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 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犯罪的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 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这是自由意志在人的主观心理状 态中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 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少数(危 害行为)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量刑: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定罪方面。 2.量刑方面。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只要司法人员深入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 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犯罪的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 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这是自由意志在人的主观心理状 态中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 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少数(危 害行为)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量刑: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 定罪方面。 2.量刑方面。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只要司法人员深入
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 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及其内容。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个要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关于故意的学说,或关于如何区别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刑法理论上 起初有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这两种学说被认为均是从一方面去区分 故意与过失的,而且缩小或扩大厂故意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构成要素包括如下两方面: 1.犯罪故意的认识(意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 的认识因素。具体认识内容包括明知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一切构成要件事实。 (1)明知的内容: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时间、地点。 通常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2)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 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 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 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 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 到的犯罪的日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 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 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及其内容。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个要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关于故意的学说,或关于如何区别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刑法理论上 起初有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这两种学说被认为均是从一方面去区分 故意与过失的,而且缩小或扩大厂故意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构成要素包括如下两方面: 1.犯罪故意的认识(意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 的认识因素。具体认识内容包括明知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一切构成要件事实。 (1)明知的内容: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时间、地点。 通常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2)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 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 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 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 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 到的犯罪的目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 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 “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由上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 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 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 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 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 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 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 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对直接故意的结果犯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 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标志的作用。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分析,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 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 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主要是预谋故意与突发故 意之分,以及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之别。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为正确把 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由上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 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 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 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 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 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 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 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对直接故意的结果犯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 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标志的作用。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分析,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 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 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主要是预谋故意与突发故 意之分,以及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之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5 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为正确把 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 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 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 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 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 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 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地大于 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 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总则规定;分则犯罪构成要件:法定 刑)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 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 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厂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总之,行为 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 负责任态度支配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 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 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 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 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 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 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 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地大于 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 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总则规定;分则犯罪构成要件;法定 刑)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 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 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厂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总之,行为 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 负责任态度支配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 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