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有义务把它们引入国内法,另一种是没有义务把它引入国内 法。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统一化的做法 种是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把它引入国 内法的统一化做法。例如,1930年关于汇票、本票统一法的 日内瓦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就属于这 类①。当缔约国把这些条约的规则通过立法形式引入国内 法之后,在该国的国内法中就只有一种汇票、本票法和国际 货物买卖法,它们不仅适用于其它缔约国的国民,而且也同 样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 另一种是按照国际条约本身的规定,缔约国并没有义务 必须把条约的内容引入国内法,即缔约国既可以把它引入国 内法,也可以不把它引入国内法。例如,1924年关于统一提 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海牙公约、1956年日内瓦国际公路运输 公约等,就属于这一类。如果缔约国不把这些条约的规则引 入国内法,则该国的国内法在上述法律部门中就存在两套法 律,一套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统一法规则,它按照条约义务 适用于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但不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另 套是该国自己制定的有关的国内法,它适用于非上述公约 缔约国的国民,但不适用于缔约国的国民 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这些国际条约能被各国普遍 接受,国际贸易法律在许多领域内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 此外,有些区域性的经济、政治组织也制定了一些有关 国际贸易的条约,在该区域范围内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如 欧洲经济共同①该公约第一条规定:每一缔约国保证不迟
有 义 务 把 它 们 引 入 国 内 法 , 另 一 种 是 没 有 义 务 把 它 引 入 国 内 法 。 这 样 一 来 就 出 现 了 两 种 不 同 的 统 一 化 的 做 法 。 一 种 是 依 据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把 它 引 入 国 内 法 的 统 一 化 做 法 。 例 如 , 1 9 3 0 年 关 于 汇 票 、 本 票 统 一 法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 1 9 6 4 年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就 属 于 这 一 类 ① 。 当 缔 约 国 把 这 些 条 约 的 规 则 通 过 立 法 形 式 引 入 国 内 法 之 后 , 在 该 国 的 国 内 法 中 就 只 有 一 种 汇 票 、 本 票 法 和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 它 们 不 仅 适 用 于 其 它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而 且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非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另 一 种 是 按 照 国 际 条 约 本 身 的 规 定 ,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把 条 约 的 内 容 引 入 国 内 法 , 即 缔 约 国 既 可 以 把 它 引 入 国 内 法 , 也 可 以 不 把 它 引 入 国 内 法 。 例 如 , 1 9 2 4 年 关 于 统 一 提 单 的 若 干 法 律 规 则 的 海 牙 公 约 、 1 9 5 6 年 日 内 瓦 国 际 公 路 运 输 公 约 等 , 就 属 于 这 一 类 。 如 果 缔 约 国 不 把 这 些 条 约 的 规 则 引 入 国 内 法 , 则 该 国 的 国 内 法 在 上 述 法 律 部 门 中 就 存 在 两 套 法 律 , 一 套 是 国 际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统 一 法 规 则 , 它 按 照 条 约 义 务 适 用 于 其 它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但 不 适 用 于 非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另 一 套 是 该 国 自 己 制 定 的 有 关 的 国 内 法 , 它 适 用 于 非 上 述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但 不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 无 论 采 取 哪 一 种 形 式 , 只 要 这 些 国 际 条 约 能 被 各 国 普 遍 接 受 ,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在 许 多 领 域 内 就 可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实 现 统 一 。 此 外 , 有 些 区 域 性 的 经 济 、 政 治 组 织 也 制 定 了 一 些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条 约 , 在 该 区 域 范 围 内 实 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统 一 , 如 欧 洲 经 济 共 同 ① 该 公 约 第 一 条 规 定 : 每 一 缔 约 国 保 证 不 迟 6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按照本国的立法程序,把作为 本公约附件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统一法)纳入本国 的法律中 体缔结的《罗马条约》 制定国际贸易的统一惯例也是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 个重要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 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定的。这 种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是,按 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有选择 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 惯例,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 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 合同。从近年来通过的一些国际条约或规则的规定来看,国 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1964年《国际货物买 卖统一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须受他们明示或默示地表示 要适用于其合同的惯例的约束,并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凡该统一法与惯例有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惯例。又 如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规 定,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具体交易的贸 易惯例。按照这些国际公约或规则的规定,它们不仅承认国 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渊源之一,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承认国际贸易惯 例的作用可以优于国际公约制定的统一法。因此,如果国际 贸易惯例能被广泛采用,它在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过程 中,就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
