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 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 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 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大条规定
民诉法 ◼ 第三百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 事人提起上诉。 ◼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 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 继者参加诉讼。 ◼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规定
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 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 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解释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 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 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 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 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 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 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 ( 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 为被正诉人
解释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 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 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 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 ◼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 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 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 为被上诉人
(二)客体为允许上诉的裁判 1、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 书。 ■2、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部分 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3、小额诉讼中作出的裁判除外
(二)客体为允许上诉的裁判 ◼ 1、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 书。 ◼ 2、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部分 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 3、小额诉讼中作出的裁判除外
(三)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期限 ◼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