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动资产 第一节货币资金 现金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那一部分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库存的、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人民币和外币。在货币资 金中,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最大 (一)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现金支付的范围是: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现行会计实务中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凡属于上述现金 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2、库存现金的限额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 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天~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日 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现金的日常收支控制。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 间。企业支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企业的 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将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支出的,叫做坐支现金。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 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督,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企业会计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收支的核算 企业设置“现金”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 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1、现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收入现金的主要途径有: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收取销售给不能转账的集体或 个人销货款,收取转账起点以下的小额销售款,从银行提取现金等。企业收入现金时,根据 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现金支出的核算 企业支出现金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第四章 流 动 资 产 第一节 货币资金 一、现金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那一部分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库存的、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人民币和外币。在货币资 金中,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最大。 (一)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现金支付的范围是: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现行会计实务中为 1 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凡属于上述现金 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2、库存现金的限额。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 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3 天~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多于 5 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日 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现金的日常收支控制。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 间。企业支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企业的 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将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支出的,叫做坐支现金。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 金。 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督,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企业会计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收支的核算 企业设置“现金”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 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1、现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收入现金的主要途径有: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收取销售给不能转账的集体或 个人销货款,收取转账起点以下的小额销售款,从银行提取现金等。企业收入现金时,根据 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现金支出的核算 企业支出现金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三)现金的清查 1、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现 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 2、现金的清点核对,是指出纳人员每日终了时清点库存现金,并将库存数与现金日记 账的当天余额相核对。现金的清查工作一般由清查小组主持,清查盘点时,出纳人员应在场。 清查完毕,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实存、账存与盈亏金额,以便据此进行现金的 管理和盈亏的核算 3、现金清查的会计处理。 现金的长款或短款一般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原因及处理结果,将其转入有关科目。具体核算过程如下: (1)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的,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科 目或“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 司赔偿的,则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 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査眀原因的,则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借记“管 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 和转账等结算。 1、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 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 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 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 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 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支付结算方式 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 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支付方式。 1)银行汇票,异地支付使用 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同城和异地支付均可使用。 3)银行本票,分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同城支付使用。 4)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同城支付使用 5)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2)结算方式。 1)汇兑,分信汇和电汇,异地结算使用
(三)现金的清查 1、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现 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 2、现金的清点核对,是指出纳人员每日终了时清点库存现金,并将库存数与现金日记 账的当天余额相核对。现金的清查工作一般由清查小组主持,清查盘点时,出纳人员应在场。 清查完毕,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实存、账存与盈亏金额,以便据此进行现金的 管理和盈亏的核算。 3、现金清查的会计处理。 现金的长款或短款一般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原因及处理结果,将其转入有关科目。具体核算过程如下: (1)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的,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科 目或“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 司赔偿的,则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 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则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借记“管 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 和转账等结算。 1、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 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 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 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 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 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支付结算方式。 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 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支付方式。 1)银行汇票,异地支付使用。 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同城和异地支付均可使用。 3)银行本票,分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同城支付使用。 4)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同城支付使用。 5)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2)结算方式。 1)汇兑,分信汇和电汇,异地结算使用
2)委托收款,分邮寄、电报划回两种,同城和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3)托收承付,异地结算使用 4)信用证,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3、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 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 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 使用账户。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入的存款数额」 贷方登记支出的存款数额,月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结余数额 为了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便于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企业应按 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银行 存款日记账的格式与现金日记账的格式基本相同,有三栏式日记账和多栏式日记账之分。银 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以现金存入银行时的现金付 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同时要逐日加计收、付合计数和结存数:月 末时还应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月末结存数,并且要和银行核对相符。 1、银行存款收支的核算 (1)银行存款收入的核算。企业收入银行存款时,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及有关单据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银行存款支出的核算。企业支出银行存款时,根据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 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支付结算及其处理 企业办理各种款项的转账结算时,都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结算制度 遵守结算纪律。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 个月(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遇例假日顺延)。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受(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 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是按交易双方约定,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汇 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后,如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同城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2)委托收款,分邮寄、电报划回两种,同城和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3)托收承付,异地结算使用。 