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谢玉芳医疗费7000元:2.赔偿王红的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1200元。 【问题】该案当事人是否正确?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19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 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199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0年8 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 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 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 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案情】1993年5月15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委托 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双方签订了委托合 同,明确了授权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价格所在《洛阳日报》刊登了拍卖无线传呼频率的公告,并 于同年5月18日下午在洛阳笑天影城歌舞厅进行“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公开拍卖。拍卖会由 价格所主持,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的有关细则。5月18日下午,洛阳市电业局、洛阳市开拓仪器 仪表公司(以以简称“仪表公司”)、洛阳市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竞拍。洛阳市公证处派员到现场 进行拍卖公证。拍卖开始时,主拍人宣布起价为18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仪 表公司首先举牌报价18万元。之后神州旅行社举牌报价20万元,电业局举牌报价22万元。在电业 局报价22万元后,无人举牌报价,主拍人重复道:“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我最后 再问三遍……”。主拍人在连问四遍“还有人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 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代表喊了声有“有”,并举起了报价牌。对于主拍人敲响锣宣布成交, 仪表公司提出了异议,公证人员认为“由主拍人规定最后电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 无效,重新再拍”。对此,电业局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电业局在明确 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无线传呼频率使用权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的意见
偿谢玉芳医疗费 7000 元;2.赔偿王红的误工费 1800 元,交通费 1200 元。 【问题】该案当事人是否正确?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 年 10 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 1995 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 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1996 年 3 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 1990 年 8 借款 1 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 6 千 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 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案情】1993 年 5 月 15 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委托 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双方签订了委托合 同,明确了授权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价格所在《洛阳日报》刊登了拍卖无线传呼频率的公告,并 于同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洛阳笑天影城歌舞厅进行“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公开拍卖。拍卖会由 价格所主持,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的有关细则。5 月 18 日下午,洛阳市电业局、洛阳市开拓仪器 仪表公司(以以简称“仪表公司”)、洛阳市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竞拍。洛阳市公证处派员到现场 进行拍卖公证。拍卖开始时,主拍人宣布起价为 18 万元,加价幅度为 5000 元或 5000 元的倍数,仪 表公司首先举牌报价 18 万元。之后神州旅行社举牌报价 20 万元,电业局举牌报价 22 万元。在电业 局报价 22 万元后,无人举牌报价,主拍人重复道:“电业局报价 22 万元,还有报价没有?我最后 再问三遍……”。主拍人在连问四遍“还有人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 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代表喊了声有“有”,并举起了报价牌。对于主拍人敲响锣宣布成交, 仪表公司提出了异议,公证人员认为“由主拍人规定最后电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 无效,重新再拍”。对此,电业局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电业局在明确 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无线传呼频率使用权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的意见
继续进行拍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后,再无其他单位报价,主拍人敲锣定音 宣布以24万元成交。同年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所的拍卖通知,以洛市无办字[1993]06号文 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无线传呼频率,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和管理办发生纠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 后,以电业局为原告,价格所为被告,公证处管理办和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 裁判,认定管理办与仪表公司签订的频率使用合同无效。 【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10间。1997年11月,刘向 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1998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 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10间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 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10间以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500 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1998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 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通东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1998年5月1日在位于 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月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 则消息:“—一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汽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到演出现场,演出时 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一一”。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内容失实。该消息 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东晚报》社位于 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的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区县。林申申以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应以谁作为被告?
继续进行拍卖,起拍为 22 万元。仪表公司报价 24 万元后,再无其他单位报价,主拍人敲锣定音, 宣布以 24 万元成交。同年 6 月 7 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所的拍卖通知,以洛市无办字[1993]06 号文, 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和管理办发生纠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 后,以电业局为原告,价格所为被告,公证处管理办和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 裁判,认定管理办与仪表公司签订的频率使用合同无效。 【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 A 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 10 间。1997 年 11 月,刘向 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1998 年 1 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 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 10 间房屋以 30 万元的价格卖给王 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 10 间以 3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 500 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 5 年。1998 年 10 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 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 11 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通东市共有 A、B、C、D 四个县和 E、F 两个区,市工会于 1998 年 5 月 1 日在位于 E 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 月 3 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 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汽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到演出现场,演出时 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 30 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内容失实。该消息 见报后,A、B、C、D 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东晚报》社位于 通东市 F 区,《通东晚报》的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区县。林申申以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应以谁作为被告?
