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主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探讨方式:1.六名同学分正反两组,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展开讨论,并录制 VCR 2由三名同学分别采访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法学院 的陈浩然老师,社会科学基础部的朱伟老师。 3由一名同学将同学们的观点和三位老师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并制 作成PPT 任务分工:组长: 10300730106陈咏秋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王璐琦正方 11300120087郑蕴仪正方 11307080045商思佳正方 11307120182黄铖反方 11307100037周而金反方 11307120211王姝录制ⅤCR 11300720142叶源强采访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 11307110248娄瑛琦采访社会科学基础部朱伟老师 11300270104闫杨杏子采访法学院陈浩然老师 11307080024陈欢总结并制作PPT 探讨结论:1我们应该用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安乐死。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 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 的表现。 2但我们必须明白,安乐死必须是在不伤害病人、家属,不会加剧医 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是在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才 可被允许的
探讨主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探讨方式:1.六名同学分正反两组,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展开讨论,并录制 VCR 2.由三名同学分别采访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法学院 的陈浩然老师,社会科学基础部的朱伟老师。 3.由一名同学将同学们的观点和三位老师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并制 作成 PPT 任务分工:组长: 10300730106 陈咏秋 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 王璐琦 正方 11300120087 郑蕴仪 正方 11307080045 商思佳 正方 11307120182 黄 铖 反方 11307100037 周而金 反方 11307120211 王 姝 录制 VCR 11300720142 叶源强 采访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 11307110248 娄瑛琦 采访社会科学基础部朱伟老师 11300270104 闫杨杏子 采访法学院陈浩然老师 11307080024 陈欢 总结并制作 PPT 探讨结论:1.我们应该用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安乐死。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 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 的表现。 2.但我们必须明白,安乐死必须是在不伤害病人、家属,不会加剧医 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是在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才 可被允许的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 (由于PPT篇幅有限,只展示了同学们的部分观点和采访的部分记录,以下为全部原文:) 正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商思佳:我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 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5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我们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支持,同样是建立在这些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的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其一,据我所知,那些身患绝症、可能随时死亡、每天接受放疗和化疗的人,他们的身 心都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对于他们而言,尽管仍对生活和生命充满渴望,但是却也对死亡 充满无奈和恐惧。当医学上无法挽回他们的死亡的命运而他们又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 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结束生命的方式,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安详、无 痛的死去。这实质上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地的一种考虑。我们可以换位 思考,当我们什么都不能做躺在病床上等待死亡时,拿什么去谈什么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呢? 恐怕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心灵上的挣扎。对于认为“医学正在进步,实行安乐 死是对生命轻易放弃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本身就没有从患者本身出发。我们并不否认医学 正在进步,但是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还无法攻克癌症等不治之症的难关也无法消除病患与日俱 增的痛苦,安乐死则可以在病人无法承受时提供一种解脱痛苦的方式。另外,我们不能从生 命的长短和是否存在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其二,当我们明知道已经无力回天时,实际上对病人在医疗上付出的费用也会给家庭和 亲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就对重症患者不闻不问,但是当病患本身已经提出 要求安乐死已解决自身的痛苦时,在今天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确可以为其他更有希望 治愈的患者提供更多生存的机会,也可以为自己的家庭减轻负担和压力。也许在病人离开人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 (由于 PPT 篇幅有限,只展示了同学们的部分观点和采访的部分记录,以下为全部原文:) 正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商思佳:我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 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 5 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我们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支持,同样是建立在这些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的。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其一,据我所知,那些身患绝症、可能随时死亡、每天接受放疗和化疗的人,他们的身 心都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对于他们而言,尽管仍对生活和生命充满渴望,但是却也对死亡 充满无奈和恐惧。当医学上无法挽回他们的死亡的命运而他们又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 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结束生命的方式,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安详、无 痛的死去。这实质上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地的一种考虑。我们可以换位 思考,当我们什么都不能做躺在病床上等待死亡时,拿什么去谈什么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呢? 恐怕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心灵上的挣扎。对于认为“医学正在进步,实行安乐 死是对生命轻易放弃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本身就没有从患者本身出发。我们并不否认医学 正在进步,但是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还无法攻克癌症等不治之症的难关也无法消除病患与日俱 增的痛苦,安乐死则可以在病人无法承受时提供一种解脱痛苦的方式。另外,我们不能从生 命的长短和是否存在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其二,当我们明知道已经无力回天时,实际上对病人在医疗上付出的费用也会给家庭和 亲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就对重症患者不闻不问,但是当病患本身已经提出 要求安乐死已解决自身的痛苦时,在今天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确可以为其他更有希望 治愈的患者提供更多生存的机会,也可以为自己的家庭减轻负担和压力。也许在病人离开人
