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彭州天价乌木案”如何确立 财产的权利归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13年6月15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3年1月16日
一 、从“彭州天价乌木案 ”如何确立 财产的权利归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13年6月15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3年1月16日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吴高亮等 通济镇政府
诉讼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吴高亮等 被告 (被上诉人): 通济镇政府
诉讼请求及其依据: 吴高亮等主张在其承包地内所发现乌木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 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诉讼请求及其依据: 吴高亮等主张在其承包地内所发现乌木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 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吴高亮与其姐姐等人因在其承包经营地内 发现乌木的归属与当地政府发生争议,而诉请法院 主张乌木的所有权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吴高亮与其姐姐等人因在其承包经营地内 发现乌木的归属与当地政府发生争议,而诉请法院, 主张乌木的所有权
一审、二审裁定(行政诉讼)(四句话之二) 裁定中认为,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 围内,不在吴家承包地里,因此驳回吴高亮主张 乌木所有权的诉请
一审、二审裁定(行政诉讼)(四句话之二) 裁定中认为,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 围内,不在吴家承包地里,因此驳回吴高亮主张 乌木所有权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