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课程大纲 发布时间:200908-14浏览次数:275 《中国法制史》课程大纲 编者:复旦大学法学院郭建 绪论(总课时1。第一讲,1课时) 要求:(1)掌握本课程性质与意义,(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特征,(3)教材阅读要点,(4)了解学习方法 -、课程性质及学习意义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 (二)主要内容:分析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 )学习意义 1、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增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信心。 2、通过比较学习进一步掌握和巩固部门法知识 中国法制史的概况与地位 (一)概况 (二)地位 1、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2、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3、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四、教材介绍与掌握要点 (一)指定教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年3月 (二)指定教材的编写原则 (三)指定教材的特点 五、学习方法 (一)认识学习意义 (二)领会历史唯物主义 (三)阅读文史材 (四)阅读参考书目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总课时2。第一讲,2课时) 要求:(1)掌握中国法制起源的特征,(2)夏商法制的主要特点,(3)五刑的含义 第一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早期国家与法 起源特点 (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中国法制史 课程大纲 发布时间: 2009-08-14 浏览次数: 275 《中国法制史》课程大纲 编者:复旦大学法学院 郭 建 绪 论(总课时1。第一讲,1课时) 要求:(1)掌握本课程性质与意义,(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特征,(3)教材阅读要点,(4)了解学习方法 一、课程性质及学习意义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 (二)主要内容:分析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 (三)学习意义: 1、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增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信心。 2、通过比较学习进一步掌握和巩固部门法知识。 二、中国法制史的概况与地位 (一)概况 (二)地位 1、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2、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3、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四、教材介绍与掌握要点 (一)指定教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二)指定教材的编写原则 (三)指定教材的特点 五、学习方法 (一)认识学习意义 (二)领会历史唯物主义 (三)阅读文史材料 (四)阅读参考书目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总课时2。第一讲,2课时) 要求:(1)掌握中国法制起源的特征,(2)夏商法制的主要特点,(3)五刑的含义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一、早期国家与法 二、起源特点 (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 夏朝的法制 (一)以“天命”发布法令 (二)传说有总称为“"禹刑的法律 (三)一些主要的罪名 商朝的法制状况 (一)王权的巩固 (二)“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三)“刑名从商”,五刑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 (四)宗族制度 (五)盛行假托神义的法律运作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总课时4。第二讲3课时+第三讲1课时) 要求:(1)掌握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特点,(2)掌握周礼的实质及与刑ˆ的关系,(3)掌握宗法制度的基本 含义以及西周主要婚姻制度内容,(4)掌握西周的主要刑事原则,(5)了解西周财产制度,(6)了解西周的司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亲亲、尊尊和有别 第二节法律飛式 礼:习惯法的总称 、成文法规:刑、誓、诰等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一)贵族阶层 (二)平民阶层国人”与庶人”(野人、庶民),“百工”和商人 (三)贱民阶层:奴隶。 二、宗法制 (一)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二)确立嫡长子权利。 婚姻制度 )目的与基本原则: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 (三)婚姻缔结 实质要件:同姓不婚、男女成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程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四)婚姻解除: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的七出”,及限制条件三不去” 四、继承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 (二)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罚世轻世重 (二)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 (三)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二、刑罚制度 (一)“五刑”与“九刑” (二)劳役刑与髡(kun)刑
第二节 夏商时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一)以“天命”发布法令 (二)传说有总称为“禹刑”的法律 (三)一些主要的罪名 二、商朝的法制状况 (一)王权的巩固 (二)“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三)“刑名从商”,五刑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 (四)宗族制度 (五)盛行假托神义的法律运作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总课时4。第二讲3课时+第三讲1课时) 要求:(1)掌握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特点,(2)掌握周“礼”的实质及与“刑”的关系,(3)掌握宗法制度的基本 含义以及西周主要婚姻制度内容,(4)掌握西周的主要刑事原则,(5)了解西周财产制度,(6)了解西周的司 法程序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礼:习惯法的总称 二、成文法规:刑、誓、诰等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贵族阶层 (二)平民阶层“国人”与“庶人”(野人、庶民),“百工”和商人。 (三)贱民阶层:奴隶。 二、宗法制 (一)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二)确立嫡长子权利。 三、婚姻制度 (一)目的与基本原则: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 (三)婚姻缔结: 1、实质要件:同姓不婚、男女成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程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四)婚姻解除: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的“七出”,及限制条件“三不去”。 四、继承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 (二)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罚世轻世重 (二)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 (三)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二、刑罚制度 (一)“五刑”与“九刑”。 (二)劳役刑与髡(kun)刑
