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并控制货币供给,对整个宏观经济进行调节。这些职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最为合适。 二、建立中央银行的逢径 就世界范围来说,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央银行 最早发源于17世纪后半期,以瑞典国家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为标志,而中 央银行制度的形成则在19世纪初期,主要是以英格兰银行独占发行权为标志, 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是在20世纪初,主要是以美国的联邦储备 系统的成立为标志。 纵观中央的发展过程,中央银行的建立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般 的商业银行演变而成,如瑞典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等:另一种则是在政府的设 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以及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的中央银行。 (一)由一般的商业银行自然演进而来(自然演进型的中央银行) 早期的中央银行,如瑞典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其前身均 为一般的商业银行。它们经办商业银行的业务,发行银行券;只是随着金融经济 的发展和自身实力的加强,逐渐地从商业银行群体中分离出来,成为凌驾于一般 商业银行之上的中央银行。普通银行之所以能自然演进为中央银行,其根本原因 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但具体来讲,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 1.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能借助政府的力量,通过享有某些特权,逐 步集中货币发行,垄断中央银行业务,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2.自身实力强大,信用卓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这种从普通银行中脱胎出来的中央银行,具有自然发展的特点,因此比较容 易被社会和金融界所接受。其产生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其形成过程的组织程序轨 迹大概是:货币经营业—高利贷银行一—大银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 行—银行的银行—清算的银行—中央银行。 (二)由政府出面建立中央银行(创设型的中央银行) 创设型的中央银行在成立之时就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比如美联储。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基本职能
稳定,并控制货币供给,对整个宏观经济进行调节。这些职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最为合适。 二、建立中央银行的途径 就世界范围来说,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央银行 最早发源于 17 世纪后半期,以瑞典国家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为标志,而中 央银行制度的形成则在 19 世纪初期,主要是以英格兰银行独占发行权为标志, 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是在 20 世纪初,主要是以美国的联邦储备 系统的成立为标志。 纵观中央的发展过程,中央银行的建立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般 的商业银行演变而成,如瑞典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等;另一种则是在政府的设 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以及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的中央银行。 (一)由一般的商业银行自然演进而来(自然演进型的中央银行) 早期的中央银行,如瑞典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其前身均 为一般的商业银行。它们经办商业银行的业务,发行银行券;只是随着金融经济 的发展和自身实力的加强,逐渐地从商业银行群体中分离出来,成为凌驾于一般 商业银行之上的中央银行。普通银行之所以能自然演进为中央银行,其根本原因 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但具体来讲,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 1.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能借助政府的力量,通过享有某些特权,逐 步集中货币发行,垄断中央银行业务,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2.自身实力强大,信用卓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这种从普通银行中脱胎出来的中央银行,具有自然发展的特点,因此比较容 易被社会和金融界所接受。其产生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其形成过程的组织程序轨 迹大概是:货币经营业——高利贷银行——大银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 行——银行的银行——清算的银行——中央银行。 (二)由政府出面建立中央银行(创设型的中央银行) 创设型的中央银行在成立之时就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比如美联储。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基本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相互联系的。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特定的职 能,而中央银行的职能则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 前面,我们在分析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时,事实上已经涉及了中央银行的 性质和职能。例如它是“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等,下面 具体加以论述。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既然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因此要认清中央银行的性质,就要从它的特殊性 来分析,也就是分析它和一般金融机构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区别。 (一)和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地位特殊 中央银行首先表现为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 方针政策,因此它凌驾于一般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上的,是一国家金融体系的 中心环节,是管理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制度的枢纽。 (二)和一般金融机构相比,业务特殊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目标、经 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上均有本质的不同。中央银行在原则上不经营具体的货币信用 业务,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而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为宗旨,因而不与普通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利润。中央银行业务经营的直接对象是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及 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通过和这些部门的业务往来,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 和履行其管理职能。 另外,中央银行享有政府赋予的某些特权,如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保管存 款准备金、制定金融政策、法令等,这是商业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所不能享有的 权力。 (三)和其它政府部门相比,管理手段特殊 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单是以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的身份,单凭行政 权力来进行,而是以“银行”的身份。在向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提供业 务服务时(无论时管理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发行业务,还是对政 府办理国库券业务,或是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来调节货币供应量),中 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计划、信贷、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等行政的、经济的和法 律的综合手段,进行引导和管理,以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出现调节和控制。可 以说,中央银行管理手段多样化,而且越来越侧重于经济手段,而不是像其它政 府部门那样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因此在进行管理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相互联系的。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特定的职 能,而中央银行的职能则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 前面,我们在分析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时,事实上已经涉及了中央银行的 性质和职能。