于 本 公 约 对 各 该 国 生 效 之 日 , 按 照 本 国 的 立 法 程 序 , 把 作 为 本 公 约 附 件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 以 下 简 称 统 一 法 ) 纳 入 本 国 的 法 律 中 。 体 缔 结 的 《 罗 马 条 约 》 。 制 定 国 际 贸 易 的 统 一 惯 例 也 是 形 成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渊 源 。 成 文 的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惯 例 是 由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或 某 些 国 家 的 商 业 团 体 根 据 长 期 形 成 的 商 业 习 惯 制 定 的 。 这 种 统 一 惯 例 虽 然 不 是 法 律 , 不 具 有 普 遍 的 拘 束 力 , 但 是 , 按 照 各 国 的 法 律 ,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一 般 都 允 许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选 择 使 用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的 自 由 , 一 旦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采 用 了 某 项 惯 例 , 该 惯 例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具 有 拘 束 力 。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还 规 定 , 法 院 有 权 按 照 有 关 的 贸 易 惯 例 来 解 释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 从 近 年 来 通 过 的 一 些 国 际 条 约 或 规 则 的 规 定 来 看 ,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的 作 用 显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 如 1 9 6 4 年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 第 9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须 受 他 们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表 示 要 适 用 于 其 合 同 的 惯 例 的 约 束 , 并 明 确 规 定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凡 该 统 一 法 与 惯 例 有 抵 触 时 , 应 优 先 适 用 惯 例 。 又 如 1 9 7 6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 第 3 3 条 规 定 , 仲 裁 庭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应 考 虑 到 适 用 于 该 具 体 交 易 的 贸 易 惯 例 。 按 照 这 些 国 际 公 约 或 规 则 的 规 定 , 它 们 不 仅 承 认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是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渊 源 之 一 , 是 确 定 双 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 而 且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甚 至 承 认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的 作 用 可 以 优 于 国 际 公 约 制 定 的 统 一 法 。 因 此 , 如 果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能 被 广 泛 采 用 , 它 在 形 成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过 程 中 , 就 会 起 到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这 方 面 , 影 响 最 大 的 是 国 际 商 国 际 贸 易 法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简称In coterms,1990)》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 订本)》。这两套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上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 家的广泛承认和采用。 现在,在国际上有一个趋势,就是倾向于接受国际贸易 惯例。有人认为,这不仅是解决各国法律分歧的一种补救方 法,而且也是使本国的国际贸易业务不受外国法律管辖的 种办法。 此外,有人还认为,某些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 也可以作为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因为它为某种特定货 物的交易确立了一套相对固定的合同条款。在这方面,主要 有两类标准合同,一类是由各种贸易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 油脂油籽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制定的 标准合同、国际羊毛织品机构制定的标准合同等;另一类是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标准合同,如关于成套 设备交易的各种标准合同格式,以及有关谷物、柑桔、煤炭 与钢铁产品交易的标准合同等。这两类标准合同都有一个共 同点,即只有当双方当事人自愿采用它们时,才能适用,而 且它们通常可以由订约双方当事人用协议予以补充或更改。 总的来说,二次大战后,国际贸易统一法有了很大的进 展。但是,统一的国际贸易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 仍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它的内容和体系还很不完善。这主 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 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还远不能包括国际贸易各个领域中的一 切问题;第二,现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或国际贸易统一惯例
会 制 订 的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1 9 9 0 年 修 订 本 , 简 称 I n B c o t e r m s , 1 9 9 0 ) 》 和 《 商 业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1 9 9 3 年 修 订 本 ) 》 。 这 两 套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在 世 界 上 已 经 得 到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广 泛 承 认 和 采 用 。 现 在 , 在 国 际 上 有 一 个 趋 势 , 就 是 倾 向 于 接 受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 有 人 认 为 , 这 不 仅 是 解 决 各 国 法 律 分 歧 的 一 种 补 救 方 法 , 而 且 也 是 使 本 国 的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不 受 外 国 法 律 管 辖 的 一 种 办 法 。 此 外 , 有 人 还 认 为 , 某 些 国 际 贸 易 组 织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 也 可 以 作 为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渊 源 , 因 为 它 为 某 种 特 定 货 物 的 交 易 确 立 了 一 套 相 对 固 定 的 合 同 条 款 。 在 这 方 面 , 主 要 有 两 类 标 准 合 同 , 一 类 是 由 各 种 贸 易 协 会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 如 油 脂 油 籽 协 会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 谷 物 与 饲 料 贸 易 协 会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 国 际 羊 毛 织 品 机 构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等 ; 另 一 类 是 由 联 合 国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持 制 定 的 标 准 合 同 , 如 关 于 成 套 设 备 交 易 的 各 种 标 准 合 同 格 式 , 以 及 有 关 谷 物 、 柑 桔 、 煤 炭 与 钢 铁 产 品 交 易 的 标 准 合 同 等 。 这 两 类 标 准 合 同 都 有 一 个 共 同 点 , 即 只 有 当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采 用 它 们 时 , 才 能 适 用 , 而 且 它 们 通 常 可 以 由 订 约 双 方 当 事 人 用 协 议 予 以 补 充 或 更 改 。 总 的 来 说 , 二 次 大 战 后 ,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有 了 很 大 的 进 展 。 