4)信用证,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3、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 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 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 使用账户。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入的存款数额, 贷方登记支出的存款数额,月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结余数额。 为了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便于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企业应按 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银行 存款日记账的格式与现金日记账的格式基本相同,有三栏式日记账和多栏式日记账之分。银 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以现金存入银行时的现金付 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同时要逐日加计收、付合计数和结存数;月 末时还应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月末结存数,并且要和银行核对相符。 1、银行存款收支的核算 (1)银行存款收入的核算。企业收入银行存款时,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及有关单据,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银行存款支出的核算。企业支出银行存款时,根据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 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支付结算及其处理 企业办理各种款项的转账结算时,都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结算制度, 遵守结算纪律。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 1 个月(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遇例假日顺延)。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 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是按交易双方约定,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汇 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后,如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同城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 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 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发支票时 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票的日 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 人签章。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要素填写齐全 的支票,允许挂失止付。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 款项结算。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企业选择使用 (7)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 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并由双方在签订合 同时约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 如果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同承认付款,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主动将款项从购货企 业账户内划出,并按收款企业指定的划款办法将款项划入销货企业的账户内。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未签订合同 或合同中未订明托收承付方式: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且付款 人不再需要该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经验货与合 同或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货款已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交银行办理, 但拒付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 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 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9)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 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 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 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发支票时, 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票的日 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 人签章。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要素填写齐全 的支票,允许挂失止付。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 款项结算。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企业选择使用。 (7)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 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并由双方在签订合 同时约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 如果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同承认付款,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主动将款项从购货企 业账户内划出,并按收款企业指定的划款办法将款项划入销货企业的账户内。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未签订合同 或合同中未订明托收承付方式;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且付款 人不再需要该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经验货与合 同或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货款已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交银行办理, 但拒付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 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 10000 元,普通 卡最高不得超过 5000 元。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9)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 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 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1、核对账目。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1)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在核对时,如果发 现差错,应立即进行更正,保证账证完全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每月终了,要将总账中银行 存款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分别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核对, 检查账账是否相符,如果发现差错,立即进行更正,保证账账相符。 (3)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开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企业可运用的 银行存款实有数 2、未达账项处理。企业与银行双方余额不一致,除记账错误外,还可能是由于未达账 项引起的 未达账项,是指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造成一方已登记入账 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账款。未达账款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银行己记作企业的存款增加,而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如 托收货款、存款利息等。 (2)银行已记作企业存款减少,而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如银 行代企业支付公用事业费、向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等。 (3)企业已记作银行存款增加,而银行尚未办妥入账手续的款项,如企业存入的转账支 票。 (4)企业已记银行存款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如企业已开出的转账支票,对方 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的款项等 在核对账目中,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双方余 额如果相等,一般说明记账没有错误;如果不相等,应进一步査找原因,更正错误记录。 、其他货币资金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 款等,在会计上称为“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进行。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 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其他货 币资金的结余数额。在总账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等二级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 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外埠存款的核算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 项。企业汇出款项时,须填写汇款委托书,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 款项,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 量现金外一律转账。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二)银行汇票存款的核算 (三)银行本票存款的核算 (四)信用卡存款的核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 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1、核对账目。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1)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在核对时,如果发 现差错,应立即进行更正,保证账证完全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每月终了,要将总账中银行 存款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分别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核对, 检查账账是否相符,如果发现差错,立即进行更正,保证账账相符。 (3)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开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企业可运用的 银行存款实有数。 2、未达账项处理。企业与银行双方余额不一致,除记账错误外,还可能是由于未达账 项引起的。 未达账项,是指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造成一方已登记入账, 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账款。未达账款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银行已记作企业的存款增加,而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如 托收货款、存款利息等。 (2)银行已记作企业存款减少,而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如银 行代企业支付公用事业费、向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等。 (3)企业已记作银行存款增加,而银行尚未办妥入账手续的款项,如企业存入的转账支 票。 (4)企业已记银行存款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如企业已开出的转账支票,对方 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的款项等。 在核对账目中,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双方余 额如果相等,一般说明记账没有错误;如果不相等,应进一步查找原因,更正错误记录。 三、其他货币资金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 款等,在会计上称为“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进行。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 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其他货 币资金的结余数额。在总账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等二级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 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外埠存款的核算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 项。企业汇出款项时,须填写汇款委托书,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 款项,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 量现金外一律转账。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二)银行汇票存款的核算 (三)银行本票存款的核算 (四)信用卡存款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