓦解性精 神病,现在更恰当地归人F84.-,弥漫性发育障碍中。尽管仍有某些 不确定性,但看来已具备足够的资料支持将Rett与 Asperger综合征作 为特定的障碍纳入该组中。伴随精神发育迟滞和刻板动作(F84.4) 的多动障碍已被纳入,因为尽管具有混合的性质,但有证据提示它会有 较大的实际意义 F90-F98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国际间关于多动性障碍概念的范围宽窄的分歧多年来一直是个广为 人知的问题,在由 WHO-ADAMHA赞助的WHO顾问及其它专家联 席会议上业已进行过讨论。ICD-10中多动性障碍的定义较ICD9宽。 ICD-10定义的另一个不同点是较重视整个多动综合征的症状组成;由 于用最近的经验性研究作为定义的基础,所以有把握相信ICD-10的定 义显示了一个明显的进步
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多动性品行障碍(F90.1)是仍保留在ICD-10第五(F)章中的 联合类别的少数例子之一。应用这一诊断表明多动性障碍(F90.-)与 品行障碍(F91.-)的标准都已满足。由于这些障碍常常同时存在,而 且这种混合综合征也已显示出其存在的重要性,为便于临床应用,在本 分类中才超越了一般原则,增加了这些类型。然而,在《ICD-10精神 与行为障碍分类:研究用诊断标准(DCR-10)》中可能会建议,为了研 究目的,归于这些类别的个别病例应采用多动、情绪紊乱和品行障碍的 严重程度来描述(加上联合类别作为总的诊断) 对立违抗障碍(F91.3)在1CD-9中没有,但已纳入ICD-10中 因为有证据显示它对日后的品行问题具有预测价值。但加了一个慎重的 注释,推荐将之主要用于年幼儿童。 ICD-9中的类别313(特发于童年与少年的情绪紊乱)在ICD-10 中扩展成两个独立的类别,称为特发于童年的情绪障碍(F93.)和特 发于童年与少年的社交功能障碍(F94.-)。此乃因为仍需将儿童与成 人之各种类型的病态焦虑与相关情绪区分开来。儿童情绪障碍并不常在 成年期继以明显的类似障碍,而神经症常起病于成年,这都是需做如此 更动的明确指征。ICD-0所用之定义的关键标准是,患儿表现出的情 绪与其所处的发育阶段是恰如其分的,但持续时间超长,并伴随功能紊 乱。换句话说,这类童年期障碍是某种情绪状态与反应的显著恶化,就 其年龄而言,如果较轻即可视为属于正常。如果情绪状态的内容不寻 常,抑或始发于不寻常的年龄,则应采用本分类中的其它综合类型。 不管如何命名,F94.-(特发于童年与少年的社交功能障碍)这 新类别与ICD-10中不使用社会角色紊乱作为诊断标准的一般原则并不 相违背。F94.-所涉及的社会功能异常数目不多,而且限定在亲子关系 与家庭之内;这种关系不同于工作和养家等具有重大文化变异的人际关 系,后者不能用作诊断标准。 不少常被儿童精神科医师釆用的类别,诸如进食障碍(F50.-)、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F51.-)和性身份障碍(F64.-)在本分类中归在 前面的一般性类别里,因为它们既好发又常见于成人和儿童。但有理由 加上婴幼儿喂食障碍(F98.2)和婴幼儿与童年异食癖(F98.3)两 个类别,因其临床相具有童年的特征。 应用F80—F89与F90—F98诸节时尚需注意到ID-10有关神经系 统的一章(第六(G)章)的内容。其间包含了以躯体表现和明确的 “器质性”病因为主的综合征,其中 Kleine-Levin综合征(G47.8)对 儿童精神科医师意义颇大
对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某些大类的说明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F99) 实际工作中需要ICD-10有个类别用于记录“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但将第五章(F)的全部分类空间分成十节,每一节用于一个特定的领 域后,却给这一需求带来了难题。因此决定差强人意地采用本分类编码 顺序中的最后一个类别,即F99 对ICD-10早期版本提出的类别的删除 在准备ICD-10第五(F)章草案时,经咨询与文献复习产生了不 少修改建议。对这些建议的取舍受几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对分类的现场 测试,向WHO协作中心首脑的咨询,民间组织的协作,WHO专家顾 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分类的各种译本以及协调ICD总体结构的规则 限制。 舍弃不被普遍承认和没有证据支持的建议,并采纳其它有相当证据 的建议一般不难。有些建议,尽管单独考虑时有些道理,但却不能采 纳,因为即使分类中某处的那怕一点变动也会牵扯到其它部分。另外一 些建议显然很优越,但在用于国际范围之前尚需做更多的研究。几个这 类建议在综合分类的早期版本中曾经采用,但定稿中业已删去,包括 “人格特质突出化”和“精神活性物质的有害使用”。希望对这些及其它 创新类型的状态与应用意义的研究将会继续
类别目录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00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 F00.0早发性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 F00.1晚发性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 F00.2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非典型或混合型 F00.9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未特定 F01血管性痴呆 F01.0急性发作的血管性痴呆 F01.1多发脑梗塞性痴呆 F01.2皮层下血管性痴呆 F01.3混合型皮层和皮层下血管性痴呆 F01.8其它血管性痴呆 F01.9血管性痴呆,未特定 F02见于在它处归类的其它疾病的痴呆 F02.0匹克氏病性痴呆 F02.1克一雅氏病( Crutzfeldt-Jakob)性痴呆 F02.2亨廷顿氏病性痴呆 F02.3帕金森氏病性痴呆 F02.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HIV]性痴呆 F02.8见于在它处归类的其它特定疾病的痴呆 F03未特定的痴呆 可采用第五位编码对F00-F03中的痴呆做如下描述 x0不伴其它症状 x1伴其它症状,以妄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