世时家人是痛苦的,但是看着病人痛苦的死去却也只能增加亲人的痛。从这些意义上,安乐 死并非不负责任。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也都赞同安乐死的做法。 其三,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保护,也许会出现社会上担忧的借用安乐死犯罪的 状况,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状况,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严格限制安乐 死药物的流入社会;规范实行安乐死的程序,在病患、家属和医院之间协调一致后再确定是 否实行:经过法定部门的监督公证等。环环相扣,就可以将不法行为最大化的避免。此外, 正如之前提到过的,首要前提是病人是患有不治之症且病人主动要求,这样也可防止滥用。 考虑到实行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大于弊,我们坚定地支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也 许未来实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瓶颈,但是就像对于汽车,我们不能说因为汽车会污染环境, 就把汽车从社会中淘汰、排斥汽车,因为汽车在带来种种问题时,更多的是给我们带来了更 多的便利。而安乐死,在规范使用时,带来更多的是慰藉,带走的是浮躁与苦痛。 王璐琦:我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有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地位。2001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我赞同其合法性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其次,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构成刑事违法性。 2.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对患者人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其二,它减轻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 以上就是我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郑蕴仪: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不是一个从“生”到“死”的转换,而是一个死亡由“痛苦”到“安乐”的转变, 它并不是倡导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自杀,而是出于一种真正的热爱生命、珍借生命、保护生命。 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可以延续病人的生命,继续维持病人“活 着”的状态,但这样的“活着”是毫无质量、毫无尊严的。对于身患绝症、不堪忍受病痛折 磨的患者而言,运用先进医疗技术延长其“活着”的状态并非延长他的生命,而是延长了他 痛苦死亡的过程 波西.布里奇曼在他的《死亡日记》中写道:“一个社会让一个人自己做这件事是不人
世时家人是痛苦的,但是看着病人痛苦的死去却也只能增加亲人的痛。从这些意义上,安乐 死并非不负责任。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也都赞同安乐死的做法。 其三,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保护,也许会出现社会上担忧的借用安乐死犯罪的 状况,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状况,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严格限制安乐 死药物的流入社会;规范实行安乐死的程序,在病患、家属和医院之间协调一致后再确定是 否实行;经过法定部门的监督公证等。环环相扣,就可以将不法行为最大化的避免。此外, 正如之前提到过的,首要前提是病人是患有不治之症且病人主动要求,这样也可防止滥用。 考虑到实行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大于弊,我们坚定地支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也 许未来实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瓶颈,但是就像对于汽车,我们不能说因为汽车会污染环境, 就把汽车从社会中淘汰、排斥汽车,因为汽车在带来种种问题时,更多的是给我们带来了更 多的便利。而安乐死,在规范使用时,带来更多的是慰藉,带走的是浮躁与苦痛。 王璐琦:我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在 20 世纪 30 年代已经有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地位。2001 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我赞同其合法性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其次,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构成刑事违法性。 2.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对患者人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其二,它减轻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 以上就是我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郑蕴仪: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不是一个从“生”到“死”的转换,而是一个死亡由“痛苦”到“安乐”的转变, 它并不是倡导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自杀,而是出于一种真正的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 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可以延续病人的生命,继续维持病人“活 着”的状态,但这样的“活着”是毫无质量、毫无尊严的。对于身患绝症、不堪忍受病痛折 磨的患者而言,运用先进医疗技术延长其“活着”的状态并非延长他的生命,而是延长了他 痛苦死亡的过程。 波西﹒布里奇曼在他的《死亡日记》中写道:“一个社会让一个人自己做这件事是不人
道的。或许,这是我能够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最后一天了。 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他人的生存权,但同时,人选择庄严的死亡方式的权 利也不应该被剥夺。生命的神圣是通过生命质量和价值来体现的,一个苟延残喘地活着的人, 他的生命质量是低下的,对他人和对社会只能具有很小甚至是负的价值。出于对神圣的生命 的尊重,人也应该要有维护生命质量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 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 值追求。 对于患者的家属而言,在求医的慢慢长路上,他们照顾一个毫无希望的病人需要投入大 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当重的精神负担:同时,当患者进入生命末期时的医药费是非常昂 贵的,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法 律制度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甚至向病人隐瞒其病情,自身背负着经济和精神负担。若安 乐死能得以施行,在消除病人痛苦的同时也解除了家属的负担。 对于社会而言,在当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医疗资源被用于维持已 无治疗价值的病人的生命,政府也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保险费。而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医疗 制度仍不健全,许多医疗产品的研发需要更多资金,广大农村地区缺少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器 械,有希望治愈的人被迫放弃治疗,这使大量社会财富被浪费,违背了对生命同等尊重的原 则。从这个角度看来,安乐死的实施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人受益。 当然,以上辩护是基于患者自愿接受安乐死的前提,否则,无论病人有无治愈的可能, 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 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基于尊重生命的安乐死才符合整个人类生 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传统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似乎违背了 医生的职业道德。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传统的观念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但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也是医生的职责。对于一个患有绝症 并且痛苦万分的患者,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非延长其生命来增加他的痛苦。死是 人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 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此外,有反对者提出:现代医学是在不治之症不断得到救治的过程中发展的,安乐死的 施行将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说法显然并不合理。即便安乐死最终实现合法化也并不意 味着所有的患者都会选择安乐死,随着公民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患者会愿意将遗
