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 反诉的要件 (一)外国对反诉要件的要求 (二)我国对反诉要件的理解 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 四、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1.关于提起反诉的方式 2.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 (二)反诉的审理 五、关于再反诉问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基本制度的区别:了解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 和基本原则的种类:掌握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本章计划讲授2学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三)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 三、反诉的要件 (一)外国对反诉要件的要求 (二)我国对反诉要件的理解 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 四、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1.关于提起反诉的方式 2.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 (二)反诉的审理 五、关于再反诉问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基本制度的区别;了解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 和基本原则的种类;掌握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本章计划讲授 2 学时。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1.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的条文化、法律化 2.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 3.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一)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三)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四、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人民调解原则 第三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1.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的条文化、法律化。 2.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 3.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一)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三)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四、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人民调解原则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合议制度 三、回避制度 (一)关于回避的方式 (二)关于回避的原因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四)关于回避的程序问题 1.回避的申请程序 2.回避的决定程序 3.回避的复议程序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贯彻要求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五、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 和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 、确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 本章计划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合议制度 三、回避制度 (一)关于回避的方式 (二)关于回避的原因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四)关于回避的程序问题 1.回避的申请程序。 2.回避的决定程序。 3.回避的复议程序。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贯彻要求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五、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 和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 、确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 本章计划讲授 2 学时,讨论 2 学时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 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如果选择后者,当事人对 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 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如果选择后者,当事人对 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