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0.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 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公共设施的重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 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 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査评估。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 市、县级政府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 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生态环境、自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级以上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 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污 1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自然资源 染地块排查情况、土壤污染状况详査、建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设情况和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 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 逐步建立我市全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 用的负面清单,实行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 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用地程序。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的地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土地用途,尽 块,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 修复方案,并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地类型,或者进行治理修复,达标后再进 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人用地程序。未进行调査评估、应开展 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不达标的 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地块,不得批准在其上进行的开发建设 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建设用地 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土壤环境调査、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 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自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和规 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划、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环境局等参与) 实行联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 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增土壤污染。 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 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 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农产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
10.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 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公共设施的重 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 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 市、县级政府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 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生态环境、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污 染地块排查情况、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 设情况和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 逐步建立我市全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 用的负面清单,实行污染地块清单化管 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 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 用地程序。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的地 块,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 修复方案,并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 现阶段 不 具 备 治 理 修 复 条 件 的 污 染 地 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 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 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 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 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 环境局等参与)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 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 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 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 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 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 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 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 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 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 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 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 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 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级以上 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 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 购以 及 转 让、改 变 用 途 等 环 节 的 监 管。 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土地用途,尽 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 地类型,或者进行治理修复,达标后再进 入用地程序。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 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不达标的 地块,不得批准在其上进行的开发建设 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建设用地 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实行联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 增土壤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 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 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 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 农产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 — 9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 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 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开展海水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 入侵治理,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生格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 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业农村局等参与)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及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环境风险 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 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在合人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 法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选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 址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 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 态保护红线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敏感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 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业化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 设。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自 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 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妤土壤污 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染预防工作 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 17.强化工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 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 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 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名单的企业毎年要自行或委托环境检测 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监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 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况具体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 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 市、县两级政府要与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 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 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生态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
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 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 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 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开展海水 入侵治理,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生 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 业农村局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 及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 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 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在合 法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选 址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 态保护红线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敏感 区域和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内 建 设。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 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 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 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 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 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 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 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 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 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 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 他项 目,有 关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开 工 手 续。 市、县两级政府要与有关重点行业企业 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 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生态 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 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 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 格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 地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水 平,减 少 土 壤 污 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 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环境风险 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 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 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 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 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 业化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 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 染预防工作。 17.强 化 工 业 企 业 土 壤 环 境 监 管。 根据重 点 行 业 企 业 分 布 和 污 染 排 放 情 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 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 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环境检测 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监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 况具体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 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 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 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 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 — 10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