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绪论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 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其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与 保险和国际结算方面的法律;(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方面的 法律,如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3)关于各国管理对 外贸易的法律,如海关法、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以及外汇 管理法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范围亦不断扩 大。传统的国际贸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即有形动产买卖。六 十年代后,扩展到技术贸易,越出了有形财产的范畴。近年 来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有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签署了《服务贸易总 协定》,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关贸总协定的调整范围之内。我国 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对外贸易法》亦明确规定,该法所 称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 际服务贸易
绪 论 一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国 际 贸 易 法 是 调 整 各 国 之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以 及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其 他 各 种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国 际 贸 易 法 涉 及 的 范 围 很 广 , 概 括 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以 及 与 其 有 关 的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与 保 险 和 国 际 结 算 方 面 的 法 律 ; ( 2 ) 关 于 国 际 技 术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 如 知 识 产 权 法 、 技 术 转 让 法 等 ; ( 3 ) 关 于 各 国 管 理 对 外 贸 易 的 法 律 , 如 海 关 法 、 关 税 制 度 、 许 可 证 制 度 以 及 外 汇 管 理 法 等 。 随 着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国 际 贸 易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亦 不 断 扩 大 。 传 统 的 国 际 贸 易 是 指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 即 有 形 动 产 买 卖 。 六 十 年 代 后 , 扩 展 到 技 术 贸 易 , 越 出 了 有 形 财 产 的 范 畴 。 近 年 来 由 于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有 了 令 人 瞩 目 的 发 展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G A T T ) 乌 拉 圭 回 合 谈 判 于 1 9 9 4 年 签 署 了 《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 , 将 服 务 贸 易 纳 入 了 关 贸 总 协 定 的 调 整 范 围 之 内 。 我 国 1 9 9 4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的 《 对 外 贸 易 法 》 亦 明 确 规 定 , 该 法 所 称 的 对 外 贸 易 , 包 括 货 物 进 出 口 贸 易 、 技 术 进 出 口 贸 易 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 国 际 贸 易 法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为了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必须对商业的发展 及其与贸易法的关系有所了解。从历史上看,欧洲各国商法 的渊源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所以有人又把它 称为商业习惯法① mErchant)。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 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 国及英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 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当 时的商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国际性,即它是各国普遍 适用的法律;二是具有职业性,即它是专供商人们在交易中 使用的法律,所以也有人把它称为商人的法律。十五世纪以 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的近代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 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 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的国际性。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 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这两部法律奠定了后来 大陆法国家商法典的基础。英国则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把商 业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 ommon Law)里去,从而使商法 失去了独立性,成为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此之后,商法这个概念就成为大陆法系CⅳlLaw sys-tem)所特有的概念。有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和 德国,采取民商分立的方法,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 立的法典:有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方法,即 把商法并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如1881年瑞士 债务法典、1934年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都把 民法与商法包括在内。大陆法国家习惯上把民法称为普通私 法,而把商法称为特别民法。商法是专门管辖商事法律行为
