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11 法国民法典第三篇第六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日本 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都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 定 在英美法系各国,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 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 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在这方面,具 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 ood Act,1893),这项法律是英国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就有关 货物买卖案件所作出的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它自公布以来 曾作过多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1979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一个 样板,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α J niformSale of Goods Act,1906)就是以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为蓝本制定的。 该法曾被美国36个州所采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 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从1942年起,美国 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即着手起草一部新的《美 国统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 C.)。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其后曾作多次修订,现在 使用的是1987年公布的文本。该法典第二篇的标题就称为 “买卖”,专门对货物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在资本主义 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但是,美国的《统一商法 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有所不同,它不是由美国的立 法机关—一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 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这是因为,美国是联 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立法权。根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三 篇 第 六 章 、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二 编 第 二 章 、 日 本 民 法 典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 都 对 买 卖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在 英 美 法 系 各 国 , 买 卖 法 由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 一 是 普 通 法 , 即 由 法 院 以 判 例 形 式 所 确 立 的 法 律 原 则 , 属 于 不 成 文 法 ; 二 是 成 文 法 或 制 定 法 , 即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的 立 法 。 在 这 方 面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是 英 国 《 1 8 9 3 年 货 物 买 卖 法 》 ( S a l e o f G o o d s A c t , 1 8 9 3 ) , 这 项 法 律 是 英 国 在 总 结 法 院 数 百 年 来 就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案 件 所 作 出 的 判 例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的 , 它 自 公 布 以 来 曾 作 过 多 次 修 订 , 现 行 有 效 的 是 1 9 7 9 年 修 订 的 货 物 买 卖 法 。 英 国 货 物 买 卖 法 为 英 美 法 系 各 国 制 定 各 自 的 买 卖 法 提 供 一 个 样 板 , 美 国 《 1 9 0 6 年 统 一 买 卖 法 》 ( U n i f o r m S a l e o f G o o d s A c t , 1 9 0 6 ) 就 是 以 英 国 1 8 9 3 年 货 物 买 卖 法 为 蓝 本 制 定 的 。 该 法 曾 被 美 国 3 6 个 州 所 采 用 , 但 是 ,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该 法 已 不 能 适 应 美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因 此 , 从 1 9 4 2 年 起 , 美 国 统 一 各 州 法 律 委 员 会 和 美 国 法 学 会 即 着 手 起 草 一 部 新 的 《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 ( U n i f o r m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d e 简 称 U . C . C . ) 。 该 法 典 于 1 9 5 2 年 正 式 公 布 , 其 后 曾 作 多 次 修 订 , 现 在 使 用 的 是 1 9 8 7 年 公 布 的 文 本 。 该 法 典 第 二 篇 的 标 题 就 称 为 “ 买 卖 ” , 专 门 对 货 物 买 卖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其 内 容 在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的 买 卖 法 中 是 最 为 详 尽 的 。 但 是 , 美 国 的 《 统 一 商 法 典 》 与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商 法 典 有 所 不 同 , 它 不 是 由 美 国 的 立 法 机 关 — — 国 会 制 定 和 通 过 的 法 律 , 而 是 由 一 些 法 律 团 体 起 草 , 供 各 州 自 由 采 用 的 一 部 法 律 样 本 。 这 是 因 为 , 美 国 是 联 邦 制 国 家 , 联 邦 和 各 州 在 宪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都 享 有 立 法 权 。 根 国 际 贸 易 法 1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 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所以, 各州对于是否采用上述《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但 由于《统一商法典》能够适应当代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因 此,现在美国所有各州均已通过本州的立法程序采用了 商法典》,使它成为本州的法律。《统一商法典》施行后, 年统一买卖法即予废止 由于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都是市场经济,它与国际市场 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它们的买卖法一般都既适用于国内贸易, 又适用于国际贸易。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都只有一部买卖法, 而不像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那样,需要针对国内贸 易和国际贸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制订两套不同的买卖法。