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危险食品必须召回 ■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营者 也负有同样责任。 ■ 8、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 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 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9、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 7、危险食品必须召回 ◼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营者 也负有同样责任。 ◼ 8、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 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 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 9、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10、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监、农 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隐瞒、 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 降级撒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 应当引咎辞职; 引惜 天我们还罪什么 辞职
◼ 10、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监、农 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隐瞒、 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 应当引咎辞职;
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 一、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性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 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 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的架构 ■ 第一章总则(1-13条)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23条) ■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24-32条) ■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3-83条) ■ 第五章食品检验(84-90条) ■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91-101条)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2-108条) ■ 第八章监督管理(109-121条) ■ 第九章法律责任(122-149条) ■ 第十章附则(150-154条)
◼ 第一章 总则 (1-13条)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 24
立法目的 ■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 定本法。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保证食品安全 和生命安全
◼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 定本法。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