但 是 ,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目 前 仍 处 于 形 成 和 发 展 阶 段 , 它 的 内 容 和 体 系 还 很 不 完 善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第 一 , 现 有 的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国 际 公 约 和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还 远 不 能 包 括 国 际 贸 易 各 个 领 域 中 的 一 切 问 题 ; 第 二 , 现 有 的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或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惯 例 8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9 尚未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普遍承认和采用。因此, 现今在国际贸易中还不能排除国际私法各项冲突规则的适 用。在某些情况下,还要适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从这个 意义上说,在国际贸易法律发展的现阶段,以国际条约和国 际贸易惯例为主要渊源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对于各国 的国内商法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两者又是互相补充的。 因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贸易法时,除了必须了解有关 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必须了解各国国 内商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课程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国 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等; C二)国际技术转让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法和许可证协议 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双 边贸易条约与支付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关于管制限 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等; 四)国际贸易仲裁
尚 未 被 参 加 国 际 贸 易 活 动 的 所 有 国 家 普 遍 承 认 和 采 用 。 因 此 , 现 今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还 不 能 排 除 国 际 私 法 各 项 冲 突 规 则 的 适 用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还 要 适 用 有 关 国 家 的 国 内 商 法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在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发 展 的 现 阶 段 , 以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为 主 要 渊 源 的 、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 对 于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虽 然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但 两 者 又 是 互 相 补 充 的 。 因 此 , 我 们 在 学 习 和 研 究 国 际 贸 易 法 时 , 除 了 必 须 了 解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统 一 法 和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以 外 , 还 必 须 了 解 各 国 国 内 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 本 课 程 的 主 要 内 容 基 于 以 上 的 分 析 , 本 课 程 将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部 分 的 内 容 : ( 一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主 要 包 括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以 及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与 保 险 、 国 际 支 付 等 ; ( 二 )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主 要 包 括 技 术 转 让 法 和 许 可 证 协 议 等 ; ( 三 )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对 对 外 贸 易 的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中 国 的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 西 方 国 家 的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 双 边 贸 易 条 约 与 支 付 协 定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以 及 关 于 管 制 限 制 性 商 业 做 法 的 法 律 等 ; ( 四 ) 国 际 贸 易 仲 裁 国 际 贸 易 法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第一编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的买卖关系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资本主义各 国都制定了一套有关买卖的法律,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 所产生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商品交 换的顺利进行。这种法律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法,它是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广义的买卖法,包 括动产的买卖与不动产的买卖。但本章所介绍的买卖法仅以 有形动产即货物的买卖为限。 在资本主义各国,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 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形: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 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
第 一 编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第 一 章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第 一 节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内 立 法 、 国 际 条 约 与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一 、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内 法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是 高 度 发 达 的 商 品 经 济 , 商 品 的 买 卖 关 系 在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中 起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 因 此 ,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都 制 定 了 一 套 有 关 买 卖 的 法 律 , 用 来 调 整 商 品 买 卖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买 方 和 卖 方 之 间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以 保 障 商 品 交 换 的 顺 利 进 行 。 这 种 法 律 就 是 通 常 所 说 的 买 卖 法 , 它 是 资 本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法 律 部 门 。 广 义 的 买 卖 法 , 包 括 动 产 的 买 卖 与 不 动 产 的 买 卖 。 但 本 章 所 介 绍 的 买 卖 法 仅 以 有 形 动 产 即 货 物 的 买 卖 为 限 。 在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 买 卖 法 所 采 取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主 要 有 两 种 情 形 : 在 欧 洲 大 陆 法 系 各 国 , 大 都 把 有 关 买 卖 的 法 律 编 入 民 法 典 内 , 作 为 民 法 典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如 1 0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