为 了 更 好 地 了 解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概 念 , 必 须 对 商 业 的 发 展 及 其 与 贸 易 法 的 关 系 有 所 了 解 。 从 历 史 上 看 , 欧 洲 各 国 商 法 的 渊 源 是 中 世 纪 时 期 逐 渐 形 成 的 商 业 惯 例 。 所 以 有 人 又 把 它 称 为 商 业 习 惯 法 ( L a W M e r c h a n t ) 。 它 在 十 一 世 纪 出 现 于 威 尼 斯 , 后 来 随 着 航 海 贸 易 的 发 展 逐 步 扩 及 到 西 班 牙 、 法 国 、 德 国 及 英 国 。 其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准 条 款 、 两 合 公 司 、 海 上 运 输 与 保 险 、 汇 票 以 及 破 产 程 序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 当 时 的 商 法 具 有 两 个 特 点 : 一 是 具 有 国 际 性 , 即 它 是 各 国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 二 是 具 有 职 业 性 , 即 它 是 专 供 商 人 们 在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法 律 , 所 以 也 有 人 把 它 称 为 商 人 的 法 律 。 十 五 世 纪 以 后 , 随 着 欧 洲 中 央 集 权 的 近 代 国 家 的 兴 起 , 欧 洲 各 国 都 采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把 商 法 纳 入 国 内 法 的 范 畴 , 使 它 成 为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 从 而 使 商 法 失 去 了 它 的 国 际 性 。 法 国 在 路 易 十 四 时 期 , 颁 布 了 《 商 事 条 例 》 和 《 海 商 条 例 》 , 这 两 部 法 律 奠 定 了 后 来 大 陆 法 国 家 商 法 典 的 基 础 。 英 国 则 通 过 国 王 法 院 的 判 例 把 商 业 习 惯 法 吸 收 到 普 通 法 ( C o m m o n L a w ) 里 去 , 从 而 使 商 法 失 去 了 独 立 性 , 成 为 普 通 法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从 此 之 后 , 商 法 这 个 概 念 就 成 为 大 陆 法 系 ( C i v l L a w S y s - t e m ) 所 特 有 的 概 念 。 有 些 大 陆 法 系 的 国 家 , 如 法 国 和 德 国 , 采 取 民 商 分 立 的 方 法 , 把 民 法 与 商 法 分 别 编 成 两 部 独 立 的 法 典 ; 有 些 大 陆 法 系 的 国 家 , 则 采 取 民 商 合 一 的 方 法 , 即 把 商 法 并 入 民 法 典 中 , 作 为 民 法 典 的 一 部 分 , 如 1 8 8 1 年 瑞 士 债 务 法 典 、 1 9 3 4 年 荷 兰 民 法 典 和 1 9 4 2 年 意 大 利 民 法 典 都 把 民 法 与 商 法 包 括 在 内 。 大 陆 法 国 家 习 惯 上 把 民 法 称 为 普 通 私 法 , 而 把 商 法 称 为 特 别 民 法 。 商 法 是 专 门 管 辖 商 事 法 律 行 为 2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的特别法,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至 于商法典未予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原则。有些大 陆法国家还专门设有商事法院,受理有关商事纠纷的案件。英 美法国家则没有商法这个概念,因为英国在十八世纪中叶已 经把商法吸收在“通法”之中。尽管英美法有时也使用商 法这个术语,但含义有所不同,它不存在大陆法那种民法与 商法的区别,也没有专门的商事法院制度。 贸易法与商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从资 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来,特别是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 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从 而使一系列有关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在传统的商法范围之 外发展起来。二次大战后,这类法律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法 等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许多国家出现了一门新的课程,叫 做贸易法。所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内容加上国家管理商 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所以,传统的商法只是贸易 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的话,那 么,贸易法就既包含有私法的内容,也包含有公法的内容,因 为国家管理商业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的性质。 国际贸易统一法 自从中世纪统一的商法被各国的商法取代以后,有关国 际贸易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各国的国内商法来调整。但是,在
的 特 别 法 , 凡 商 法 典 有 规 定 的 事 项 适 用 商 法 典 的 有 关 规 定 , 至 于 商 法 典 未 予 规 定 的 事 项 , 则 适 用 普 通 民 法 的 原 则 。 有 些 大 陆 法 国 家 还 专 门 设 有 商 事 法 院 , 受 理 有 关 商 事 纠 纷 的 案 件 。 英 美 法 国 家 则 没 有 商 法 这 个 概 念 , 因 为 英 国 在 十 八 世 纪 中 叶 已 经 把 商 法 吸 收 在 “ 普 通 法 ” 之 中 。 尽 管 英 美 法 有 时 也 使 用 商 法 这 个 术 语 , 但 含 义 有 所 不 同 , 它 不 存 在 大 陆 法 那 种 民 法 与 商 法 的 区 别 , 也 没 有 专 门 的 商 事 法 院 制 度 。 贸 易 法 与 商 法 是 两 个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 概 念 。 自 从 资 本 主 义 进 入 帝 国 主 义 阶 段 以 来 , 特 别 是 从 二 十 世 纪 三 十 年 代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经 济 危 机 之 后 ,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政 府 都 加 强 了 对 经 济 生 活 的 干 预 , 实 行 了 各 种 管 制 经 济 贸 易 的 政 策 措 施 , 从 而 使 一 系 列 有 关 管 制 商 业 和 贸 易 的 法 律 在 传 统 的 商 法 范 围 之 外 发 展 起 来 。 