例如它是“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等,下面 具体加以论述。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既然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因此要认清中央银行的性质,就要从它的特殊性 来分析,也就是分析它和一般金融机构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区别。 (一)和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地位特殊 中央银行首先表现为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 方针政策,因此它凌驾于一般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上的,是一国家金融体系的 中心环节,是管理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制度的枢纽。 (二)和一般金融机构相比,业务特殊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目标、经 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上均有本质的不同。中央银行在原则上不经营具体的货币信用 业务,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而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为宗旨,因而不与普通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利润。中央银行业务经营的直接对象是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及 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通过和这些部门的业务往来,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 和履行其管理职能。 另外,中央银行享有政府赋予的某些特权,如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保管存 款准备金、制定金融政策、法令等,这是商业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所不能享有的 权力。 (三)和其它政府部门相比,管理手段特殊 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单是以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的身份,单凭行政 权力来进行,而是以“银行”的身份。在向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提供业 务服务时(无论时管理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发行业务,还是对政 府办理国库券业务,或是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来调节货币供应量),中 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计划、信贷、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等行政的、经济的和法 律的综合手段,进行引导和管理,以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出现调节和控制。可 以说,中央银行管理手段多样化,而且越来越侧重于经济手段,而不是像其它政 府部门那样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因此在进行管理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四)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特殊 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既要与政府保持协调,又要有一定的独立 性,可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这称为中央银行 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就是有限制的独立性,或者说是在一定范围内 的独立性。中央银行是政府下的一个金融机构,是政府在金融领域里的代理人。 中央银行一经产生,便与政府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因此,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 于政府体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也不能凌驾于其他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 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国家 的货币政策,并与其他政府机构相配合。这就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限制在一定的 范围。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中央银行和财政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人 员的任免上。 专栏8-3 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一、英格兰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在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是在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 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二者互相配合。1987年的《银行法》以立法的 形式规范了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和责任。政府一贯尊重该行有关货币政策的意见,不过问货币 政策的制定,也不参与理事会的评议。按规定,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在与英格兰银行总裁 磋商后,向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但实际上财政部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 在与政府的资金关系方面,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 为了解决政府所需的长短期资金需求,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每周对国库券 招标,二是每天在证券市场上卖出国库券,从而筹集资金。 英格兰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16名成员均由政府推荐,由英王任命。 90年代,特别是1997年5月工党执政以来,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英格兰 银行独立出版通货膨胀报告以及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定期会议的纪要。英格兰银行行长可以
(四)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特殊 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既要与政府保持协调,又要有一定的独立 性,可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这称为中央银行 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就是有限制的独立性,或者说是在一定范围内 的独立性。中央银行是政府下的一个金融机构,是政府在金融领域里的代理人。 中央银行一经产生,便与政府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因此,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 于政府体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也不能凌驾于其他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 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国家 的货币政策,并与其他政府机构相配合。这就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限制在一定的 范围。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中央银行和财政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人 员的任免上。 专栏 8-3 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一、英格兰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在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是在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 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二者互相配合。1987 年的《银行法》以立法的 形式规范了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和责任。政府一贯尊重该行有关货币政策的意见,不过问货币 政策的制定,也不参与理事会的评议。按规定,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在与英格兰银行总裁 磋商后,向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但实际上财政部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 在与政府的资金关系方面,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 为了解决政府所需的长短期资金需求,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每周对国库券 招标,二是每天在证券市场上卖出国库券,从而筹集资金。 英格兰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16 名成员均由政府推荐,由英王任命。 90 年代,特别是 1997 年 5 月工党执政以来,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英格兰 银行独立出版通货膨胀报告以及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定期会议的纪要。英格兰银行行长可以
