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内部 人事任命引发债务纠纷案
案例5: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内部 人事任命引发债务纠纷案
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大章程中规定:“董事 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的经 理 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89年4月,某有色金属 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 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 分公司是1988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89年7月12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分公司的 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中请流动资金贷款,经 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 总金额12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 理不
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 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 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89年4月,某有色金属 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 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 分公司是1988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89年7月12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分公司的 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 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 总金额12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 理不
善,1990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2万元 还有10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 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 决定,而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 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 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 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善,1990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2万元, 还有10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 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 会决定,而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 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 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 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案例6:王某和刘某为竞业禁止 行为案
案例6:王某和刘某为竞业禁止 行为案
任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事。194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 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 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 杌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 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 浏某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 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 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 责住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和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 得交给公 米返回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 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 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 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 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 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 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 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和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 得交给公司。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