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制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月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2.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3
23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 2004 年 7 月制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修订,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 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 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2.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环 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4
24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 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 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 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 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 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 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 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 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 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视同违法分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发现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5
25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 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 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 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并 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 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视同违法分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发现不再具备法定安全 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相关等有关部门举报。2.1.4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若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2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2.2.1安全生产教育的基本要求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施工现场所有人均应接受过安全培训与教育,确保他们先接受安全教育,懂得相应的安全知识后才能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原建设部建质[2004159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工程进展和环境的不同,对所有人员,尤其是施工现场的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动态的教育,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26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 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或者监察相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2.1.4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若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 法处理的; 4)接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 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2.2.1安全生产教育的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施工现场所有人均应接受过安 全培训与教育,确保他们先接受安全教育,懂得相应的安全知识后才能上岗。《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原建 设部建质[2004]59 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试 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工程进展 和环境的不同,对所有人员,尤其是施工现场的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动态的 教育,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为达到经常性安全教育的目的,教育可采用出黑板报、上安全课、观看安全教育影视片资料等形式,但更重要的是必须认真落实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因为通过日常的班前教育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人在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措施,也就可以让工人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起到反复和经常性的教育和学习的作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安全教育提出以下要求:(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2)新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凡是公司招收的新工人,以及分配来的实习生和代培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员级班组长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记录;(3)安全教育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4)工人变换工种时要进行安全教育:(5)工人应掌握和了解本专业的安全规程和技能(6)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培训,年度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2.2.2教育和培训时间根据建教[19971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6)待、转、换岗位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厂)、项目(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27
27 为达到经常性安全教育的目的,教育可采用出黑板报、上安全课、观看安全 教育影视片资料等形式,但更重要的是必须认真落实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技 术交底制度。因为通过日常的班前教育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人在施工中 应注意的问题和措施,也就可以让工人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起到反复和 经常性的教育和学习的作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安全教育提出以下要求: (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2)新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凡是公司招收的新工人,以及分配来 的实习生和代培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安全教 育,现场施工员级班组长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 核结果记录; (3)安全教育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 (4)工人变换工种时要进行安全教育; (5)工人应掌握和了解本专业的安全规程和技能; (6)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 (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培训,年度考核培训合格才 能上岗。 2.2.2教育和培训时间 根据建教[1997]83 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的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 40 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 15 学时; (6)待、转、换岗位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 20 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厂)、项目(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 于 15 学时、15 学时、20 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