直接向财长和首相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其每季报告影响有关的经济和货币政策。1997年5 月工党执政后,英格兰银行被授命可以独立地决定利率。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成 立了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它根据英格兰银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决策,再由相关部门执行。 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联邦储备体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作为中央银行,它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特别是独立于 财政部的。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货币政策制定、资金和财务管理以及人员任免上。 1.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储备体系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 除国会在个别时期授权总统可能对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出指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包括总统、 财政部长、货币监理局局长)均无权干涉。联邦储备体系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联 邦储备委员会根据经济增长和调节经济的需要,独立掌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独立制定存款 准备率、贴现率等,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联邦储备体系实际拥有不 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独立决定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和卖出证券的数量、种类和价格,并 就货币政策的执行结果独立负责。因此有人称他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其总裁也被称为“第二总统”。 2.享有资金独立权。1978年以前,立法规定美国财政部财政不能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 透支借款,但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库券,并以此为抵押,以联邦储备银行直接认购的形式从 联邦储备银行取得借款,同时严格规定了联邦储备银行认购财政部特别国库券的数额不能超 过50亿美元。1979年《联邦储备法修正案》,又明确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只能在公开市场上 间接地买进或卖出财政债券,禁止联邦储备银行直接购入财政债券。 3.享有财务独立权。联邦储备体系在财务上完全独立于财政,即联邦储备从组建时的 自有资本筹集到组建后的所有行政管理费用开支都不靠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的支持。而是由
直接向财长和首相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其每季报告影响有关的经济和货币政策。1997 年 5 月工党执政后,英格兰银行被授命可以独立地决定利率。根据《1998 年英格兰银行法》,成 立了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它根据英格兰银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决策,再由相关部门执行。 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联邦储备体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作为中央银行,它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特别是独立于 财政部的。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货币政策制定、资金和财务管理以及人员任免上。 1.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储备体系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 除国会在个别时期授权总统可能对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出指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包括总统、 财政部长、货币监理局局长)均无权干涉。联邦储备体系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联 邦储备委员会根据经济增长和调节经济的需要,独立掌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独立制定存款 准备率、贴现率等,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联邦储备体系实际拥有不 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独立决定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和卖出证券的数量、种类和价格,并 就货币政策的执行结果独立负责。因此有人称他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其总裁也被称为“第二总统”。 2.享有资金独立权。1978 年以前,立法规定美国财政部财政不能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 透支借款,但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库券,并以此为抵押,以联邦储备银行直接认购的形式从 联邦储备银行取得借款,同时严格规定了联邦储备银行认购财政部特别国库券的数额不能超 过 50 亿美元。1979 年《联邦储备法修正案》,又明确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只能在公开市场上 间接地买进或卖出财政债券,禁止联邦储备银行直接购入财政债券。 3.享有财务独立权。联邦储备体系在财务上完全独立于财政,即联邦储备从组建时的 自有资本筹集到组建后的所有行政管理费用开支都不靠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的支持。而是由
联邦储备委员会向各联邦储备银行征款解决。尤其是近年来,联邦储备体系每年扣除费用以 后的净收益都大大超过100亿美,由于它把这些收益的大部分交还给财政部,这笔收入使得 联邦储备体系处于较其他政府机构更为优越的地位,它不受通常由国会控制的拨款程序的支 配。 4.人员任免的相对独立性。虽然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但委员会成员的任 期长达14年,并且不能被撤职,而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最长任期不能超过两任即8年,这 样就避免总统直接操纵联邦储备委员会,保证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不受政府左右和 影响。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但就目前的趋势来看, 相对于政府和财政,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越来越强,这尤其体现在货币政策的独立制定和执 行上。 专栏8一4 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在货币政策上存有很大分歧,联邦储备坚持 用提高短期利率的办法来阻止战后消费需求复苏带来的投资过热而财政部却希望联邦储备 采取低利率政策来帮助解决战争带来的大量债务,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在朝鲜战净时期,财 政部再次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联邦储备采取低利率政策帮助财政筹资,并以财 政性发行的办法直接认购政府债券。面对来自财政部的压力,联邦储备委员会不但拒绝采用 财政性发行的政策,还通过公开市场大量卖出政府债券,使大量货币退出流通,抽紧银根, 促使利率上升,以抵消松的财政政策产生的通货膨胀影响。当时的美国总统支持联邦储备委
联邦储备委员会向各联邦储备银行征款解决。尤其是近年来,联邦储备体系每年扣除费用以 后的净收益都大大超过 100 亿美,由于它把这些收益的大部分交还给财政部,这笔收入使得 联邦储备体系处于较其他政府机构更为优越的地位,它不受通常由国会控制的拨款程序的支 配。 4.人员任免的相对独立性。虽然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但委员会成员的任 期长达 14 年,并且不能被撤职,而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最长任期不能超过两任即 8 年,这 样就避免总统直接操纵联邦储备委员会,保证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不受政府左右和 影响。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但就目前的趋势来看, 相对于政府和财政,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越来越强,这尤其体现在货币政策的独立制定和执 行上。 专栏 8-4 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在货币政策上存有很大分歧,联邦储备坚持 用提高短期利率的办法来阻止战后消费需求复苏带来的投资过热;而财政部却希望联邦储备 采取低利率政策来帮助解决战争带来的大量债务,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在朝鲜战争时期,财 政部再次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联邦储备采取低利率政策帮助财政筹资,并以财 政性发行的办法直接认购政府债券。面对来自财政部的压力,联邦储备委员会不但拒绝采用 财政性发行的政策,还通过公开市场大量卖出政府债券,使大量货币退出流通,抽紧银根, 促使利率上升,以抵消松的财政政策产生的通货膨胀影响。当时的美国总统支持联邦储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