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国际贸易法 大、匈牙利、伊拉克、莱索托、墨西哥、挪威、瑞士、叙利 亚、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新加坡、白俄罗斯、乌克兰、 俄罗斯联邦、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智利等。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 之一。我国政府曾派遣代表参加了1980年维也纳会议,并于 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 约第95条和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 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公约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 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公约的这 规定以及其它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 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 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 须采取书面的方式,公约的上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 (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 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 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 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 国是赞同的,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该款中的①b)项又规定,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
大 、 匈 牙 利 、 伊 拉 克 、 莱 索 托 、 墨 西 哥 、 挪 威 、 瑞 士 、 叙 利 亚 、 美 国 、 南 斯 拉 夫 、 赞 比 亚 、 新 加 坡 、 白 俄 罗 斯 、 乌 克 兰 、 俄 罗 斯 联 邦 、 罗 马 尼 亚 、 保 加 利 亚 、 智 利 等 。 我 国 是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的 最 早 成 员 国 之 一 。 我 国 政 府 曾 派 遣 代 表 参 加 了 1 9 8 0 年 维 也 纳 会 议 , 并 于 1 9 8 6 年 1 2 月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递 交 了 关 于 该 公 约 的 核 准 书 , 成 为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但 我 国 在 核 准 该 公 约 时 , 曾 根 据 该 公 约 第 9 5 条 和 9 6 条 的 规 定 , 对 该 公 约 提 出 了 两 项 重 要 的 保 留 : 1 . 关 于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保 留 。 按 照 公 约 第 1 1 条 的 规 定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不 一 定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或 以 书 面 来 证 明 , 在 形 式 方 面 不 受 任 何 其 它 条 件 的 限 制 。 这 就 是 说 , 公 约 对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特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 无 论 采 取 口 头 方 式 或 采 取 书 面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都 是 有 效 的 。 公 约 的 这 一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类 似 内 容 的 规 定 , 同 我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关 于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 包 括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在 内 ) ,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规 定 是 不 一 致 的 。 因 此 , 我 国 在 核 准 该 公 约 时 , 对 此 提 出 了 保 留 。 我 国 坚 持 认 为 , 订 立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的 方 式 , 公 约 的 上 述 规 定 对 中 国 不 适 用 。 2 . 关 于 公 约 适 用 范 围 的 保 留 。 根 据 公 约 第 1 条 第 ( 1 ) 款 ( a ) 项 的 规 定 , 如 果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是 处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 而 且 这 些 国 家 都 是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该 公 约 就 适 用 于 他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即 该 公 约 适 用 于 营 业 地 处 于 不 同 的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对 于 这 一 点 , 我 国 是 赞 同 的 , 没 有 任 何 异 议 。 但 是 , 该 款 中 的 ( b ) 项 又 规 定 , 只 要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是 处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 即 使 他 们 的 营 1 6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17 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 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处在缔约国 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且还有可能适用营业地 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据国 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法律(例如 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而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即可。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 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 同缔约国的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关 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由于核准或参加 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会越来越 大。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外贸企业同营业地处于其 它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将适用这一 公约,除非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此,本 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公约作为主要内容加以阐 释。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货物买 卖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他们的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 际贸易惯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国际货 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α nternational Rules for
