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1)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1属地主义 2属人主义 3保护主义 4世界主义 5折衷主义(我国所采)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在我国领域内”的理解;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各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犯 罪具有刑事管辖权,故我国刑法规定了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发生的犯 罪适用我国刑法。国际火车、汽车上发生的刑案刑法的适用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下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其是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香港、澳门、台湾的刑事追究。(3)民 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以上三项不适用我国刑法是指 不适用广义的全国的刑法。教材第4“特别刑法的规定”则是指不适用狭 义刑法
第三章 ◼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1)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 1属地主义 ◼ 2属人主义 ◼ 3保护主义 ◼ 4世界主义 ◼ 5折衷主义(我国所采) ◼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1“在我国领域内”的理解;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 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各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犯 罪具有刑事管辖权,故我国刑法规定了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发生的犯 罪适用我国刑法。国际火车、汽车上发生的刑案刑法的适用。 ◼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 2以下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其是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香港、澳门、台湾的刑事追究。(3)民 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以上三项不适用我国刑法是指 不适用广义的全国的刑法。教材第4“特别刑法的规定”则是指不适用狭 义刑法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2)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要适用我国刑法,但按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均 应适用我国刑法。 (3)行为人尽管已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 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侵犯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利益,且依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2)依照我国刑法,此 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按行为地的刑法也构 成了犯罪。即理论上常说的双重犯罪原则。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根据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现有灭种、劫持航空器、海盗、反和 平、战争、反人道、非法使用武器、毒品、恐怖活动犯罪。)(2) 我国缔结或参加时未对之宣布保留的。(3)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且不是我国公民所犯或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4)行为 人进入了我国
◼ 第一节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的空间效力(2) ◼ (1)我国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要适用我国刑法,但按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 (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均 应适用我国刑法。 ◼ (3)行为人尽管已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 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侵犯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利益,且依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2)依照我国刑法,此 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按行为地的刑法也构 成了犯罪。即理论上常说的双重犯罪原则。 ◼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 根据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现有灭种、劫持航空器、海盗、反和 平、战争、反人道、非法使用武器、毒品、恐怖活动犯罪。)(2) 我国缔结或参加时未对之宣布保留的。(3)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且不是我国公民所犯或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4)行为 人进入了我国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生效以前 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溯及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1在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采此) 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刑法典采此) 二、刑法的失效 1立法机关明令废止。 ■2自动失效:新法颁布后不宣布原法或原有关条款失效,但根据后法 优先原则,原法或原条款自动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n1概念,注意是行为发生在原刑法期间,新刑法生效后才审判或确定 判决。如新法对之有效为有溯及力,无效就无溯及力。 2各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5)从新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生效以前 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溯及力)。 ◼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 1在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采此) ◼ 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刑法典采此) ◼ 二、刑法的失效 ◼ 1立法机关明令废止。 ◼ 2自动失效:新法颁布后不宣布原法或原有关条款失效,但根据后法 优先原则,原法或原条款自动失效。 ◼ 三、刑法的溯及力 ◼ 1概念,注意是行为发生在原刑法期间,新刑法生效后才审判或确定 判决。如新法对之有效为有溯及力,无效就无溯及力。 ◼ 2各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5)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及适用 我国刑法是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 (1)原刑法规定为犯罪、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现刑法具有 溯及力。如原拐卖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 n(2)原刑法和现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但现刑法处罚较轻的,现 刑法具有溯及力。处刑较轻的含义,一是比较法定最高刑,(如 盗窃罪)二是比较法定最低刑,(如敲诈勒索罪,现多了管制刑 三是比较附加刑。(如抢劫罪)有几种法定刑的,应以其犯罪情 节应适用的量刑档次比较。 (3)原刑法、现刑法规定相同,现刑法不具溯及力。 (4)已生效案件,即使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 再变动。(如厂长和厂长助理案) (5)原刑法、现刑法均规定是犯罪,行为开始于原刑法,但继 续或连续到现刑法生效以后的,或原刑法、现刑法时间均有同种 性质的犯罪的,适用现刑法
三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及适用 ◼ 我国刑法是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 ◼ (1)原刑法规定为犯罪、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现刑法具有 溯及力。如原拐卖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 ◼ (2)原刑法和现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但现刑法处罚较轻的,现 刑法具有溯及力。处刑较轻的含义,一是比较法定最高刑,(如 盗窃罪)二是比较法定最低刑,(如敲诈勒索罪,现多了管制刑) 三是比较附加刑。(如抢劫罪)有几种法定刑的,应以其犯罪情 节应适用的量刑档次比较。 ◼ (3)原刑法、现刑法规定相同,现刑法不具溯及力。 ◼ (4)已生效案件,即使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 再变动。(如厂长和厂长助理案) ◼ (5)原刑法、现刑法均规定是犯罪,行为开始于原刑法,但继 续或连续到现刑法生效以后的,或原刑法、现刑法时间均有同种 性质的犯罪的,适用现刑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本质 西方国家关于犯罪的本质的观点 刑法基于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要解决的 问题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犯 毕伦鲍姆认为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宾丁认为是对文化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 的违反 夏弗斯塔茵认为是对义务的违反 战后日本学者认为是对法益的侵犯,也是对义务的违反 以上共同之处均是认为犯罪是超阶级的现象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不只是对法律的破坏 故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
第四章 ◼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的本质 ◼ 一、西方国家关于犯罪的本质的观点 ◼ 刑法基于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要解决的 问题。 ◼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犯 ◼ 毕伦鲍姆认为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 宾丁认为是对文化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 的违反 ◼ 夏弗斯塔茵认为是对义务的违反 ◼ 战后日本学者认为是对法益的侵犯,也是对义务的违反 ◼ 以上共同之处均是认为犯罪是超阶级的现象 ◼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 2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 4不只是对法律的破坏 ◼ 故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