道的。或许,这是我能够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最后一天了。 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他人的生存权,但同时,人选择庄严的死亡方式的权 利也不应该被剥夺。生命的神圣是通过生命质量和价值来体现的,一个苟延残喘地活着的人, 他的生命质量是低下的,对他人和对社会只能具有很小甚至是负的价值。出于对神圣的生命 的尊重,人也应该要有维护生命质量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 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 值追求。 对于患者的家属而言,在求医的慢慢长路上,他们照顾一个毫无希望的病人需要投入大 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当重的精神负担;同时,当患者进入生命末期时的医药费是非常昂 贵的,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法 律制度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甚至向病人隐瞒其病情,自身背负着经济和精神负担。若安 乐死能得以施行,在消除病人痛苦的同时也解除了家属的负担。 对于社会而言,在当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医疗资源被用于维持已 无治疗价值的病人的生命,政府也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保险费。而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医疗 制度仍不健全,许多医疗产品的研发需要更多资金,广大农村地区缺少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器 械,有希望治愈的人被迫放弃治疗,这使大量社会财富被浪费,违背了对生命同等尊重的原 则。从这个角度看来,安乐死的实施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人受益。 当然,以上辩护是基于患者自愿接受安乐死的前提,否则,无论病人有无治愈的可能, 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 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基于尊重生命的安乐死才符合整个人类生 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传统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似乎违背了 医生的职业道德。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传统的观念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但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也是医生的职责。对于一个患有绝症 并且痛苦万分的患者,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非延长其生命来增加他的痛苦。死是 人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 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此外,有反对者提出:现代医学是在不治之症不断得到救治的过程中发展的,安乐死的 施行将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说法显然并不合理。即便安乐死最终实现合法化也并不意 味着所有的患者都会选择安乐死,随着公民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患者会愿意将遗
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不同阶段的病理样本,促进医学发展。再者 如果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剥夺患者维护生命质量的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伦理学规范的。 反方: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黄铖: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自从出现以来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 包括伦理、道德、医学、法律等等。 就个人而言,我不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伦理角度讲,每个生命体都有存在的价值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识而将其剥夺。安乐 死与这一伦理是相悖的。生活的磨难我们应该勇敢地接受,人是社会型的动物,轻易放弃自 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的不负责。随着现代社会医学的不断进步,我 们有理由相信,现在那些所谓的绝症或许明天就能攻克,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另外,就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讲,安乐死的实行很可能会触犯“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 上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对象是濒临死亡的 病人,虽然患者濒临死亡,但这样的病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他们的生命仍然要受 到法律的保护。在安乐死故意的判断上,行为人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就 这两点来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可以成立的。 德国格丁根大学曾经做过一份调查,他们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而实施安乐死的。而其中的 11%,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 活着还是死去。我觉得,这差不多就是安乐死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有句俗话:“百病床前 无孝子。”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为自己病床上的父母选择安乐死。而且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定是需要一批合格的医护工作者的,这里的合格不单单是专业技术上的合 格,更重要的是道德情操上的。一旦遇上一些无良医生,安乐死就成了变相的杀人工具。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陈咏秋: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不同阶段的病理样本,促进医学发展。再者, 如果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剥夺患者维护生命质量的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伦理学规范的。 反方: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黄铖: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自从出现以来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 包括伦理、道德、医学 、法律等等。 就个人而言,我不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伦理角度讲,每个生命体都有存在的价值,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识而将其剥夺。安乐 死与这一伦理是相悖的。生活的磨难我们应该勇敢地接受,人是社会型的动物,轻易放弃自 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的不负责。随着现代社会医学的不断进步,我 们有理由相信,现在那些所谓的绝症或许明天就能攻克,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另外,就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讲,安乐死的实行很可能会触犯“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 上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对象是濒临死亡的 病人,虽然患者濒临死亡,但这样的病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他们的生命仍然要受 到法律的保护。在安乐死故意的判断上,行为人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就 这两点来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可以成立的。 德国格丁根大学曾经做过一份调查,他们对荷兰出现的 7000 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而实施安乐死的。而其中的 11%,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 活着还是死去。我觉得,这差不多就是安乐死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有句俗话:“百病床前 无孝子。”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为自己病床上的父母选择安乐死。而且,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定是需要一批合格的医护工作者的,这里的合格不单单是专业技术上的合 格,更重要的是道德情操上的。一旦遇上一些无良医生,安乐死就成了变相的杀人工具。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陈咏秋: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