二 次 大 战 后 , 这 类 法 律 的 数 量 日 益 增 多 , 其 中 主 要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 税 法 、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 外 汇 管 制 法 等 等 。 为 了 适 应 这 种 变 化 , 许 多 国 家 出 现 了 一 门 新 的 课 程 , 叫 做 贸 易 法 。 所 谓 贸 易 法 是 指 传 统 的 商 法 内 容 加 上 国 家 管 理 商 业 贸 易 活 动 的 全 部 法 律 的 总 称 。 所 以 , 传 统 的 商 法 只 是 贸 易 法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如 果 说 传 统 的 商 法 属 于 私 法 范 畴 的 话 , 那 么 , 贸 易 法 就 既 包 含 有 私 法 的 内 容 , 也 包 含 有 公 法 的 内 容 , 因 为 国 家 管 理 商 业 活 动 的 法 律 都 具 有 公 法 的 性 质 。 二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自 从 中 世 纪 统 一 的 商 法 被 各 国 的 商 法 取 代 以 后 ,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的 问 题 主 要 由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来 调 整 。 但 是 , 在 国 际 贸 易 法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4 国际贸易法 援用各国国内的商法来处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 时,往往会遇到严重的困难。这是因为,第一,各国的国内 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它的特点是从 国内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国际贸易的需要出发,因此,各 国的国内商法一般都很少涉及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不能满 足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是与国 际贸易的惯例或习惯做法背道而驰的;第二,由于各国的经 济、政治情况和历史发展的特点各有不同,各国的国内商法 在形式、具体制度以及法律概念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差异,特 别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大 的分歧。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都要求适用本国的商法来 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引起尖锐的法律冲突问题Con flict of Laws)。虽然这个问题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 范来解决,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毕竟是 种障碍。 有鉴于此,有些国际组织认为,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 展,必须克服由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造成的法律障碍,制 定出一套与国际贸易的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 规范。它们在这方面所进行的活动,就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 运动。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起,有些国际组织已开始 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 初步的成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有了 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国家,包括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 制定一套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国际贸易法律。为了适应这种 要求,联合国于1966年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委员会
援 用 各 国 国 内 的 商 法 来 处 理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问 题 时 , 往 往 会 遇 到 严 重 的 困 难 。 这 是 因 为 , 第 一 ,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主 要 是 根 据 本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制 定 的 。 它 的 特 点 是 从 国 内 的 需 要 出 发 , 而 不 是 从 国 际 贸 易 的 需 要 出 发 , 因 此 ,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一 般 都 很 少 涉 及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的 问 题 , 不 能 满 足 国 际 贸 易 发 展 的 要 求 , 而 且 其 中 某 些 法 律 规 定 甚 至 是 与 国 际 贸 易 的 惯 例 或 习 惯 做 法 背 道 而 驰 的 ; 第 二 , 由 于 各 国 的 经 济 、 政 治 情 况 和 历 史 发 展 的 特 点 各 有 不 同 ,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在 形 式 、 具 体 制 度 以 及 法 律 概 念 方 面 都 存 在 着 不 少 的 差 异 , 特 别 是 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 之 间 , 在 许 多 问 题 上 都 存 在 着 重 大 的 分 歧 。 如 果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 双 方 都 要 求 适 用 本 国 的 商 法 来 调 整 他 们 之 间 的 关 系 , 就 会 引 起 尖 锐 的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 C o n B f l i c t o f L a w s ) 。 虽 然 这 个 问 题 可 以 按 照 国 际 私 法 的 冲 突 规 范 来 解 决 , 但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毕 竟 是 一 种 障 碍 。 