【案情】刘天兵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为东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其另 找位置,因刘天兵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谢为东因刘天兵抓住秤杆不放,使用右手猛砍其 手腕,致使刘天兵右桡骨中段骨折。刘天兵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该案被告应当是谁? 【案情】1998年10月8日上午,王小兰女士抱着其刚满4个月的小孩,在经过一楼房时, 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王小兰和小孩均严重受伤,原来是吴刚家(二楼)天然气爆炸,其原因 是,吴刚在家居住时间不多,长期在外出差,天然气塑料管被老鼠咬坏,发生漏气,从而引发爆炸。 王小兰找到吴刚,要求其赔偿损失,吴刚则认为,自己的财产也遭受损失,同样是受害人,不同意 赔偿。查明:吴刚所住房屋系所在甲公司所有:天然气供气单位是乙天然气公司。现王小兰欲起诉。 【问题】1.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吴刚、甲公司、乙公司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1998年10月,刑警小王和小李追捕一抢劫案的逃犯张三,在与逃犯张三的搏斗中 刑警小李受重伤,最后制服逃犯,将其抓获。搏斗现场是陈木的一块萝卜地,由于搏斗激烈,致使 萝卜苗被踩坏几十棵,现陈木要求赔偿。 【问题】应以谁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 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婚居住使用:西屋 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一间 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 女B也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夫妇偏爱。夫妇俩生前曾多次与邻居谈 话时,夸奖长子甲一家,并说等他们百年之后,西楼上一间和东屋楼上一间给孙子A、孙女B结婚使
【案情】刘天兵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为东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其另 找位置,因刘天兵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谢为东因刘天兵抓住秤杆不放,使用右手猛砍其 手腕,致使刘天兵右桡骨中段骨折。刘天兵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该案被告应当是谁? 【案情】1998 年 10 月 8 日上午,王小兰女士抱着其刚满 4 个月的小孩,在经过一楼房时, 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王小兰和小孩均严重受伤,原来是吴刚家(二楼)天然气爆炸,其原因 是,吴刚在家居住时间不多,长期在外出差,天然气塑料管被老鼠咬坏,发生漏气,从而引发爆炸。 王小兰找到吴刚,要求其赔偿损失,吴刚则认为,自己的财产也遭受损失,同样是受害人,不同意 赔偿。查明:吴刚所住房屋系所在甲公司所有;天然气供气单位是乙天然气公司。现王小兰欲起诉。 【问题】1.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吴刚、甲公司、乙公司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1998 年 10 月,刑警小王和小李追捕一抢劫案的逃犯张三,在与逃犯张三的搏斗中, 刑警小李受重伤,最后制服逃犯,将其抓获。搏斗现场是陈木的一块萝卜地,由于搏斗激烈,致使 萝卜苗被踩坏几十棵,现陈木要求赔偿。 【问题】应以谁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58 年,李大仙在浦 东临江区建有瓦房 4 间(二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婚居住使用;西屋 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一间;披 屋作灶间使用。1967 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夫家。长子因其儿子 A 和女儿 B 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 A、孙 女 B 也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夫妇偏爱。夫妇俩生前曾多次与邻居谈 话时,夸奖长子甲一家,并说等他们百年之后,西楼上一间和东屋楼上一间给孙子 A、孙女 B 结婚使
用。虽然多数口头这样说,但未立遗嘱。1973年、1974年李大仙、刘晓美相继去世后,他俩原居住 的楼上东间被孙女B结婚使用。1985年3月,甲和乙为门前场地使用发生矛盾,加上对甲一家占用 父母房屋3间,而自己儿子结婚却无房屋,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平等 继承父母遗有的5间房屋和6件红木家具。诉讼中甲辩称:他对父母所尽义务多,且父母生前有意 愿将东西楼上2间和6件红木家具给他的儿子A的女儿B。因此,他应继承东屋上下2间和西屋楼上 l间以及红木家具。法院通知被继承女儿丙和孙子A、孙女B谈话,女儿丙明确表示不要父母遗产 A、B认为祖父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楼上两间房屋和红木家具赠给他们,且他们实际上已接受。因此 楼上2间和红木家具归他们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遗嘱不 合法律要求,不具有遗嘱效力,故孙子A、孙女B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问题】法院确定当事人资格是否正确? 【案情】沈炳之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关系,197年8月,沈炳之为同他人做生意,由付启星 出面,向其朋友借款15000元。1998年8月,沈炳之与付启星因情感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 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15000元债务由沈炳之负责偿还。之后,债权人王高文多次向沈、付两 人催要欠款,但沈、付二人相互推诿。付启星称,他与沈炳之离婚时,债务15000元,法院已判决 由沈炳之负责偿还,对此欠款他无偿还义务。沈炳之则称,此笔借款,虽是我做生意用的,但不是 他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他要。1999年1月,债权人王高文因催款无着落,遂向法 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法院即是审理沈、付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王高文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沈 炳之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同时给付利息。该法院立案后,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 【问题】法院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案情】陈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陈小礼。陈小礼6个月时被送到刘 冬的母亲周小平处帮助抚养,现年5岁。陈勇、刘冬都想把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小平不同意, 认为陈勇曾因盗窃罪服刑一年,其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陈勇、刘冬多次与周小平协商 均遭周小平拒绝,为此,陈勇提起诉讼,主张对陈小礼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小平送还陈小礼 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 【问题】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用。