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诸《民法通则》、巛经 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例如,1986年公布的《民 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第五章第 二节有关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都 与货物买卖有密切的关系。1982年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对 包括购销合同(即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十种经济合同作了 明确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特别是第17条关于产品数量、质 量、包装、价格、验收、交货期等规定都是直接适用于买卖 合同的。 但是应当指出,在八十年代初期制定《经济合同法》的 时候,我国还是一个以实行计划经济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 此,当时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必然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计
据 美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关 于 贸 易 方 面 的 立 法 权 原 则 上 属 于 各 州 , 联 邦 只 对 涉 及 州 际 之 间 的 贸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享 有 立 法 权 。 所 以 , 各 州 对 于 是 否 采 用 上 述 《 统 一 商 法 典 》 有 完 全 的 自 主 权 。 但 由 于 《 统 一 商 法 典 》 能 够 适 应 当 代 美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 因 此 , 现 在 美 国 所 有 各 州 均 已 通 过 本 州 的 立 法 程 序 采 用 了 《 统 一 商 法 典 》 , 使 它 成 为 本 州 的 法 律 。 《 统 一 商 法 典 》 施 行 后 , 1 9 0 6 年 统 一 买 卖 法 即 予 废 止 。 由 于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的 经 济 都 是 市 场 经 济 , 它 与 国 际 市 场 有 着 许 多 共 同 之 处 , 它 们 的 买 卖 法 一 般 都 既 适 用 于 国 内 贸 易 , 又 适 用 于 国 际 贸 易 。 因 此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都 只 有 一 部 买 卖 法 , 而 不 像 实 行 计 划 经 济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那 样 , 需 要 针 对 国 内 贸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的 不 同 特 点 分 别 制 订 两 套 不 同 的 买 卖 法 。 二 、 我 国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我 国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 主 要 见 诸 《 民 法 通 则 》 、 《 经 济 合 同 法 》 和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例 如 , 1 9 8 6 年 公 布 的 《 民 法 通 则 》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定 和 第 五 章 第 二 节 有 关 债 权 的 规 定 , 以 及 第 六 章 有 关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 都 与 货 物 买 卖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 1 9 8 2 年 公 布 的 《 经 济 合 同 法 》 对 包 括 购 销 合 同 ( 即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在 内 的 十 种 经 济 合 同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其 中 许 多 规 定 特 别 是 第 1 7 条 关 于 产 品 数 量 、 质 量 、 包 装 、 价 格 、 验 收 、 交 货 期 等 规 定 都 是 直 接 适 用 于 买 卖 合 同 的 。 但 是 应 当 指 出 , 在 八 十 年 代 初 期 制 定 《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时 候 , 我 国 还 是 一 个 以 实 行 计 划 经 济 为 主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因 此 , 当 时 制 定 的 《 经 济 合 同 法 》 必 然 反 映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计 1 2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13 划经济制度的特色。它要求经济合同要服从国家计划,并作 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一种法律工具。《经济合同法》的许多 规定都体现了计划经济的要求,这些规定对于面向国际大市 场的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显然是难以适用的。有鉴于此,该法 第55条特别规定,关于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将另行制定专门 的法律。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转轨,1982年《经济合同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这种状况,全国人大于1993年 对《经济合同法》作了重大修改,删去了已经过时的、反映 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尽管如此,修 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仍只适用于纯属国内性质的经济合同, 不适用于具有涉外性质的经济贸易合同。 为了使我国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关系时有法可依,以促 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 以外的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引进技术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租赁合同, 等等。该法就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违反合同 的责任,合同的转变、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及法 律适用等事项作了规定。该法的基本原则是:(1)保障涉外 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的原则;(3)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4)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 济合同法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原则,也借鉴和汲取
