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入 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 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 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 “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 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 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 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 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 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 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段 与目的”的关系
11 (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 ❖ 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一 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 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 “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 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 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 合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 最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 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 与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段 与目的”的关系
(1)从经验层次看,实体法本身并不能告诉我 们诉讼是否“保护了权利”。实体法过去一直是 将来也只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做一般的、概括的 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只有经过对事实的认定, 才能援引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做出判决,从而实现 法律从一般到具体的转化。因此,“权利保护” 不可避免的要经过一个“认定事实”的阶段。但 认定事实必须借助程序,由于程序在认定事实过 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程序的功能就不能说仅仅是 达到判决的手段了,其本身对判决的形成以及判 决内容的确定都具有直接的影响
12 ❖ (1)从经验层次看,实体法本身并不能告诉我 们诉讼是否“保护了权利” 。实体法过去一直是、 将来也只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做一般的、概括的 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只有经过对事实的认定, 才能援引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做出判决,从而实现 法律从一般到具体的转化。因此, “权利保护” 不可避免的要经过一个“认定事实”的阶段。但 认定事实必须借助程序,由于程序在认定事实过 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程序的功能就不能说仅仅是 达到判决的手段了,其本身对判决的形成以及判 决内容的确定都具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