业 地 所 在 国 不 是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但 如 果 按 照 国 际 私 法 的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则 该 公 约 亦 将 适 用 于 这 些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这 项 规 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扩 大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 使 该 公 约 不 仅 适 用 于 营 业 地 处 在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适 用 营 业 地 处 于 非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只 要 依 据 国 际 私 法 的 规 则 导 致 该 合 同 适 用 任 何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例 如 依 照 合 同 的 订 立 地 或 履 行 地 法 而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即 可 。 对 于 这 一 点 , 我 国 在 核 准 该 公 约 时 也 提 出 了 保 留 , 即 我 国 认 为 该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双 方 的 营 业 地 分 处 于 不 同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1 9 8 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是 迄 今 为 止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国 际 公 约 。 由 于 核 准 或 参 加 这 一 公 约 的 国 家 越 来 越 多 , 它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影 响 也 会 越 来 越 大 。 我 国 是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我 国 外 贸 企 业 同 营 业 地 处 于 其 它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都 将 适 用 这 一 公 约 , 除 非 当 事 人 已 在 合 同 中 排 除 了 公 约 的 适 用 。 因 此 , 本 章 在 介 绍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时 , 将 以 公 约 作 为 主 要 内 容 加 以 阐 释 。 四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是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渊 源 之 一 。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他 们 的 买 卖 合 同 中 规 定 采 用 某 种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 用 以 确 定 他 们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惯 例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 一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R u l e s f o r 国 际 贸 易 法 1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8 国际贸易法 thel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①CC)在1935 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作了修订。近年来为了适应国际货物 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又于1980年和1990年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现行的文本是1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 则对内陆交货(如工厂交货EXW)、装运港船上交货 GFOB)以及成本加运费与保险费交货等13种贸易术语作了 详细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该通则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是国际货物买 卖最重要的贸易惯例。 二)华沙——一牛津规则 O arsaw-Ox ford Rules)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因曾 先后在华沙、牛津等地开会研究、讨论,故定名为《华沙 牛津规则》。该规则共有21条,完全是针对“成本加运费、保 险费合同CIF)”制订的。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 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作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各国对CIF合 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解释,在国际上有较大的影 必须指出,上述各项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完全由当事人决 定。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贸易惯例,它对当事 人就具有约束力
t h e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f T r a d e T e r m s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解 释 通 则 是 由 国 际 商 会 ( I C C ) 在 1 9 3 5 年 制 定 的 , 后 于 1 9 5 3 年 作 了 修 订 。 近 年 来 为 了 适 应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方 式 的 新 发 展 , 又 于 1 9 8 0 年 和 1 9 9 0 年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补 充 。 现 行 的 文 本 是 1 9 9 0 年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 该 通 则 对 内 陆 交 货 ( 如 工 厂 交 货 E X W ) 、 装 运 港 船 上 交 货 ( F O B ) 以 及 成 本 加 运 费 与 保 险 费 交 货 等 1 3 种 贸 易 术 语 作 了 详 细 的 解 释 , 具 体 规 定 了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货 方 面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该 通 则 在 国 际 上 已 经 得 到 广 泛 的 承 认 和 采 用 ,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最 重 要 的 贸 易 惯 例 。 ( 二 ) 华 沙 — — 牛 津 规 则 ( W a r s a w - O x f o r d R u l e s ) 华 沙 — — 牛 津 规 则 是 国 际 法 协 会 在 1 9 3 2 年 制 定 的 。 因 曾 先 后 在 华 沙 、 牛 津 等 地 开 会 研 究 、 讨 论 , 故 定 名 为 《 华 沙 — — 牛 津 规 则 》 。 该 规 则 共 有 2 1 条 , 完 全 是 针 对 “ 成 本 加 运 费 、 保 险 费 合 同 ( C I F ) ” 制 订 的 。 它 对 C I F 合 同 中 买 卖 双 方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费 用 与 风 险 作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反 映 了 各 国 对 C I F 合 同 中 买 卖 双 方 权 利 、 义 务 的 一 般 解 释 ,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必 须 指 出 , 上 述 各 项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并 不 具 有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采 用 , 也 可 以 不 采 用 , 完 全 由 当 事 人 决 定 。 如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采 用 了 某 种 贸 易 惯 例 , 它 对 当 事 人 就 具 有 约 束 力 。 1 8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 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 贸易惯例。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广为人知,并被人们普遍 接受和遵循。无论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工作或是法律工作, 都必须懂得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有些贸易术 语已有二百年的历史。例如,“船上交货”(OB)这个贸易术 语在十九世纪初就被广泛采用。当时,从事航海贸易的商人 往往随船出海到世界各地采购货物,双方成交后,由当地卖 方将货物交到其船上,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责任、费用与风险 负担均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限,这种贸易做法就是“船上交 货”①OB)这个贸易术语的由来。十九世纪中叶,随着交通 运输、保险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卖方有条件为国外的买方办 理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减少买主安排运输、保险的麻烦 和困难,于是就出现了“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这种 贸易术语,并成为最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同国际贸易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 系。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 方通常不在同一个国家,货物要越出国境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这就产生了许多国内贸易所没有的复杂情况,并引起了许多 国际贸易所特有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主要是
