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ixsi.cn (二)宋代的法律编撰 ■ 1、《宋刑统》的制定 ■ 2、宋代编敕与例 3、南宋的《条法事类》 转到
▪ (二)宋代的法律编撰 ▪ 1、《宋刑统》的制定 ▪ 2、宋代编敕与例 ▪ 3、南宋的《条法事类》 转到
xxjxsj.cn 《宋刑统》 的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 66 模印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 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就是以刑 律为主,将其他有关刑事左面 敕、令格、式等,依律分 类 附于律文之后,使之具有 括性和综合性的一种法律形 式。 《宋刑统》以后周《显德 刑统》为蓝本,共31卷,分 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 念、格、式77条,起请32条, 以及律疏。 宋太祖
《宋刑统》的制定 ▪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 “模印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 的封建法典。 ▪ 所谓“刑统”,就是以刑 律为主,将其他有关刑事方面 的敕、令、格、式等,依律分 类,附于律文之后,使之具有 统括性和综合性的一种法律形 式。 ▪ 《宋刑统》以后周《显德 刑统》为蓝本,共31卷,分 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 令、格、式177条,起请32条, 以及律疏。 宋太祖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对比 第一,分门别类, 以门统律。《宋刑统》在原《唐律疏议》的篇 目下设门,共分213门。“门”就是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 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个单元。在所引敕、令,格、式 之前都加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并按时顺序排列。共采集 唐开元二年(714年)到建隆三年(962年)间敕、令、格、式170余 第二,增起请条32条。这是参与修律的大臣为适应宋代形势发展 的需要在对前朝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 经皇帝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为首。 第三,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所谓“余条准此”,是指 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唐律疏议》原将此类条文散列在有关律 文之后。《宋刑统》将之集中编附在《名例律》之后,更有利于司法 人员检索。 另外于“律文”义似难晓者加入“注”,以“释曰”二字标示, 以使检索使用者“晓然易达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对比 ▪ 第一,分门别类,以门统律。《宋刑统》在原《唐律疏议》的篇 目下设门,共分213门。“门”就是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 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个单元。在所引敕、令,格、式 之前都加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并按时顺序排列。共采集 唐开元二年(714年)到建隆三年(962年)间敕、令、格、式170余 ▪ 第二,增起请条32条。这是参与修律的大臣为适应宋代形势发展 的需要在对前朝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 经皇帝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为首。 ▪ 第三,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所谓“余条准此”,是指 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唐律疏议》原将此类条文散列在有关律 文之后。《宋刑统》将之集中编附在《名例律》之后,更有利于司法 人员检索。 ▪ 另外于“律文”义似难晓者加入“注”,以“释曰”二字标示, 以使检索使用者“晓然易达
0.n 评价 《宋刑统》作为宋代的基本法典,颁 行之后虽经数次修订,但变动不大,其效 力一直延用到南宋。《宋刑统》所使用的 编篡体例对后世的法典,如《大元通制》、 《大明律例》、《大清律例》等,均有重 要影响
评价 ▪ 《宋刑统》作为宋代的基本法典,颁 行之后虽经数次修订,但变动不大,其效 力一直延用到南宋。《宋刑统》所使用的 编篡体例对后世的法典,如《大元通制》、 《大明律例》、《大清律例》等,均有重 要影响
的 之外不 接日 臨財物法 剩利 云營 婚以家 蕊患外 公借 漂逆外 麻饰 之官 云以的以 之威 使者計 各計 所 監臨之官受猜羊供情者 及 亦如之 则主金取即 論强者依强联 物若瓜者仙是 返回 《宋刑统》原刊本已 、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 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 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