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递交上诉状与上诉费 ■1、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2、应当缴纳上诉费
(四)递交上诉状与上诉费 ◼ 1、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 2、 应当缴纳上诉费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诉法 ◼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 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 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 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 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解释 ◼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 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 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 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 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