划 经 济 制 度 的 特 色 。 它 要 求 经 济 合 同 要 服 从 国 家 计 划 , 并 作 为 实 现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的 一 种 法 律 工 具 。 《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许 多 规 定 都 体 现 了 计 划 经 济 的 要 求 , 这 些 规 定 对 于 面 向 国 际 大 市 场 的 涉 外 经 济 贸 易 合 同 显 然 是 难 以 适 用 的 。 有 鉴 于 此 , 该 法 第 5 5 条 特 别 规 定 , 关 于 涉 外 经 济 贸 易 合 同 , 将 另 行 制 定 专 门 的 法 律 。 后 来 , 随 着 改 革 的 深 化 , 我 国 逐 步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转 轨 , 1 9 8 2 年 《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许 多 规 定 已 经 不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 针 对 这 种 状 况 , 全 国 人 大 于 1 9 9 3 年 对 《 经 济 合 同 法 》 作 了 重 大 修 改 , 删 去 了 已 经 过 时 的 、 反 映 计 划 经 济 要 求 的 规 定 , 并 增 加 了 一 些 新 内 容 。 但 尽 管 如 此 , 修 改 后 的 《 经 济 合 同 法 》 , 仍 只 适 用 于 纯 属 国 内 性 质 的 经 济 合 同 , 不 适 用 于 具 有 涉 外 性 质 的 经 济 贸 易 合 同 。 为 了 使 我 国 在 处 理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关 系 时 有 法 可 依 , 以 促 进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发 展 , 我 国 于 1 9 8 5 年 公 布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该 法 适 用 于 除 国 际 运 输 合 同 以 外 的 一 切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 包 括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合 同 、 中 外 合 作 开 发 自 然 资 源 合 同 、 引 进 技 术 合 同 、 国 际 借 贷 合 同 、 国 际 租 赁 合 同 , 等 等 。 该 法 就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的 订 立 , 合 同 的 履 行 ,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 合 同 的 转 变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 争 议 的 解 决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事 项 作 了 规 定 。 该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 1 ) 保 障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2 ) 坚 持 平 等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 3 ) 承 认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 ( 4 ) 可 以 适 用 国 际 惯 例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既 体 现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立 法 原 则 , 也 借 鉴 和 汲 取 国 际 贸 易 法 1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4 国际贸易法 了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这是我国专门 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 由此可见,我国同时存在着两项关于经济合同的法律: 项是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的《经济合同法》;另一项是专门适 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这两项法律各有其 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适用范围。前者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后 者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不可混淆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有三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它 们是: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公约》。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在国际经 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法律冲突,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 是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 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 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后来因为第二次 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战后,该协会继续进行 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 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 的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 马利诺和英国八个国家:后者于同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
了 国 际 上 成 功 的 经 验 和 国 际 贸 易 的 习 惯 做 法 。 这 是 我 国 专 门 适 用 于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的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立 法 。 由 此 可 见 , 我 国 同 时 存 在 着 两 项 关 于 经 济 合 同 的 法 律 : 一 项 是 适 用 于 国 内 经 济 合 同 的 《 经 济 合 同 法 》 ; 另 一 项 是 专 门 适 用 于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的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这 两 项 法 律 各 有 其 不 同 的 特 点 和 不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 前 者 适 用 于 国 内 经 济 合 同 , 后 者 适 用 于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 不 可 混 淆 。 三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公 约 目 前 , 国 际 上 有 三 项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公 约 。 它 们 是 : 1 9 6 4 年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 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统 一 法 公 约 》 , 以 及 1 9 8 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 现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 一 ) 1 9 6 4 年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 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统 一 法 公 约 》 由 于 各 国 在 货 物 买 卖 法 方 面 存 在 着 不 少 分 歧 , 在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引 起 法 律 冲 突 , 这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是 不 利 的 。 