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我国刑罚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个主刑 2、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附加、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1)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主刑适用:(2)对一种罪, 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 (3)何种情况下适用附加刑,如何适用附 加刑,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2、 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赔偿经济损失、训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般了解)1、体系 完整、结构严谨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我国刑罚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个主刑 2、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附加、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 特点:(1)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主刑适用;(2)对一种罪, 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 (3)何种情况下适用附加刑,如何适用附 加刑,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2、 种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 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 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般了解) 1、体系 完整、结构严谨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
(一)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 1、不予关押 2、限制其一定自由(第39条五种限制规定) 3、具有一定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 (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较短 3、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 享受一定的待遇(第43条)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 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场所不同;(2)执行机关不同:(3)期限不 同: (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 1、不予关押 2、限制其一定自由(第 39 条五种限制规定) 3、具有一定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 (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 )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 (二) 拘役的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较短 3、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 享受一定的待遇(第 43 条)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 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场所不同; (2)执行机关不同; (3)期限不 同; (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的刑罚方法。 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是否有期限:(2)适用对象:(3)是否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二)特点 1、剥夺自由 2、期限终身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关于死刑存废多争。 我国当前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1)现在还不能完全取消:(2)应当加以 限制:(3)文明执行 (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 总则:(第48条第1款) 分则:各罪死刑法定、情节法定: 2、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第49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审级限制(刑诉法第20条) (2)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48条第2款)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制度(第48条第1款) 适用条件: (1)论罪应处死刑 (2)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的考验:
的刑罚方法。 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是否有期限; (2)适用对象; (3)是否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二)特点 1、 剥夺自由 2、 期限终身 3、 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关于死刑存废多争。 我国当前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1)现在还不能完全取消;(2)应当加以 限制;(3)文明执行 (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 总则:(第 48 条第 1 款) 分则:各罪死刑法定、情节法定; 2、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第 49 条)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审级限制(刑诉法第 20 条) (2)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48 条第 2 款)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制度(第 48 条第 1 款) 适用条件: (1) 论罪应处死刑 (2) 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的考验:
(1)考验期限:2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前 羁押不能折抵) (2)考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以关押。 考验后的处理: (1) 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 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主刑内容一览表: 刑种 性质 适用 刑期 数罪 起算 羁押 权利或附加 执行 缓刑 对象 并罚 时间 折抵 刑 机关 考验期 管制 不关 罪轻, 3个月 最高 执行 1日 劳动中同工 公安 无 押,限 不需 以上2 不过 之日 折抵 同酬 机关 制自 要关 年以3年 2日 由 押 下 1.劳动的酌 原判刑 短期 罪轻, 1个月 最高 1日 量发报酬; 公安 期以上 拘投 关抻, 需要 以上, 不超 同上 折抵 2.每月可回 机关 1年以 就近 关 押 6个月 过1 1日 家1到2天 下,但 执行 的 罪 以下 年 是不能 犯 少于2 个月 原判刑 有期 定 较轻 6个月 最高 凡有劳动能 专门 期以上 徒刑 时 间 或者 以上, 不超 同上 同上 力的,都应 行刑 5年以 内 关 较重 15年 过20 当参加劳 机关 下,但
(1) 考验期限:2 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前 羁押不能折抵) (2) 考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以关押。 考验后的处理: (1) 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 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 ;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主刑内容一览表: 刑种 性质 适用 对象 刑期 数罪 并罚 起算 时间 羁押 折抵 权利或附加 刑 执行 机关 缓刑 考验期 管制 不关 押,限 制自 由 罪轻, 不 需 要 关 押 3 个月 以上 2 年 以 下 最 高 不 过 3 年 执行 之日 1 日 折抵 2 日 劳动中同工 同酬 公安 机关 无 拘投 短 期 关抻, 就 近 执行 罪轻, 需 要 关 押 的 罪 犯 1 个月 以上, 6 个月 以下 最 高 不 超 过 1 年 同上 1 日 折抵 1 日 1.劳动的酌 量发报酬; 2.每月可回 家 1 到 2 天 公安 机关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1 年 以 下 , 但 是 不 能 少 于 2 个月 有期 徒刑 一 定 时 间 内 关 较轻 或者 较重 6 个月 以上, 15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同上 同上 凡有劳动能 力的,都应 当 参 加 劳 专门 行刑 机关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5 年 以 下 , 但
押 的犯 以下 年 动,接受教 是不能 罪 育改造 少于1 年 1,同上: 无期 关押 重罪 终身 同上 无 2,应当剥 同上 无 徒刑 夺政治权利 终身 一、 死刑适用的限制: (一) 两种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二) 程序上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剥夺 罪 刑 外,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生命 极 其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死刑适用的另一途径 死刑 严 重 (一) 适用对象:1、罪该处死:2、还不是必须立即 的 罪 执行 犯 (二) 考验期限:2年,自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期不能折抵考验期: (三) 考验地点: 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 以关押。 (四)考验结果:根据考验期间表现,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 期);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五)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核准
押 的犯 罪 以下 年 动,接受教 育改造 是 不 能 少 于 1 年 无期 徒刑 关押 重罪 终身 __ 同上 无 1,同上; 2, 应 当 剥 夺政治权利 终身 同上 无 死刑 剥夺 生命 罪 刑 极 其 严 重 的 罪 犯 一、死刑适用的限制: (一) 两种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二) 程序上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外,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死刑适用的另一途径 (一) 适用对象:1、罪该处死;2、还不是必须立即 执行 (二) 考验期限: 2 年,自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期不能折抵考验期; (三) 考验地点: 在监狱或者其他专门执行机关予 以关押。 (四)考验结果:根据考验期间表现,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起计算,此前关押时间,不能折抵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的刑 期 ) ;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五)判决、核准机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