有 鉴 于 此 , 有 些 国 际 组 织 认 为 , 为 了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必 须 克 服 由 各 国 国 内 商 法 的 分 歧 所 造 成 的 法 律 障 碍 , 制 定 出 一 套 与 国 际 贸 易 的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规 范 。 它 们 在 这 方 面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就 称 为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运 动 。 从 十 九 世 纪 末 、 二 十 世 纪 初 起 , 有 些 国 际 组 织 已 开 始 着 手 制 定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和 惯 例 的 工 作 , 并 取 得 了 一 些 初 步 的 成 果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运 动 有 了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 许 多 国 家 , 包 括 广 大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都 主 张 制 定 一 套 统 一 的 、 普 遍 适 用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 为 了 适 应 这 种 要 求 , 联 合 国 于 1 9 6 6 年 成 立 了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该 委 员 会 4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的宗旨和任务就是协调和制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规则, 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以利 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制 定了若干有关国际贸易的重要公约和规则,实际上已成为制 定国际贸易统一法最重要的国际机构。除该委员会以外,其 它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罗马国际私法统一所等,都 在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方面作过一些努力。这些 国际组织的活动及其工作成果,对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形成 和发展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统一法主要来自两个渊源:一是国际公约,二 是国际贸易惯例。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形成统 的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条 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果 缔约国把这些实体法引入它们的国内法,就可以消除缔约国 之间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 果缔约国把这些冲突规则引入它们的国内法,虽然还不能消 除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但是在决定适用哪一国的国内法 时,各缔约国的冲突法规则将得到统一,这对国际贸易的当 事人来说也可以获得某种安全保障。 不论是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还是属于冲突法规则 的国际条约,缔约国都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接受方式,一种是
的 宗 旨 和 任 务 就 是 协 调 和 制 定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和 规 则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的 统 一 ,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障 碍 , 以 利 于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自 成 立 以 来 已 先 后 制 定 了 若 干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重 要 公 约 和 规 则 , 实 际 上 已 成 为 制 定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最 重 要 的 国 际 机 构 。 除 该 委 员 会 以 外 , 其 它 一 些 国 际 组 织 , 如 国 际 商 会 、 罗 马 国 际 私 法 统 一 所 等 , 都 在 制 定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和 惯 例 方 面 作 过 一 些 努 力 。 这 些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及 其 工 作 成 果 , 对 于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了 相 当 重 要 的 作 用 。 三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渊 源 : 一 是 国 际 公 约 , 二 是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 各 国 缔 结 的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公 约 , 是 形 成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重 要 渊 源 。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的 国 际 条 约 可 以 分 为 两 种 : 一 种 是 属 于 实 体 法 规 则 的 国 际 条 约 , 如 果 缔 约 国 把 这 些 实 体 法 引 入 它 们 的 国 内 法 , 就 可 以 消 除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法 律 冲 突 ; 另 一 种 是 属 于 冲 突 法 规 则 的 国 际 条 约 , 如 果 缔 约 国 把 这 些 冲 突 规 则 引 入 它 们 的 国 内 法 , 虽 然 还 不 能 消 除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法 律 冲 突 , 但 是 在 决 定 适 用 哪 一 国 的 国 内 法 时 , 各 缔 约 国 的 冲 突 法 规 则 将 得 到 统 一 , 这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当 事 人 来 说 也 可 以 获 得 某 种 安 全 保 障 。 不 论 是 属 于 实 体 法 规 则 的 国 际 条 约 还 是 属 于 冲 突 法 规 则 的 国 际 条 约 , 缔 约 国 都 可 能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接 受 方 式 , 一 种 是 国 际 贸 易 法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