虽然多数口头这样说,但未立遗嘱。1973 年、1974 年李大仙、刘晓美相继去世后,他俩原居住 的楼上东间被孙女 B 结婚使用。1985 年 3 月,甲和乙为门前场地使用发生矛盾,加上对甲一家占用 父母房屋 3 间,而自己儿子结婚却无房屋,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平等 继承父母遗有的 5 间房屋和 6 件红木家具。诉讼中甲辩称:他对父母所尽义务多,且父母生前有意 愿将东西楼上 2 间和 6 件红木家具给他的儿子 A 的女儿 B。因此,他应继承东屋上下 2 间和西屋楼上 1 间以及红木家具。法院通知被继承女儿丙和孙子 A、孙女 B 谈话,女儿丙明确表示不要父母遗产, A、B 认为祖父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楼上两间房屋和红木家具赠给他们,且他们实际上已接受。因此, 楼上 2 间和红木家具归他们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遗嘱不 合法律要求,不具有遗嘱效力,故孙子 A、孙女 B 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问题】法院确定当事人资格是否正确? 【案情】沈炳之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关系,1997 年 8 月,沈炳之为同他人做生意,由付启星 出面,向其朋友借款 15000 元。1998 年 8 月,沈炳之与付启星因情感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 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 15000 元债务由沈炳之负责偿还。之后,债权人王高文多次向沈、付两 人催要欠款,但沈、付二人相互推诿。付启星称,他与沈炳之离婚时,债务 15000 元,法院已判决 由沈炳之负责偿还,对此欠款他无偿还义务。沈炳之则称,此笔借款,虽是我做生意用的,但不是 他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他要。1999 年 1 月,债权人王高文因催款无着落,遂向法 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法院即是审理沈、付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王高文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沈 炳之立即给付欠款 15000 元,同时给付利息。该法院立案后,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 【问题】法院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案情】陈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陈小礼。陈小礼 6 个月时被送到刘 冬的母亲周小平处帮助抚养,现年 5 岁。陈勇、刘冬都想把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小平不同意, 认为陈勇曾因盗窃罪服刑一年,其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陈勇、刘冬多次与周小平协商, 均遭周小平拒绝,为此,陈勇提起诉讼,主张对陈小礼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小平送还陈小礼。 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 【问题】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妺。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 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 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 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 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 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 费,遺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 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常中兵在甲市有一幢160m的瓦房,共计10间,常中兵有两个亲生儿子常武和常 文,常中兵在死亡前6年收养一女,取名常小兰。1996年常中兵去世时,以儿子常武、常文不孝敬 自己为由,暗地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将10间房屋全部归常小兰继承。在常中兵去世后不久,常武捷 足先登,将其父所遗房屋占为己有。常文得知后,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一人继承一半,遺常武拒 绝。常文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其父的遗产。人民法院立案后,常小兰闻讯 从外地赶回,拿出常中兵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问题】常小兰在诉讼中应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案情】刘汉维于1997年8月,以购买汽车搞个体运输为由,向甲县工商银行贷款6万元
【案情】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 6 个子女在 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 年和 1992 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 年 2 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 16 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 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 6 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 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 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 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 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常中兵在甲市有一幢 160 ㎡的瓦房,共计 10 间,常中兵有两个亲生儿子常武和常 文,常中兵在死亡前 6 年收养一女,取名常小兰。1996 年常中兵去世时,以儿子常武、常文不孝敬 自己为由,暗地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将 10 间房屋全部归常小兰继承。在常中兵去世后不久,常武捷 足先登,将其父所遗房屋占为已有。常文得知后,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一人继承一半,遭常武拒 绝。常文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其父的遗产。人民法院立案后,常小兰闻讯 从外地赶回,拿出常中兵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问题】常小兰在诉讼中应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案情】刘汉维于 1997 年 8 月,以购买汽车搞个体运输为由,向甲县工商银行贷款 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