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 井田制” 二、遗失物的处理 三、契约制度,以口头契约为主,以“契、券”为提示物。“质剂”与“傅别” 第六节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一)朝廷的“司寇” )地方上的士”。 司法程序 (一)“狱、讼两类诉讼的区别 (二)“五听审讯方法 贵族的司法特权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总课时1。第三讲1课时) 第一节法律形式的转变 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创建成文法典。《法经》及其重要意义 第二节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社会等级大变动 (一)宗法贵族的没落 (二)平民的流动与户籍制度 (三)社会身份的流动性 刑事法律的变化 (一)刑罚日益趋向残酷。 (二)劳役刑普遍适用。 三、承认土地私有制,“井田制逐渐瓦解。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机构 (一)朝廷司法机构 (二)郡县制度下行政与司法的合 审判制度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总课时4。第三讲1课时+第四讲3课时) 第一节商鞅变法 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断于法 二、法律必须公开 轻罪重刑 第三节法律飛式 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遗失物的处理 三、契约制度,以口头契约为主,以“契、券”为提示物。“质剂”与 “傅别”。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朝廷的“司寇”。 (二)地方上的“士”。 二、司法程序 (一)“狱、讼”两类诉讼的区别。 (二)“五听”审讯方法。 三、贵族的司法特权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制(总课时1。第三讲1课时) 第一节 法律形式的转变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创建成文法典。《法经》及其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一、社会等级大变动 (一)宗法贵族的没落 (二)平民的流动与户籍制度 (三)社会身份的流动性 二、刑事法律的变化 (一)刑罚日益趋向残酷。 (二)劳役刑普遍适用。 三、承认土地私有制,“井田制”逐渐瓦解。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 (一)朝廷司法机构。 (二)郡县制度下行政与司法的合一。 二、审判制度 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总课时4。第三讲1课时+第四讲3课时) 第一节 商鞅变法 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二、法律必须公开 三、轻罪重刑 第三节 法律形式 一、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三、式: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 四、廷行事:司法部门整编的判例。 五、“法律答问”:司法官吏对现行法律的解释。 第四节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一)二十等军功贵族爵位 (二)平民。秦朝统一全中国后,下令所有的平民称为“黔首”。 (三)贱民阶层 1、官府的奴隶总称‘隶臣妾”,承担官府的勤杂服役。 2、民间私人男女奴隶总称为“臣、妾”。 二、婚姻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 (二)婚姻关系的双方较为平等。 (三)赘婿地位低下。 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 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 (一)以身高来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二)以有无犯罪意识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严惩共犯。 (四)自首(“自出”)可以减轻刑罚。 (五)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作为主刑的肉刑 (三)迁刑: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 (四)笞刑:以竹板抽打罪犯。 (五)耐刑(耻辱刑)剃光罪犯的鬓发、胡须。 (六)贵刑: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劳役。 (七)谇(su):训诫。 主要罪名 (一)维护专制政权: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罪、妄言、非所宜言罪、挟书罪等。“焚书令”与挟书 (二)维护统治秩序:“贼杀伤罪。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投书`罪 第六节财产法律制度 、土地私有权: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开阡陌封疆 债权关系:禁止以人质为债务担保。但允许债务人以劳役抵偿债务。 第七节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一)廷尉: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二)地方郡、县两级政府行政司法合 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二)笔录制度“爰书” (三)“读鞫ju”与乞鞫”。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总课时3。第五讲3课时) 要求:(1)掌握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令关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 (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刑罚制度重大改革的内容与意义,(6)掌握重大罪名的发 展,(7)了解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8)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三、式: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 四、廷行事:司法部门整编的判例。 五、“法律答问”:司法官吏对现行法律的解释。 第四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二十等军功贵族爵位。 (二)平民。秦朝统一全中国后,下令所有的平民称为“黔首”。 (三)贱民阶层 1、官府的奴隶总称“隶臣妾”,承担官府的勤杂服役。 2、民间私人男女奴隶总称为“臣、妾”。 