为 了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早 在 1 9 3 0 年 , 罗 马 国 际 私 法 统 一 协 会 就 决 定 拟 订 一 项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 以 便 协 调 和 统 一 各 国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实 体 法 。 后 来 因 为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爆 发 , 这 项 工 作 一 度 中 断 。 战 后 , 该 协 会 继 续 进 行 这 项 统 一 法 的 起 草 工 作 , 1 9 6 4 年 在 海 牙 会 议 上 正 式 通 过 了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 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统 一 法 公 约 》 。 前 者 于 1 9 7 2 年 8 月 1 8 日 生 效 , 批 准 或 参 加 该 公 约 的 有 比 利 时 、 冈 比 亚 、 联 邦 德 国 、 以 色 列 、 意 大 利 、 荷 兰 、 圣 马 利 诺 和 英 国 八 个 国 家 ; 后 者 于 同 年 8 月 2 3 日 生 效 , 在 上 述 1 4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八国中,除了以色列外,其他国家均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 的影响较多,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因此,在其通过后的 二十多年来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至今为止,也仅有上面提 到的七、八个国家。这一事实表明,上述两项公约未能达到 其预期的目的,没有能够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C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如上所述,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 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这一使命。该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 个专门工作小组,在1964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 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 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工作组经过了大约10年的酝 酿准备,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 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 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onv ention On Con 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该公约共 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 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该公约于1980年3月 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 日起生效。截止1994年6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39个 国家,主要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智利、丹麦、埃及、芬兰、意大利、法国、德国、加拿
八 国 中 , 除 了 以 色 列 外 , 其 他 国 家 均 批 准 或 参 加 了 这 项 公 约 。 但 是 , 上 述 两 项 公 约 在 国 际 上 并 没 有 被 广 泛 接 受 和 采 用 。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 许 多 国 家 认 为 这 两 项 公 约 受 欧 洲 大 陆 法 传 统 的 影 响 较 多 , 有 的 概 念 比 较 晦 涩 难 解 。 因 此 , 在 其 通 过 后 的 二 十 多 年 来 参 加 的 国 家 寥 寥 无 几 , 至 今 为 止 , 也 仅 有 上 面 提 到 的 七 、 八 个 国 家 。 这 一 事 实 表 明 , 上 述 两 项 公 约 未 能 达 到 其 预 期 的 目 的 , 没 有 能 够 起 到 统 一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作 用 。 ( 二 ) 1 9 8 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如 上 所 述 , 由 于 1 9 6 4 年 海 牙 会 议 通 过 的 两 项 公 约 都 未 能 达 到 统 一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预 期 目 的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决 定 由 它 来 完 成 这 一 使 命 。 该 委 员 会 于 1 9 6 9 年 成 立 了 一 个 专 门 工 作 小 组 , 在 1 9 6 4 年 两 项 公 约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一 项 统 一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 力 求 使 它 能 得 到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制 度 和 不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国 家 的 广 泛 接 受 。 工 作 组 经 过 了 大 约 1 0 年 的 酝 酿 准 备 , 于 1 9 7 8 年 完 成 了 起 草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公 约 的 任 务 , 并 决 定 把 1 9 6 4 年 的 两 项 公 约 , 即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 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统 一 法 公 约 》 合 并 为 一 个 公 约 , 名 为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 C o n v e n t i o n O n C o n B t r a c t s f o r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a l e o f G o o d s ) 。 该 公 约 共 分 为 四 个 部 分 : ( 1 ) 适 用 范 围 ; ( 2 ) 合 同 的 成 立 ; ( 3 ) 货 物 买 卖 ; ( 4 ) 最 后 条 款 。 全 文 共 1 0 1 条 。 该 公 约 于 1 9 8 0 年 3 月 在 维 也 纳 召 开 的 外 交 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 并 已 于 1 9 8 8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截 止 1 9 9 4 年 6 月 , 核 准 和 参 加 该 公 约 的 共 有 3 9 个 国 家 , 主 要 有 : 阿 根 廷 、 澳 大 利 亚 、 奥 地 利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智 利 、 丹 麦 、 埃 及 、 芬 兰 、 意 大 利 、 法 国 、 德 国 、 加 拿 国 际 贸 易 法 1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