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分立 债务纠纷案
案例8: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分立 债务纠纷案
原告山东省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 化王公司自1986年9月发生业务关系,至1987年9月 22先后签订了7份购销代销汽车合同书,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共计购得原告各种汽车47辆,车款总计 元。按合同签订的时间计算,198749月5日所签没 294026元,至19906月该公司共付给原告10457 同尚欠26116元,1987年9月5日所签1号合同欠2089 元,2号合同欠20089元。1987年9月22日的1、2号合 同分别规定车款27089元,提车时付5000元1987年 2月25日付700元,7月25日付700,12月25付 8089元
原告 山东省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自1986年9月发生业务关系,至1987年9月 22日先后签订了7份购销代销汽车合同书,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共计购得原告各种汽车47辆,车款总计 1294026元,至1990年6月该公司共付给原告1045733 元。按合同签订的时间计算,1987年9月5日所签合 同尚欠26116元,1987年9月5日所签1号合同欠2089 元,2号合同欠20089元。1987年9月22日的1、2号合 同分别规定车款27089元,提车时付5000元。1987年 2月25日付700元,7月25日付7000元,12月25日付 8089元
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隶属于某县物资局 1988年12月20日某县物资局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 的领导,实行条决管理,专业经营,进步贯彻落实 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精神,以文件请求该县计划委员 要求撤销原“某县化工轻工公司”某县计划委员会 于1989年1月6日以文件批复同意撤销“某县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县物资局领导 1989年2月16日某县物资局通知成立“某县金属材料公 司 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轻工公 同”。在注销电请书中声明:对原设备、设施、物资 债务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大小、业务发生的关系、业务 发生的项目,由主管局统一调度。新成立的三个公司 对债务
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隶属于某县物资局。 1988年12月20日某县物资局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 的领导,实行条决管理,专业经营,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精神,以文件请求该县计划委员会, 要求撤销原“某县化工轻工公司”。某县计划委员会 于1989年1月6日以文件批复同意撤销“某县金属机电 化工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县物资局领导。 1989年2月16日某县物资局通知成立“某县金属材料公 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 司”。在注销申请书中声明:对原设备、设施、物资、 债务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大小、业务发生的关系、业务 发生的项目,由主管局统一调度。新成立的三个公司 对债务
割达成协议,主管局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对原往来 账户进行分割,指定机电公司偿付原告之款。但由 司对此有抵 无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指出:1986年9月至1987年9月,与江苏省某县 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签订了份购销汽车合同书。该公 司提走汽车后,耒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现尚 欠249294元。追款时发现该公司已撤销,并分立为 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 轻工公司。某县物资局决定此欠款由机电公司偿付 该公司拖延,请求分立的三个公司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原合同,清偿欠款并 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分割达成协议,主管局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对原往来 账户进行分割,指定机电公司偿付原告之款。但由 于机电公司对此有抵触,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原告 无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指出:1986年9月至1987年9月,与江苏省某县 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签订了7份购销汽车合同书。该公 司提走汽车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现尚 欠249294元。追款时发现该公司已撤销,并分立为 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 轻工公司。某县物资局决定此欠款由机电公司偿付, 该公司拖延,请求分立的三个公司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原合同,清偿欠款并 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机电公司辩称:原公司撤销后,主管上级对原 债务分配不合理。现公司又无款,故虽账面上欠原 告的汽车款,亦无力偿付。被告金属材料公司认为: 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依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尚欠原告的款项应 由机电公司偿还。被告化王轻工公司以原告的诉讼 占其无关为由,电告法庭不予出庭 *返回
被告机电公司辩称:原公司撤销后,主管上级对原 债务分配不合理。现公司又无款,故虽账面上欠原 告的汽车款,亦无力偿付。被告金属材料公司认为: 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依 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尚欠原告的款项应 由机电公司偿还。被告化工轻工公司以原告的诉讼 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庭不予出庭。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