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公司法的性质 (一)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私法领域确定无疑。所以,公司法 要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 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 文本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材料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 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 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 具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1 二、第 三 章 第 三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二、公司法的性质 (一) 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私法领域确定无疑。所以,公司法 要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 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二)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 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二) 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 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 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 具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三_章第。三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中国公司法发展历史 (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 1.清朝末年的公司立法 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1904年1月21日清末时期颁行的《公司律》。公司律 颁行之后,清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聘请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 律及公司律。后公司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先后出台。 2.民国初年的公司立法 3.1929年公司法 4.1946年公司法 (二)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1.建国初的公司立法。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规范公司的法规。 文本2.改革开放后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开始了 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则颁布了各法的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中国的公 司立法在停顿了23年之后又开始回复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定及特点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与中国以前所有的企业立法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以下特 点:首先,它突破了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立法,改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资 本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其次,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 再次,确认股东会的中心地位,注重公司机关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最后,它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采取“分”、“统”结合的方式。 该公司法分别于1998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正。其中,2005年10 月27日的修正幅度最大,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注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2 二、第 三 章 第 三 节 第 三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三、中国公司法发展历史 (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 1.清朝末年的公司立法 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 1904 年 1 月 21 日清末时期颁行的《公司律》。公司律 颁行之后,清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 1908 年聘请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 律及公司律。后公司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先后出台。 2.民国初年的公司立法 3.1929 年公司法 4.1946 年公司法 (二) 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1.建国初的公司立法。1950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规范公司的法规。 2.改革开放后的公司立法。从 1979 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开始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则颁布了各法的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中国的公 司立法在停顿了 23 年之后又开始回复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定及特点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与中国以前所有的企业立法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以下特 点:首先,它突破了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立法,改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资 本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其次,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 再次,确认股东会的中心地位,注重公司机关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最后,它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采取“分”、“统”结合的方式。 该公司法分别于 1998 年、2004 年和 2005 年进行了修正。其中,2005 年 10 月 27 日的修正幅度最大,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第_三章第_四节第_二页教学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 格而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是形成法人的完整过程。 、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公司设立大都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现状和社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立法 例主义,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凭设立人的自由决定,不必 经过许可批准,法律也不加任何干涉。这意味着,只要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条件, 便当然获得法律上认可的人格 (二)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又称元首特许主义)而设 立,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又称法律特许主义)而设立。当今世界各国 文本一般只对特殊公司,如为特定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国有企业实行特许设立主义 材料(三核准主义 核准设立又称许可设立或行政许可设立,是指为公司设立制定成文的法规 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该法规进行实质审查后予以批准使得设立公司的方法。 核准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区别:一是表现在核准权与特许权的不同上,前者是行政 权,后者是特许权(包括以立法形式特许):二是表现在遵循的法律的不同性质上 前者遵循的是一般法律,后者却须依照特别法令 (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符合 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公司。 (五)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相对于单纯准则主义而言,为了扬其公司可及时设立,迅速 开展经营活动之利,避其可能导致公司滥设之虞,现代各国商法倾向于准则主义 的严格化。这种严格化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并 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二是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外部监督。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3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二、第 三 章 第 四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 格而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是形成法人的完整过程。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公司设立大都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现状和社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立法 例主义,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凭设立人的自由决定,不必 经过许可批准,法律也不加任何干涉。这意味着,只要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条件, 便当然获得法律上认可的人格。 (二)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又称元首特许主义)而设 立,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又称法律特许主义)而设立。当今世界各国 一般只对特殊公司,如为特定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国有企业实行特许设立主义。 (三)核准主义 核准设立又称许可设立或行政许可设立,是指为公司设立制定成文的法规, 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该法规进行实质审查后予以批准使得设立公司的方法。 核准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区别:一是表现在核准权与特许权的不同上,前者是行政 权,后者是特许权(包括以立法形式特许);二是表现在遵循的法律的不同性质上, 前者遵循的是一般法律,后者却须依照特别法令。 (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符合 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公司。 (五)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相对于单纯准则主义而言,为了扬其公司可及时设立,迅速 开展经营活动之利,避其可能导致公司滥设之虞,现代各国商法倾向于准则主义 的严格化。这种严格化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并 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二是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外部监督。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