第 二 节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一 、 什 么 是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是 在 国 际 贸 易 长 期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 用 以 确 定 买 方 和 卖 方 在 交 货 中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风 险 负 担 的 一 种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 它 在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中 已 广 为 人 知 , 并 被 人 们 普 遍 接 受 和 遵 循 。 无 论 是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的 业 务 工 作 或 是 法 律 工 作 , 都 必 须 懂 得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是 国 际 贸 易 长 期 实 践 的 产 物 , 有 些 贸 易 术 语 已 有 二 百 年 的 历 史 。 例 如 , “ 船 上 交 货 ” ( F O B ) 这 个 贸 易 术 语 在 十 九 世 纪 初 就 被 广 泛 采 用 。 当 时 , 从 事 航 海 贸 易 的 商 人 往 往 随 船 出 海 到 世 界 各 地 采 购 货 物 , 双 方 成 交 后 , 由 当 地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到 其 船 上 , 买 卖 双 方 对 货 物 的 责 任 、 费 用 与 风 险 负 担 均 以 货 物 交 到 船 上 为 界 限 , 这 种 贸 易 做 法 就 是 “ 船 上 交 货 ” ( F O B ) 这 个 贸 易 术 语 的 由 来 。 十 九 世 纪 中 叶 , 随 着 交 通 运 输 、 保 险 与 通 讯 事 业 的 发 展 , 卖 方 有 条 件 为 国 外 的 买 方 办 理 货 物 运 输 和 保 险 事 宜 , 为 减 少 买 主 安 排 运 输 、 保 险 的 麻 烦 和 困 难 , 于 是 就 出 现 了 “ 成 本 加 保 险 费 与 运 费 ” ( C I F ) 这 种 贸 易 术 语 , 并 成 为 最 常 使 用 的 贸 易 术 语 之 一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形 成 同 国 际 贸 易 的 特 点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国 际 贸 易 不 同 于 国 内 贸 易 , 因 为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 买 卖 双 方 通 常 不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 货 物 要 越 出 国 境 由 一 国 运 往 另 一 国 , 这 就 产 生 了 许 多 国 内 贸 易 所 没 有 的 复 杂 情 况 , 并 引 起 了 许 多 国 际 贸 易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 责 任 和 费 用 。 主 要 是 : 国 际 贸 易 法 1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1.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交货 地点显得特别重要,它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 险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买卖合同都必须首先明确 卖方应当在什么地点交货。例如,应当明确卖方是在工厂交 货,还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抑或是在目的港交货 2.国际买卖的货物通常都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在这种 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必须确定究竟是由买方还是由 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负责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 3.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使货物遇到损 失,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确定货物的风险从何时 起由卖方移转给买方,如果需要保险,应当由谁负责投保并 支付保险费 4.各国政府对其对外贸易都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如实行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海关及关税制度等,因此,在买卖合同 中就必须明确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办理结关手续及交纳进出口关税。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为了解决上述问 题而形成的一种专门术语,其作用是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 货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使用不同的贸易术 语,买方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也有所不同。例 如,如果采用“工厂交货”XW)术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 在特定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其后,一切有关货 物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包括申领出口或进口许可证、交纳 关税、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输与保险费等,均由 买方承担。但是,如果采用“目的港完税后交货”①DP)术
1 .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 买 卖 双 方 处 于 两 个 不 同 的 国 家 , 交 货 地 点 显 得 特 别 重 要 , 它 对 买 卖 双 方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风 险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响 。 因 此 , 每 一 个 买 卖 合 同 都 必 须 首 先 明 确 卖 方 应 当 在 什 么 地 点 交 货 。 例 如 , 应 当 明 确 卖 方 是 在 工 厂 交 货 , 还 是 在 装 运 港 船 上 交 货 , 抑 或 是 在 目 的 港 交 货 。 2 . 国 际 买 卖 的 货 物 通 常 都 要 经 过 长 距 离 的 运 输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买 卖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就 必 须 确 定 究 竟 是 由 买 方 还 是 由 卖 方 负 责 安 排 货 物 的 运 输 , 并 负 责 签 订 相 应 的 运 输 合 同 。 3 .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会 遇 到 各 种 风 险 , 使 货 物 遇 到 损 失 , 这 就 要 求 买 卖 双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中 确 定 货 物 的 风 险 从 何 时 起 由 卖 方 移 转 给 买 方 , 如 果 需 要 保 险 , 应 当 由 谁 负 责 投 保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4 . 各 国 政 府 对 其 对 外 贸 易 都 有 一 系 列 管 理 措 施 , 如 实 行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 海 关 及 关 税 制 度 等 , 因 此 ,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就 必 须 明 确 究 竟 是 由 卖 方 还 是 由 买 方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办 理 结 关 手 续 及 交 纳 进 出 口 关 税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就 是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的 人 们 为 了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专 门 术 语 , 其 作 用 是 用 以 确 定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货 中 各 自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风 险 。 使 用 不 同 的 贸 易 术 语 , 买 方 和 卖 方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费 用 与 风 险 也 有 所 不 同 。 例 如 , 如 果 采 用 “ 工 厂 交 货 ” ( E X W ) 术 语 , 卖 方 的 义 务 主 要 是 在 特 定 工 厂 或 仓 库 将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 其 后 , 一 切 有 关 货 物 的 风 险 、 责 任 与 费 用 , 包 括 申 领 出 口 或 进 口 许 可 证 、 交 纳 关 税 、 安 排 货 物 的 运 输 与 保 险 、 支 付 运 输 与 保 险 费 等 ,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 但 是 , 如 果 采 用 “ 目 的 港 完 税 后 交 货 ” ( D D P ) 术 2 0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