二、婚姻法律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 (二)婚姻关系的双方较为平等。 (三)赘婿地位低下。 第五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 (一)以身高来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二)以有无犯罪意识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严惩共犯。 (四)自首(“自出”)可以减轻刑罚。 (五)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作为主刑的肉刑。 (三)迁刑: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 (四)笞刑:以竹板抽打罪犯。 (五)耐刑(耻辱刑)剃光罪犯的鬓发、胡须。 (六)赀刑: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劳役。 (七)谇(sui):训诫。 三、主要罪名 (一)维护专制政权: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罪、妄言、非所宜言罪、挟书罪等。“焚书令”与“挟书 罪”。 (二)维护统治秩序:“贼杀伤”罪。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投书”罪。 第六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权: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开阡陌封疆”。 二、债权关系:禁止以人质为债务担保。但允许债务人以劳役抵偿债务。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廷尉: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二)地方郡、县两级政府行政司法合一。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二)笔录制度“爰书”。 (三)“读鞫ju”与“乞鞫”。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总课时3。第五讲3课时) 要求:(1)掌握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2)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令关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 (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刑罚制度重大改革的内容与意义,(6)掌握重大罪名的发 展,(7)了解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8)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约法省禁,明法修身。 二、汉武帝后儒家法律指导思想:法自君岀、王者法天;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 第二节法律形式 号“九章律” 令。前一个皇帝所颂布的令如果在他死后仍然被认定为具有法律効力,就上升为ˆ律”;目前在位的皇帝所发布 的法令一般都称之为“令 三、科。东汉时期的单行法规。 四、比。也称之为“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官吏特权地位的上升 继承制度 (一)贵族爵位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二)财产继承上的生前继承”与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 (二)长幼减免刑罚 (三)“亲亲得相首匿 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 (二)汉文帝废肉刑与确立刑期制度。 主要罪名 (一)维护君主专制权力。“诋欺”、“诬罔、“废格沮事¨、“诽谤怨望”、“漏泄省中(指皇帝的宫廷)语 (二)维护中央集权。“阿附藩王°等。 (三)镇压盗贼。“通行饮食”、“见知放纵”、沈命法等 四、保辜制度。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后的伤势情况定罪量刑 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 (一)按照社会等级限定土地房屋私有规模。“田宅逾制”罪。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原则。 (三)严格的限制借贷利息 (四)耕地的租赁。 第六节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一)廷尉与东汉后的尚书省三公曹”及“二千石曹”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疑狱上报制度。 2、春秋决狱 3、录囚制度。 4、死罪秋冬行刑 5、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总课时3。第六讲,3课时) 要求:(1)掌握律令两大法典并列体系的确立,(2)掌握士族阶层的性质与地位,(3)掌握五服ˆ亲等制度的 确立,(4)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5)掌握这一时期财产制度的内容与影响,(6)了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初“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约法省禁,明法修身。 二、汉武帝后儒家法律指导思想:法自君出、王者法天;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律。号“九章律”。 二、令。前一个皇帝所颁布的令如果在他死后仍然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为“律”;目前在位的皇帝所发布 的法令一般都称之为“令”。 三、科。东汉时期的单行法规。 四、比。也称之为“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官吏特权地位的上升。 二、继承制度 (一)贵族爵位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二)财产继承上的“生前继承”与“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 (二)长幼减免刑罚。 (三)“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 (二)汉文帝废肉刑与确立刑期制度。 三、主要罪名 (一)维护君主专制权力。“诋欺”、“诬罔”、“废格沮事”、“诽谤怨望”、 “漏泄省中(指皇帝的宫廷)语”等。 (二)维护中央集权。“阿附藩王”等。 (三)镇压“盗贼”。“通行饮食” 、“见知放纵”、“沈命法”等。 四、保辜制度。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后的伤势情况定罪量刑。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按照社会等级限定土地房屋私有规模。“田宅逾制”罪。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原则。 (三)严格的限制借贷利息。 (四)耕地的租赁。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廷尉与东汉后的尚书省“三公曹”及“二千石曹”。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疑狱上报制度。 2、春秋决狱。 3、录囚制度。 4、死罪秋冬行刑 5、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总课时3。第六讲,3课时) 要求:(1)掌握律令两大法典并列体系的确立,(2)掌握士族阶层的性质与地位,(3)掌握“五服”亲等制度的 确立,(4)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5)掌握这一时期财产制度的内容与影响,(6)了解司法制度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