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编敕与例 (1)编敕 编敕是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篆而使其具有普遍 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2)编例 断例: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事例:皇帝或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以 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各部发给下级的敕文解 释或临时处理事件的“指挥”为主。 返回
宋代编敕与例 ▪ (1)编敕 ▪ 编敕是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篆而使其具有普遍 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 (2)编例 ▪ 断例: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 事例:皇帝或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以 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各部发给下级的敕文解 释或临时处理事件的“指挥”为主。 返回
xxixsi.cn 编敕活动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 式,而随时预益则有编 敕。 《宋史·剂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 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 敕。 ——《宋史 · 刑法志》 编敕活动
0.n 宋代编敕的特点 第一,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以前由大理寺兼 管编敕,最迟到真宗朝就岂有专门的立法机构 一编敕所。 第二,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据统 计,宋代编敕大约有220余部,14000余卷 第三,宋代编敕的调整范围极为广泛,内容 丰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有关经济方 面的编敕明显增多。 第四,编敕的法律效力不断提高。大体说来, 神宗之前是敕、律并行,以律为主。神宗之后, 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
宋代编敕的特点 ▪ 第一,有专门的编敕机构。以前由大理寺兼 管编敕,最迟到真宗朝就已有专门的立法机构— —编敕所。 ▪ 第二,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据统 计,宋代编敕大约有220余部,14000余卷 ▪ 第三,宋代编敕的调整范围极为广泛,内容 丰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有关经济方 面的编敕明显增多。 ▪ 第四,编敕的法律效力不断提高。大体说来, 神宗之前是敕、律并行,以律为主。神宗之后, 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
0cn 阿云案 登州农家少女阿云,父亲早丧,去年又死了母亲, 家贫如洗。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强行将阿云 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 但是此人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 婚期已定,由不得她。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 阿云趁未婚夫在田里休息时,用剪刀连捅未婚夫三十多 刀,但未婚夫未死。史书载:“伺同其寝”,“怀刀斫 之”,“干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 此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很快,阿云被捕,“执而诘 之,欲加讯掠”, “乃吐实”,于是全部如实招供。这 就是中国法律史上有名的登州阿云案。 ■引自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阿云案 ▪ 登州农家少女阿云,父亲早丧,去年又死了母亲, 家贫如洗。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强行将阿云 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 但是此人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 婚期已定,由不得她。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 阿云趁未婚夫在田里休息时,用剪刀连捅未婚夫三十多 刀,但未婚夫未死。史书载:“伺其寝”,“怀刀斫 之”,“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 ▪ 此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很快,阿云被捕,“执而诘 之,欲加讯掠”,“乃吐实”,于是全部如实招供。这 就是中国法律史上有名的登州阿云案。 ▪ 引自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0.n 法律规定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 者,徒三年。 《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的相关规定:“诸谋杀 人者,徒三年;岂伤者,绞;已杀者,斩。” 《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规定”诸 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因犯杀伤而自首者, 得兔所负之罪,日丛丧茶伤法。”对半秀因艺 斋春香要麻得是着酸案務余3 或过失杀伤财主 司马光派主张:阿云不属于自首,且为谋杀已伤,应 处绞刑。 王安石派主张:阿云为自首,且以“谋”为“所因”, 应按“谋杀减二等论处” 宋神宗支挂王字派观点,于熙宁元年(1068年)七 昌香狱期 返回 、 依照 墓瓮审可将要纠举时,犯
法律规定 ▪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 者,徒三年。” ▪ 《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的相关规定:“诸谋杀 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 《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规定”诸 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因犯杀伤而自首者, 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对于“所因之罪”, 该条的解释是:“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 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 司马光派主张:阿云不属于自首,且为谋杀已伤,应 处绞刑。 ▪ 王安石派主张:阿云为自首,且以“谋”为“所因”, 应按“谋杀减二等论处” 。 ▪ 宋神宗支持王安石派观点,于熙宁元年(1068年)七 月下诏:“谋杀已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 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